【千金难买】中国食品企业【出厂检验】需要做什么?
2023-05-19 18:28:45 点击量:
出厂检验,可以认为是食品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是食品生产者能够控制的最后一道关卡,是为了防止不合格的食品流入市场。食品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有责任、有义务对自己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确保出厂的食品是合格、安全的。
食品企业出厂检验需要做什么?食品580为大家盘点。
依据
|
食品安全法
|
条款
|
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
说明
|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出厂检验,更多的是查验,通过查验可以及时发现没有食品检验合格证的不合格食品,或发现虽有检验合格证但安全状况有显著问题的食品,防止将不合格食品作为合格食品上市销售,损害公众身体健康。(引自食品安全法释义)
|
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之外,其他法规也有涉及。
依据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
条款
|
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如实记录并保存进货查验、出厂检验、食品销售等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
说明
|
出厂检验记录,从食品安全法的角度,承担着追溯的作用。食品生产企业应如实记录出厂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这是食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义务。(引自食品安全法释义)
|
依据
|
GB14881-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
条款
|
14.1.2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由记录和审核人员复核签名,记录内容应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
说明
|
出厂检验记录,从食品安全法的角度,承担着追溯的作用。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凭空捏造、涂改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其应如实记录出厂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这是食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义务。(引自食品安全法释义)
|
依据
|
GB14881-2013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
条款
|
14.1.2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由记录和审核人员复核签名,记录内容应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
说明
|
出厂检验记录,从食品安全法的角度,承担着追溯的作用。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食品生产企业不得凭空捏造、涂改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其应如实记录出厂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这是食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义务。(引自食品安全法释义)
|
以豆制品为例,在2006版的豆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表2 非发酵性豆制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
检验项目
|
发证
|
监督
|
出厂
|
备注
|
1
|
标签
|
√
|
√
|
|
适用于预包装产品
|
2
|
净含量
|
√
|
√
|
√
|
适用于定量包装产品
|
3
|
感官
|
√
|
√
|
√
|
|
4
|
总砷
|
√
|
√
|
*
|
|
5
|
铅
|
√
|
√
|
*
|
|
6
|
菌落总数
|
√
|
√
|
√
|
腐竹等非直接入口的食品不做要求
|
7
|
大肠菌群
|
√
|
√
|
√
|
腐竹等非直接入口的食品不做要求
|
8
|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
|
√
|
*
|
腐竹等非直接入口的食品不做要求
|
2、按照产品执行标准的要求
如蜜饯产品,以 GB/T 10782-2021 蜜饯质量通则 为产品执行标准,则出厂检验的项目包括感官要求、净含量、总糖和氯化钠。
3、根据产品特性、工艺特点、原料控制等因素决定
应当说,这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逐步修订的一个趋势。如2022年4月12日发布的《蜂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就出厂检验,已未提出具体的项目要求,而是要求:第三十三条 建立产品出厂检验管理制度,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原料控制等因素,明确出厂检验项目、批次、频次和检验要求。
当执行的标准列出出厂检验项目及要求的,应当按标准规定执行。当执行标准未列出出厂检验项目及要求的,企业应当确定出厂检验项目及要求。
依据
|
食品安全法
|
条款
|
第八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
说明
|
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可以按要求自行进行出厂检验。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引自食品安全法释义)
值得注意的是,快速检测方法是允许用于出厂检验的。
|
如2022版《蜂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规定,第三十四条 企业产品出厂检验可自行检验,也可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企业自行检验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项目检验能力验证。
第三十五条 企业可使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出厂检验,但应当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者验证。当快速检验方法检验结果显示异常时,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在2017版的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也有类似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