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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收藏】中国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非常重要】
2023-03-27 22:27:15 点击量:
一、定义
《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五十条 食品保质期,是指食品在标明的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2.4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
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2.5 保质期
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为了避免了企业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产生歧义,《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重新明确了生产日期的定义,变为“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团体标准《食品保质期通用指南》(T/CNFIA 001—2017)
2.3 保质期
食品在既定的温度、湿度、光照等贮存环境参数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预包装饮料酒生产日期标注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2]470号)明确: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当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生产日期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预包装饮料酒标签生产日期可以标示为生产日期、包装日期、灌装日期或包装(灌装)日期。”
二、相关法规标准要求
《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六十七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四)保质期。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3.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
第九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第十九条 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产品质量法》(2018修订版)
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为杜绝食品生产日期标示出现“模糊不清”“易除抹、易脱落”“早产” 等虚假标注行为和“见喷码”“见箱内”“见包装”等难以辨认情况,宁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6月7日发布实施了《宁夏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等标签项目内容标注管理规定》。
宁夏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等标签项目内容标注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的有关要求,现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内食品生产者在预包装食品生产过程中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预包装食品标签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第67条的要求,真实、清晰标注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食品添加剂(GB2760中的名称)、许可证编号和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食品标签不得含有虚假标注内容,不得与包装物相分离。
二、预包装食品保质期必须标示明确的期限(如保质期为6个月或180天);如果食品的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必须标明食品的贮藏方法。不得不经验证随意标注食品保质期。
三、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必须标注在食品外包装上空白的显着位置便于消费者查找;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标注必须真实、清晰、醒目、牢固;生产日期必须标注生产日当天或第二天的日期,不得延后标注生产日期。
四、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标注的字体、字号等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中的相关规定,生产日期字号大小必须能够让消费者清楚辨认,不得使用不规范字符及繁体字标示。
五、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标注的颜色不得与标签、包装物的底色近似或相同;不得标于包装物接缝、边缘边角等不易识别的位置。
六、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必须按年、月、日顺序标示,汉字和符号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等符号分隔或不分隔;不得出现日期、数字颠倒等现象。
七、预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必须全部采用喷码、压印或者其他科学的方式标注,确保字迹清晰牢固,不宜脱落,不可更改;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生产日期。
八、进口分装的食品,生产日期必须按分装成为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标注。保质期应当折减国外厂家标注的最初生产日期至分装这一时段的时间;不得按国外生产时间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九、外包装内有多种销售单元的食品,必须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或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得用“见盒内”、“见箱内”“见于袋内”等字句标示或说明。
十、根据工艺需要,需经“后熟”储存后再销售的成品,生产日期必须标注为形成最终销售单元产品的日期;不得出现“早产”食品等生产日期虚假标注行为。
三、日期的标示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3.9 对于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35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4.1.7 日期标示
4.1.7.1 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4.1.7.2 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4.1.7.3 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 C)。
GB 7718-2011附录C 部分标签项目的推荐标示形式
C.3 日期的标示
日期中年、月、日可用空格、斜线、连字符、句点等符号分隔,或不用分隔符。年代号一般应标示4位数字,小包装食品也可以标示2位数字。月、日应标示2位数字。
日期的标示可以有如下形式:
2010年3月20日;
2010 03 20;2010/03/20;20100320;
20日3月2010年;3月20 日2010年;
(月/日/年):03 20 2010;03/20/2010;03202010。
C.4 保质期的标示
保质期可以有如下标示形式:
最好在……之前食(饮)用;……之前食(饮)用最佳;……之前最佳;
此日期前最佳……;此日期前食(饮)用最佳……;
保质期(至)……;保质期××个月(或××日,或××天,或××周,或×年)。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问答(修订版)
十八、销售单元包含若干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独立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何标示
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标示:一是生产日期标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二是生产日期标示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保质期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标示;三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五十七、进口预包装食品如仅有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如何标示生产日期?
