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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分享】中国食品标签审核要素表(一)
2022-12-24 17:39:06 点击量:
食品标签审核是大家一直关注的内容,如何确保标签审核充分,不会遗漏标签审核的要素呢,小编找到一份宝藏,特别整理出来,发给大家,希望能够给大家审核标签时提供一些帮助。 预包装食品标签审核要素表 (20210809版) 待审核标签名称: 商标: 净含量/规格: 审 核 人: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 一、准备工作 建议产品执行标准或者相关强制执行标准中对于该产品标签标识的要求 注意查看产品标准,产品标准中涉及的食品安全标准,相关证书(绿色食品、有机产品、体系认证等) 二、适用范围 要注意是否为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是否为预包装食品?是否绿色食品?是否地理标志产品?是否有机产品?是否经过体系认证等?是否许可证产品? 注意: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三、合格证标示 主要有:合格、检验合格、合格证、合格印章 四、显著性 食品标识应当清楚、明显、持久,易于购买时辨认和识别。 五、标示位置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 六、有明显区分 食品标识标注的文字和标志颜色,应当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 七、减少豁免 最大表面积<10cm2 ,可只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注意: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按照 4.1 项下的相应要求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八、进口预包装食品 对于采用在原进口预包装食品包装外加贴中文标签方式进行标示的情况,加贴中文标签应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方式标示;原外文标签的图形和符号不应有违反《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进口预包装食品外文配料表的内容均须在中文配料表中有对应内容,原产品外文配料表中没有标注,但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应当标注的内容,也应标注在中文配料表中(包括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和单一原料等)。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原产国或原产地区的名称,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原有外文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等不需要翻译成中文。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是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国家或地区名称,包括包装(或灌装)国家或地区名称。 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应当如实准确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 进口预包装食品可免于标示相关产品标准代号和质量(品质)等级。如果标示了产品标准代号和质量(品质)等级,应确保真实、准确。 五十七、进口预包装食品如仅有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如何标示生产日期?应根据保质期和最佳食用日期,以加贴、补印等方式如实标示生产日期 应标示原产国/原产地区;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的信息可不标示) 九、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的公告(第 354 号) (一)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 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 标志的指定位置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国外地理标志保护 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指 定位置标注经销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地理标志名称,并在产品标签 或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的地理标志标准代号或批准公告号。 (三)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使用地 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同时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该集体 商标或证明商标,并加注商标注册号。 十、有机产品 需要查看认证证书 第三十四条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不得标示的情况 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二)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十一、绿色食品标示应同时符合准要求 查看绿色食品认证证书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管理规范(试行)》第八条 获证产品包装、标签、说明书应符合《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及《绿色食品 包装通用准则》(NY/T 658)等相关规定。 《绿色食品 包装通用准则》(NY/T 658)等相关规定。 绿色食品企业须按照“绿色食品标志图形、中英文文字与企业信息码”组合形式设计获证产品包装,同时可根据产品包装的大小、形状,在企业信息码右侧或下方标注“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字样。“获证产品包装设计样稿”须报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 企业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即表明企业承诺该产品符合绿色食品标准。企业可以在包装上标示产品执行的绿色食品标准,也可以标示其生产中执行的其他标准。 六十一、关于绿色食品标签的标识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10规定,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标准代号是指预包装食品产品所执行的涉及产品质量、规格等内容的标准,可以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或其他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按照《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规定,企业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即表明企业承诺该产品符合绿色食品标准。企业可以在包装上标示产品执行的绿色食品标准,也可以标示其生产中执行的其他标准。 不是绿色食品也可以执行绿色食品产品标准,但不能标示绿色食品标志。 绿色食品标志示例 十二、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认证 第十八条 获得产品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产品认证标志,可以在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注产品认证标志,但不得利用产品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第十九条 获得服务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服务认证标志,可以将服务认证标志悬挂在获得服务认证的区域内,但不得利用服务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第二十条 获得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相关管理体系认证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十三、预包装食品强制标识内容 注意: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 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按照 4.1 项下的相应要求标示食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和贮存条件,其他内容如未在标签上标注,则应在说明书或合同中注明。 