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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版】中国市场监管执法人员调查思路、询问技巧【询问笔录】!

2022-12-03 18:39:05  点击量:

      在国家市场监管部门行政执法办案中,执法人员询问调查作为办案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作为证据调查中的人证调查,询问当事人及制作询问笔录,是开展人证调查的基本方法。调查询问是一门“不战而屈人之兵”的艺术,它集证据战、心理战、逻辑战于一体,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询问中基本要体现六何因素即何人、何地、何时、何事、何数 、何果 。具体应围绕以下几点通盘考虑。即:一是什么人;二是什么时间;三是在什么地点;四是怀着怎样的动机和目的;五是以怎样的手段和方法;六是对怎样的对象;七是实施了怎样的行为;八是造成了怎样的后果;九是有何从重、从轻、减轻、免除情节;十是全面分析看有何矛盾及疏漏之处,并加以分析论证。制作询问笔录,注意收集有关当事人的背景资料。要全面掌握案情,制定切实可行的询问方法与计划,最好对有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性格特点、个性特点进行了解。
(一)要先列出提问提纲。
有了提纲,在提问时就可以把握主动权。一般来讲,一个好的笔录都是脉络清晰,层次分明。但是在提问时,有时候却是不按牌理出牌反而更容易得到真相。当事人在面对询问前或多或少会有一点准备,他们总是希望能把违法情节往轻的方向说。这时,我们用通常的思维顺序提问,当事人如果要不如实陈述,也比较容易。但我们把提问顺序打乱,他就很难再自圆其说。有了提纲,我们就不会有遗漏的问题,也有条件以天马行空的方式提问,反之,很可能当事人没有糊涂,我们自己先糊涂了。
因此,就一个案情较为复杂的个案而言,在制定询问计划或询问提纲时,应把握以下五点关键。
一是应明确本次询问的主要目的和所要查清的问题。即执法人员找当事人做询问笔录,首先要解决什么问题,为什么要解决这个问题;假如不解决这个问题,是否对本案的处罚定性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
二是确定准备向被询问者提出的问题及提问方式。在制作询问笔录时,是直截了当讲明已方观点,还是迂回突破,故意卖关;是暗中框定违法事实,还是真枪实弹,正面交锋;是采取釜底抽薪,暗渡陈仓的方式,还是声东击西、欲擒故纵。
三是预测询问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并准备好相应的防漏、防堵措施和对策。对一些敏感问题和关键细节,要预测当事人是否会翻供,全盘否定;是否会突然沉默,避重就轻。如若当事人对前面已讲的违法事实翻供,或者突然明白办案人员的意图之后沉默不语或全盘否认,办案人员下一步应采取什么样的应急措施;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对当事人构成威慑或无效之后,则需要另辟蹊径,采取第二套或第三套方案以打破僵局。
四是在询问过程中,需要使用哪些证据,如何使用及何时使用。
五是办案人员应当注意的其他事项,比如询问人与记录人应处在什么角色位置上,区分被询问对象如何配合发问等。
另外,询问人员搭配要合理。从某种意义上讲,询问人员的水平决定着整个案件的成败,所以询问人员的搭配一定要合理。
这里包括两方面意思:
一是指被询问对象与询问人员间的搭配,即根据被询问对象与案件的具体情况来选择年龄、知识结构、办案经验与之对应的询问人员。
二是指两名询问人员之间的搭配。在业务水平、知识结构、询问能力等方面相互弥补,询问时不仅有唱红脸的,也有唱白脸的,总之搭配要合理,配合要默契。
(二)询问办案中的语言技巧
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与当事人交谈是必不可少的环节。恰当运用语言技巧,将有利于相关证据材料的搜集,顺利打破执法过程中的僵局,取得当事人的配合,使执法办案顺利进行下去。我认为,执法人员应注意以下几点。
1、巧妙运用语言,营造宽松和谐的氛围。加强沟通,营造轻松愉快的气氛和互相信任的环境,将有利于执法办案顺利进行,现场检查时更是如此。比如,执法人员可以对当事人这样说:“你好,我们是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今天到您这儿进行检查,请您予以配合。”并告知检查的内容、方法和步骤等,同时要求无关人员回避,以维护当事人形象。言谈举止文明、谦和、稳健,使其真切地感受到执法人员在按程序办事,从而愿意配合执法工作。
2、刚柔并济。执法办案是一个严肃的过程,执法人员在必要时必须敢于动真碰硬,维护法律权威;同时也要适当说理,争取当事人的配合,做到教育与处罚并进,以理服人。
