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监管】如何认定【投诉举报人】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
2023-04-02 15:25:50 点击量:
市场监管部门收到投诉后,通过全国12315平台大数据发现投诉人近年来在平台内登记同类型投诉举报记录达105件,都是以购买的纸杯不符合纸杯执行标准GB/T275904.1条款(油墨印刷不达标,没有上下留白)为由,要求赔偿损失、退赔费用。能否以投诉人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为由对其投诉不予受理?
答: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对于如何认定“为生活消费需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未明确,建议从时间跨度、数量、消费动机、投诉举报记录等方面综合判定。如:
是否在短时间内超出正常频次反复购买、反复投诉同一产品;
是否在投诉举报后,仍反复购买并不断投诉同一商品或服务;
是否超出正常人的消费习惯在不同地域反复寻觅、购买同一商品,并反复投诉;
是否在商家对商品问题进行释明并拒绝售卖的情况下,仍说服商家销售并投诉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请当事人对消费情况作出说明。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明确区分了投诉和举报。如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的是经营者涉嫌违法的线索,则不需要区分是否“为生活消费需要”,统一按举报程序办理。
需要判断“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情形仅存在于投诉领域。鉴于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处理行为的可诉性目前仍存在争议,为避免执法风险,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建议对明显不构成“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投诉可以不予受理,对难以判断的,予以受理并依法进行调解。
——节选自《2021年度长三角市场监管疑难法律问题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