十四、食品名称 1、能否反映食品真实属性?来源于国标、行标、地标?或常用名称/通俗名称? 2、产品标准是否对产品进行了分类,有分类时应明确产品类别 3、食品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 4、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 5、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6、如商品名称易使人误解,应在所标示名称的同一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关注字号及字体颜色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7、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原料混合 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原料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可以使用1种或者2种主原料的名称命名; 8、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时 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如干燥的、浓缩的、复原的、熏制的、油炸的、粉末的、粒状的等 十五、配料 1、必须有引导词:配料\配料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加工时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 4.1.2 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 4.1.3.1.4 的要求标示名称。 2、配料的名称是否规范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 4.1.2 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 4.1.3.1.4 的要求标示名称。 3、配方是否准确,经研发或者供应商确认? 4、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也应当标示配料表 分装食品的配料表应当标注被分装食品的原始配料。 5、配料是否按照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质量分数不超过2%的配料除外)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6、是否均为食品级原料? 7、是否有新食品原料(是否有食用限量和适用人群的要求)? 8、是否含有氢化植物油或部分氢化植物油? 9、配料是否采用易于分辨的方式分割(标点符号是否有遗漏?) 10、是否存在可食用包装物?是否标示了其原始原料? 11、复合配料的展开标示是否符合要求?——执行和(或)有标准(国标/行标/地标)?添加量是否达到25%?配料展开?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12、复配食品添加剂,起功能作用的添加剂应当在配料表中一一标示,辅料在终产品中不起功能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13、食品添加剂允许在该类食品中使用吗?是否存在带入的食品添加剂? 依据GB2760 14、食品添加剂名称规范吗?应标示GB2760中的通用名称。特殊标示:“单双甘油脂肪酸酯”或“单双硬脂酸甘油酯”或“单硬脂酸甘油酯”等 / 根据来源,“磷脂”可以标示为“大豆磷脂” / 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葡萄酒中使用二氧化硫,应标示“二氧化硫”或标示“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 GB 2760 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 号)(标示形式见附录 B)。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选择附录 B 中的一种形式标示食品添加剂。当采用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和国际编码的形式时,若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 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 GB 2760 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最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 15、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配料表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注其具体名称,标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乳化剂、增稠剂等功能类别名称的,还应当在其后标注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 16、配料加入的水应标示?(加工中已挥发的水不需要标示) 在食品制造或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17、分装情况 分装食品的配料表应当标注被分装食品的原始配料。 18、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19、酶制剂标示(如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标示) 20、营养强化剂参照GB 14880或原卫生部公告中的名称标示 21、食用菌种的标示参照GB7718问答(修订版)第三十八条要求 十六、配料的简化标示 1、各种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不包括橄榄油,可标示为“植物油”或“精炼植物油”;如经过氢化处理,应标示为“氢化”或“部分氢化” 2、各种淀粉,不包括化学改性淀粉,可标示为淀粉 3、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通用名称/食用香精/食用香料/食用香精香料 4、胶基糖果的各种胶基物质制剂标示为“胶姆糖基础剂”、“胶基” 5、香辛料的标示——添加量>2%标示具体名称;加入量≤2%,标示“香辛料”、“香辛料”或“复合香辛料” GB/T 21725-2017 天然香辛料 分类、GB/T 12729.1-2008 香辛料和调味品 名称 6、果脯或蜜饯总量≤10%,标示具体名称或“蜜饯”、“果脯”;>10%时标示具体名称 7、定量标示配料或成分——强调有价值/有特性/含量高低时 "4.1.4.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4.1.4.2 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4.1.4.3 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十七、净含量和规格 净含量和食品名称在同一版面吗? 标示形式——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 法定计量单位正确吗?见GB 7718表2 净含量字符高度:≤50g/mL(2mm);≤200g/mL(3mm);≤1kg/L(4mm);>1kg/L(6mm); 赠品净含量的标示符合GB 7718附录C 固、液相两相物质的食品(蜂蜜、食用油等无法区分的除外),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还应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参照GB 7718附录C 规格的标示参照GB 7718附录C——重点关注包装内含有若干预包装食品的情形 今天的内容先分享到这里,更多内容我们下期继续。 文章来源:论坛网友。
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