应根据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以加贴、补印等方式如实标示生产日期。
五十八、关于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本标准4.1.7.1条“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是指在已有的标签上通过加贴、补印等手段单独对日期进行篡改的行为。如果整个食品标签以不干胶形式制作,包括“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日期内容,整个不干胶加贴在食品包装上符合本标准规定。
五十九、标示日期时使用“见包装”字样,是否需要指明包装的具体位置?
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包装体积较大,应指明日期在包装物上的具体部位;二是小包装食品,可采用“生产日期见包装”、“生产日期见喷码”等形式。以上要求是为了方便消费者找到日期信息。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
第九条第三款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编著(主编:王竹天、樊永祥)《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常见问题解答》答复,生产日期需要使用引导语,引导语与生产日期一起组成日期标识。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七条第二款 生产日期、保质日期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3毫米。
为方便消费者易于识别低温短保质期乳制品的食用期限,市场监管总局2021年10月8日发布了《关于鼓励企业标注乳制品食用期限的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鼓励企业标注乳制品食用期限的公告
2021年第34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应当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为方便消费者识别乳制品的食用期限,避免食物浪费,市场监管总局鼓励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需冷藏保存的巴氏杀菌乳、发酵乳,在标明生产日期的基础上,明确标注保质期到期日,如“保质期至XXXX年XX月XX日”“请于XXXX年XX月XX日前食(饮)用”等。文字说明内容可以印制在包装标签的醒目位置,具体日期可以在生产过程中清晰喷码或打印在包装的醒目位置。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等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的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10月8日
四、产品标准特殊要求
食品标签除了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要求外,还要符合该食品所执行的产品标准要求。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中有生产日期、保质期规定的,则应当遵照执行。部分食品的产品标准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作出了要求。
示例:
《红糖》(GB/T 35885-2018)
6.1.2 推荐在红糖标签上标注保质期,保质期由生产企业或包装单位自行确定。
江苏省地方标准《醉泥螺》(DB32/T 467-2008)
7.5 保质期
在符合产品贮运条件下,产品保质期夏秋季4个月,春冬季6个月,冷藏为12个月。
以往制定的国家标准中有保质期规定,而新颁(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近几年新发布实施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大部分没有规定保质期的条款,只在少部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中有关于食品保质期的相关规定。早期,生产技术、工艺简单,环境简陋,人员素质低、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不完善,国家在制定标准中强制规定食品保质期限,以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满足社会需要;随着食品配方、工艺、包装材料、贮存方式,管理水平的进步,食品添加剂的合理使用,保持食品品质期限水平大大提高,新修(制)定的食品标准不再规定保质期。如:粮食行业标准《挂面》(LS/T 3212-1992)在第6.4.2条规定:“保质期:3个月”,而在新修订的《挂面》(LS/T 3212-2014)删除了对保质期的规定。
五、进口食品日期标示
我国预包装食品必须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豁免标示情形除外),而国外的食品有的不标示生产日期,仅有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标示形式也不尽相同。进口商需要出口商出具生产厂在当地检验机构备案的生产日期证明文件,或根据进口预包装食品上标示的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正确计算出生产日期,按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设计制作加贴中文标签。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编著(主编:王竹天、樊永祥)《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常见问题解答》答复:
进口食品在国内进行分装,属于应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操作。根据GB 7718--2011 2.4条的规定,生产日期应标示为在国内分装成为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如果该产品是属于半成品,则依据企业规定,按照“半成品”进行管理,可按其形成包装的日期为生产日期,即,其“生产日期”应标识“包装日期”。进口食品在国内分装后所形成的最终销售单元的保质期不应超过原进口食品的保质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四条 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27号公告)
第三条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问答(修订版)
五十七、进口预包装食品如仅有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如何标示生产日期?
