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版】多批次不合格食品企业监管和核查处置“回头看”技巧
2022-12-06 17:35:45 点击量: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
(一)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二)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五)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
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一年内”的计算
一年内是指从第1次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算,到第2次或第3次受到行政处罚,不超过一年,而不是指从1月1日至12月31日的自然年。
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规定,企业一旦被认定为《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将面临吊销许可证的严厉处罚。在目前法律、法规没有对同一性质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同一性质应作限缩解释。即按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食品添加剂等进行性质分类,如两次均是因为农药残留并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则应认定为同一性质。
1.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第1次收到不合格(问题)报告前,不同检验机构抽检出具的针对同一批次食品的多份不合格(问题)报告。这种情形下,食品生产经营者只有一个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全面调查基础上,按照涉案产品的全部货值和全部违法所得进行处罚。
2.食品生产者在第1次收到不合格(问题)报告后,因召回、处置不到位,市场上再次抽检发现不合格(问题)食品。这种情形下,食品生产者违反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处置规定,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3.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第1次收到不合格(问题)报告后,继续销售导致再次抽检发现不合格(问题)食品。这种情形下,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两个违法行为:一是违反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处置规定,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七至第四十二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七百五十二条至七百五十六条有关规定处罚;二是企业继续销售同批次不合格(问题)食品导致出现两次以上不合格(问题),应当认定为新的销售违法行为,如符合“同一性质”或“1年内累计3次”条件,则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或《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罚。
(二)同一企业、同一产品、同一性质,但不同批次(规格)
1.一般情况下各批次应当分别处罚。1年内,如出现第2次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规定,按“情节严重”情形进行处罚。同时,应对第1次出现不合格(问题)食品后原因排查、整改落实等情况进行“回头看”。如企业第2次没有按“情节严重”进行处罚,1年内受到第3次或以上行政处罚,则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2.特殊情况下可以合并处罚。同一检验机构或不同检验机构一个月内在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抽检出现的多批次不合格(问题)食品,可以合并处罚。
(三)同一企业、不同产品,但同一性质。参照(二)处理。
1.一般情况下各次应当分别处罚。1年内如果累计3批次以上受到行政处罚,则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一百三十四条处罚。
2.特殊情况下可以合并处罚。同一检验机构或不同检验机构同一天在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抽检出现的多批次不合格(问题)食品,可以合并处罚。
(五)同一企业,既有同一产品,又有不同产品的问题。按照(一)至(四)的处理规则,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从第1批次开始往后逐批审查认定。
(六)多次不合格(问题)食品未处理的问题。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2021年5月24日《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和货值计算金额计算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多次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未经处理的,涉案产品的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累计计算。”即按照多次不合格(问题)食品的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累计计算后进行处罚。
(一)免予处罚的前提条件。一是“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是“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两个条件需要同时满足。
1.食品经营企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应当认定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2.其他食品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查验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三)符合条件是可以而不是必须免予处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是“可以免予处罚”,即符合法定前提条件的情况下,由实施处罚的市场监管部门自由裁量决定是处罚还是免予处罚。
(四)免予处罚时,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五)符合免予处罚条件但食品经营者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1.未按要求贮存、运输和装卸,导致食品不合格。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处罚。即“违反本法规定,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违反不安全食品销售、召回、处置规定。应当依据《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三十七至第四十二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七百五十二条至七百五十六条有关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