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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总局:不得以食品名义展示、经营槟榔制品,不得明示或暗示可食用
2022-12-22 17:24:12 点击量: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信访事项回复意见书中表示: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槟榔及其制品不得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槟榔制品不得以任何语言文字、图形、符号及其他方式标识或介绍为“食品”或“食用”,不得作为食品经营。经营者不得在食品经营区域陈列、摆放、销售槟榔制品;槟榔制品陈列、摆放、销售区域应当与食品经营区域保持一定物理距离。电商平台不得以食品名义展示、经营槟榔制品,不得明示或暗示槟榔制品可食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信访事项回复意见书
第2022072103462号
某某律师事务所:
近期,您先后两次向我局提交的“反映槟榔制品非食品监管相关问题”来信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槟榔制品能否以食品名义生产销售的问题
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槟榔及其制品不得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槟榔制品不得以任何语言文字、图形、符号及其他方式标识或介绍为“食品”或“食用”,不得作为食品经营。经营者不得在食品经营区域陈列、摆放、销售槟榔制品;槟榔制品陈列、摆放、销售区域应当与食品经营区域保持一定物理距离。电商平台不得以食品名义展示、经营槟榔制品,不得明示或暗示槟榔制品可食用。我局将依据职责,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二、关于槟榔是否作为新食品原料的问题
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意见,按照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目前,槟榔未被纳入新食品原料,亦未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关于禁止将槟榔纳入新食品原料等问题,依据相关职能分工请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咨询。
三、关于槟榔制品监管问题
槟榔退出食品监管后,海南省人民政府2021年9月印发《海南省槟榔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琼府办函〔2021〕332号),湖南省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健康委、广播电视局于2021年12月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槟榔制品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湘市监食〔2021〕149号),对槟榔取消食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管措施、规范行业发展、防范健康危害及职责分工等作出规定。建议相关问题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反映。
四、关于海南、湖南两省文件法律适用的问题
关于海南、湖南两省文件法律适用的问题,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等规定。建议向海南、湖南有关部门具体咨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