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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回答】国家总局:餐饮公司承包大学食堂处罚主体的认定!【重要】

2023-03-03 18:08:43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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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食堂如何认定被处罚主体?

 

 

      餐饮公司承包大学食堂如何认定被处罚主体?

      大学食堂与餐饮公司签约,将食堂承包给有经营资格的餐饮公司经营,并且责任自负,经营自负,但大学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则是以大学的名称来办理的。

      问:如果该食堂经营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行为,是否可以用承包商做为被处罚人?如果不可以,依据和原由是什么?

      一、集中用餐单位,也就是委托方,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担管理责任。未依法履行管理责任的,可以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承包方,按照食品经营者对待,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应当依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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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执行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定期开展食堂食品安全自查。
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集中用餐单位应当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担管理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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