应根据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以加贴、补印等方式如实标示生产日期。
六、分装食品日期标示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对生产日期定义“生产日期(制造日期)指的是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分装企业应将生产日期标注为分装时的日期,而不是该产品当时完成制造加工的日期。如:甲公司从乙公司采购了产品P(产品P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3月1日,保质期至2020年3月1日),甲公司分装日期为2019年10月1日。甲公司产品标签正确标示应为“生产日期:2019年10月1日,保质期至2020年3月1日”,或标示为“生产日期:2019年10月1日,保质期4个月”。
卫生部关于食品分装加工及分装食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0号)明确:
“单纯性分装或添加少量其他成分后分装的定型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按分装日期标注;产品保质日期应按被分装食品的原保质日期标注,若添加成分的保质日期比被分装食品的保质日期短,则产品保质日期按添加成分的原保质日期标注。”
分装食品的保质期应当根据食品特性,分装前食品的贮存和运输条件、保质期情况,分装后的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分装企业的质量控制水平和生产环境条件,分装后贮存环境参数等因素综合确定。分装后食品的保质期宜通过试验法确定,也可按相同或近似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在相同贮存环境参数下不长于分装前食品保质期的原则,经估算后确定。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分装产品保质期标注有关问题的批复(沪食药监处办[2016]79号)规定:
“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分装企业,属于食品生产企业的一种类型,其作为分装食品的生产者和责任承担者,可以结合食品原辅料、生产工艺、包装形式和储存条件等自行确定新的保质期,并在最终确定的保质期限内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食品分装企业如改变原产品保质期的,应当结合原产品保质期、包装形式和贮存条件等因素开展相关保质期试验,并保存相关记录,未经相关试验数据确认,不得变更原产品保质期。”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十五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日期,并符合下列要求:(六)采用分装形式生产的食品,应当标注所分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或者生产日期标注分装日期,保质日期标注所分装食品的保质日期。
七、组合食品日期标示
同一品种,多个独立包装食品礼品盒,只是礼盒外包装必须按规定标示标签信息,盒内每个独立包装可以不标示包括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在内的任何标签信息;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食品礼品盒,不但礼盒外包装必须按规定标示标签信息,而且盒内每个独立包装也应按照规定标示所有强制标示内容,礼品盒外包装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按照《食品预包装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7.2标示。
《食品预包装标签通则》(GB 7718-2011)
3.10 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4.1.7.2 当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外包装上标示的保质期应按最早到期的单件食品的保质期计算。外包装上标示的生产日期应为最早生产的单件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外包装形成销售单元的日期;也可在外包装上分别标示各单件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月饼标签问题的复函(卫监督食便函[2012]298号)明确: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示,其中的独立包装可以不标注该标准规定的强制性标示内容。”
关于销售包装中独立包装标识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质检法函[2009]103号)规定:
“将端午礼盒作为最小销售单元,且盒中装有不同种类、多个独立包装食品的,应当按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予以标注。”“将盒装月饼作为最小销售单元,且盒中无其他品种食品的,应当按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予以标注。”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第二十二条 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礼盒包装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注比较混乱,随意标注和中途掉包问题情况比较突出,存在监管法律盲区。
八、豁免标示日期的情形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4.3 标示内容的豁免
4.3.1 下列预包装食品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味精。
4.3.2 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最大表面面积计算方法见附录A),可以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问答(修订版)
五十五、关于豁免标示的情形
本标准豁免标示内容有两种情形:一是规定了可以免除标示保质期的食品种类;二是规定了当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cm2时可以免除的标示内容。两种情形分别考虑了食品本身的特性和在小标签上标示大量内容存在困难。豁免意味着不强制要求标示,企业可以选择是否标示。
本标准豁免条款中的“固体食糖”为白砂糖、绵白糖、红糖和冰糖等,不包括糖果。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
第九条第二款 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方便面等预包装食品内的调料包,与其他配料等组成一个销售包装;调味包不直接面对消费者,可以不按照GB 7718-2011要求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在内的任何标签信息。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内调料包标签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4]227号)规定:
“方便面等预包装食品内的调料包是预包装食品的组成部分,不单独作为预包装食品销售,不适用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九、生产批号
生产批号是同一批商品的编号,批号就是对批次的一种标记,一般情况下,同一次投料、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种产品为一个批次,生产商会在生产日期的基础上,添加生产线、班次代号和具体时间信息等作为批次号,前六位显示生产日期,后面为批次代号。
食品包装标签上必须标示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不强制标示。生产日期没有“唯一性”,同日生产的食品拥有同一生产日期,生产批号用于企业内部追溯,具有“唯一性”“可追溯性”;如果每天固定原料、固定生产线、固定班次且只生产一批产品,生产日期就等同于批次号。
【建议】生产厂家最好分别标注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生产日期和批号统一标注时,在生产日期后空一格再加后缀(最好用字母A、B等)标注生产商、班组、时间、批次等内容。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4.4.1 批号
根据产品需要,可以标示产品的批号。
十、如何确定保质期
食品保质期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食品原辅料、生产工艺、包装形式和贮存条件等自行确定,是企业对消费者作出的保证食品质量的承诺期限。相同的食品,不同的企业可以规定不同的保质期。
《食品保质期通用指南》(T/CNFIA 001—2017)
3.2 保质期应根据食品的微生物、物理、化学特性,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生产工艺,车间环境条件,预期的使用方式和货架形式,贮存和运输条件等因素确定。包装材料、包装方式或贮存环境参数不同的相同食品,可规定不同的保质期。
4.1.2 保质期可通过试验法、文献法、参照法确定。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保质期相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554号)明确:
“食品保质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食品原辅料、生产工艺、包装形式和贮存条件等自行确定,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证食品质量和食用安全的最短期限。保质期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质量安全的承诺,保质期一经确定并在包装上标注后,不得随意更改。”
十一、标准中保质期的含义
标准一经采用,必须执行。标准规定的保质期为最低保质期限。企业自主标注的食品保质期限大于或小于执行的产品标准规定的保质期限,会人为的给企业造成投诉举报争议。建议食品标识上明示的保质期与执行标准的保质期一致。
2019年9月16日,国家粮食标准质量中心回复:
“粮食行业标准LS/T 3212-1992《挂面》、LS/T 3213-1992《花色挂面》标准中,均在各自的第6.4.2条规定:“保质期:3个月”。此条款是指企业生产的商品挂面、花色挂面的最低保质期不得少于3个月。……生产企业在加工过程中对产品经过必要的技术处理,增加了产品的耐储性,可以适当延长产品保质期,企业可以将经过科学验证的最终保质期作为产品的保质期标注,这是企业对消费者的承诺,是值得提倡的。”
2019年2月13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司回复:
“食品的保质期应当由食品生产者结合产品特性、生产过程、包装、贮存条件等情况自行确定。如果食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中规定了食品保质期,食品实际执行的保质期短于食品安全标准中规定的食品保质期,实际上对食品质量安全有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此种情形是企业对消费者更加负责任的体现。如果食品生产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延长的保质期内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执行标准所规定的技术要求,食品生产者可以自行确定食品保质期。但是,在没有充分依据的前提下,食品生产企业不得随意延长食品保质期。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们希望食品生产者能够依法依规生产、诚实守信经营,建议通过修订执行标准等方式,使食品标识上明示的保质期与执行标准的保质期一致。”
2012年7月4日,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在其官网上答复:
“食用玉米淀粉GB/T 8885-2008 6.4.2规定的保质期为18个月,应为保质期不少于18个月。”
2022年3月30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回复:
“企业标准中的保质期是该食品的最长保质期限,食品的保质期应由企业根据自身生产工艺水平自主制定,若某企业根据工艺、检测结果确定某食品的保质期可达12个月,而企业在标签上标注6个月,是企业对自己产品要求更为严格,也是对消费者更负责。食品标注的保质期在企业标准以内的,不会产生跟保质期有关的食品安全问题。”
十二、保质期的起始日期
第一种观点:食品保质期从生产日期第二天算起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5]58号)明确:“食品生产者可以选择以具体日期或者固定时间段的形式标示保质期,保质期应与生产日期具有对应关系。以固定时间段的形式标示的,可以选择以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日期的第二天作为保质期的计算起点。”
2015年7月17日,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预包装食品保质期计算起点的批复明确:“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实施指南》中有关预包装食品保质期的释义(4.1.7 日期标示-释义),企业可自主决定以具体时间的形式或固定时间段的方式标示保质期,但保质期必须与生产日期具有对应关系,即以生产日期为保质期计算起点或生产日期第二天为保质期计算起点。”因此,以生产日期第二天为保质期起算起点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实施指南》的技术规范。该技术规范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发布,具有相应的技术权威性和实施效力。”
第二种观点:食品保质期从生产日期当日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版)释义第二十八条解释:“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通常只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相应的营养水平和卫生标准,超过这一期限,就极容易发生变质,食用后往往导致程度不同的中毒或其他疾病。所以本条第八项规定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必须标明保质期限的食品认真标出保质期。保质期应从食品加工结束当日算起,并在生产厂内包装工序结束时加盖保质期限印记,不允许从发货之日和销售单位收货之日起计算。”
《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司关于预包装食品保质期标示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卫食品标便函[2015]58号)较《食品安全法》(2009年版)释义晚,在全国具有广泛适用性,且《食品安全法》(2009年版)已废止, 作者认可“食品保质期从生产日期第二天算起”观点,法院也有相关判例。
保质期无论以食品生产当日算起,还是以生产日期第二天算起,本质上不会对食品品质质量造成严重后果。食品经营者应提高认识,预测研判风险,科学经营,针对临界过期食品的制定处理办法,避免因一日之麻痹而在公堂“一日之争”。
十三、日期标示常见问题
1.产品包装背景及底色没有鲜明的对比度,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信息难于辨认和识读。
2.漏打生产日期、涂改生产日期、生产日期模糊不清。
3.生产日期“易除抹、易脱落”。喷码打印的生产日期油墨附着力小,用抹布、棉球蘸少许卸妆水、酒精或稀释剂可以轻易擦除,有的甚至直接用指甲就能刮掉。
4.提前生产日期。出现这种情况,一是客户要求销售的产品是同一批,但是企业产能不足,一天完不成,把后期生产产品的日期提前;二是包装袋上提前打印了生产日期,因设备故障或产量不匹配没有用完,后期直接使用。
5.推迟生产日期。食品生产加工完成后,不打印生产日期,等到出库时再打印当日的日期,变相延长食品保质期。
6.将产品投料日期、调制日期标示为产品生产日期。此种情况发生在食用油、白酒等生产企业,成品贮藏在罐体内,随时灌装。
7.没有清晰的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包装体积较大食品没有指明日期在包装物上的具体部位,采用“生产日期见包装”、“生产日期见喷码”方式标注生产日期;标注”生产日期见产品包装底部“,但实际标注在产品包装顶部。
8.不按《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规定的方式标注生产日期。如:用剪刀在食品包装袋边上剪孔来标识生产日期年月日;不是以年月日顺序标示生产日期,没有注明日期的标示顺序;生产日期月日没有以2位数字标示。
9.不按《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规定的方式标注保质期保质期。如:只标注到月。
10.变相延长分装食品保质期。如:2019年2月1日生产的保质期12个月的食品,2019年5月1日分装,保质期仍标示为12个月。
11.保质期标示为“冷冻12个月,冷藏3个月”等类似内容,无法确保或证明供应链满足相应不同贮存条件。
12.标签标示的保质期期限与执行的产品标准中规定的保质期不一致。
13.同一个预包装食品包含多个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不同的产品时,生产企业按最晚生产的产品标示生产日期,或标示最晚到期食品的保质期。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标示了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单件预包装食品,外包装上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见内包装标签”。
14.进口食品不按规定要求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只标示保质期到期日,未标示生产日期。
十四、法律适用
未标注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情形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四)项的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处罚。
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情形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进行处罚。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情形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进行处罚。
使用超过保质期的原料生产食品的情形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处罚。
标注的生产日期模糊但可证明食品未过期的情形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3.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处罚。
不按标准规定的方式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的情形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或产品执行标准相关条款要求。对食品安全无影响,实践中未发现因食用该产品导致的不良反应,当事人无主观故意,不会影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认定为标签瑕疵,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进行处罚;影响食品安全,或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进行处罚。
免于行政处罚情形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
《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同一事项均有规定且互有抵触的,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四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至第八条、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标注应当标注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依据:
1.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
2.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沪食药监法[2014]543号);
3.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类相关案件处理指导意见(一)》的通知(2015年12月7日发布);
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执法办案指导意见(一)》的通知(鲁食药监发〔2017〕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