3、区别对待,有的放矢。对不同身份、不同性格的当事人应采取不同的谈话方式和策略。对态度冷漠、以“不知道”等言语搪塞者,应多用启发式语言,并适时向其出示一些证据;对沉默不语者,要从其愿意谈的话题入手,使其对执法人员产生信任感;对脾气暴躁者,要琢磨其发火的原因,适时发问,使其无意中泄露违法事实;对盛气凌人、无理取闹者,要义正辞严,使其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对于能言善辩者,可让其尽管陈述,趁机抓住其中的漏洞反问之,使其不能自圆其说;对撒谎欺骗者,可多用反驳性语言
4、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所处的位置不同,对同一问题的认识肯定存在差异。对此,执法人员首先要进行换位思考,通过言语和实际行动让当事人感受到执法人员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同时可引导当事人站在执法人员的角度考虑问题,这样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5、是声东击西,欲擒故纵法。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往往会碰到这样一些案例,对一些相当关键的已知物证、书证,在询问时不注意方法,当事人不仅不承认与已有关,反而被其摸到底之后,往往容易被对方反戈一击,实施“反控制”,而使已方陷入被动困窘的局面。这类事例,往往在商标侵权、仿冒、假冒等个案中容易碰到。明知道是当事人自己干的,他就是不承认。但若改变问话策略,很可能变被动为主动,使当事人束手无策。具体来讲,对案情做出分析之后,制造假象,引导当事人做出错误判断,使其丧失警惕,思想松懈,然后抓住要害做文章,引出其违法事实。
有些个案,办案人员仅在现场即时掌握了违法经营活动的一些证据,但数量较少,不足以对当事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作直接证明。这种情况则宜采取以虚掩实,迂回包抄的问话策略。
办案人员有意识地先不涉及主要问题,而是隐蔽主攻方向,询问一些似乎与案情无关或关系不大的问题,以分散其防御的注意力,使其无意中说出某些与主要问题有关的细节,或者暴露出矛盾和破绽,使其陷入不得不讲实话的处境。比如:在办案过程中,通常对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感到头痛。因为这是一个敏感问题。若在制作询问笔录时,先避开非法所得这个敏感话题,而是询问他的成本,主要是房租、水电、人员工资、招待等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成本支出;再询问当事人的收入,从已知证据入手,主要是日生产、月积累、年收入的情况。待其认可之后,再来一次“回头问”,确定他的经营收入、支出固定值,再除去税费及其他合理支出,就可以得出当事人非法经营的所得情况。这样算出来的结果,当事人一般无话可讲。打开缺口之后,对当事人的抵触心理可以起到瓦解作用。
6、是开门见山、直接问话法。在办案实践中,对一些违法行为明显、证据充分齐全、定案把握大的简单个案,所采取的通用作法。一般对当事人违反市场主体准入行为,包括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擅自发布虚假广告,以及制假售假案件的偶犯、从犯时,惯用的手法之一。其特点是抓住个案的关键性违法节点及问题,开门见山,直接向当事人提出,问清是否,并且穷追不舍,直至当事人完全交待。
来源:执法实践网络整理
 
市场监管部门询问笔录的八个问题
 

1.询问笔录在证据种类上属于什么证据?

询问笔录在证据种类上属于书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十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证据包括(一)书证〕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书证,指的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因询问笔录是行政机关形成的证据,因此人民法院在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将询问笔录当做书证对待。但是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认定当事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时,询问笔录的内容不能当做书证来对待,这不是证明当事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的“书证”。询问笔录的内容类似一种当事人陈述,但不能完全等同于当事人陈述。因为二者不同的是询问笔录是在执法人员的询问下完成,执法人员问什么问题被询问人回答什么问题,当事人的陈述是当事人在没有被询问的情况下作出的关于案件事实的自我叙述、承认和陈词。因此,在行政处罚的过程中,询问笔录作为一份证明违法行为是否存在的直接证据,最大的价值体现为将其他间接证据串联起来,通过询问笔录把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的过程完整的表述出来。如果被询问人是证人,则询问笔录的内容在证明力上属于证人证言。

2.询问笔录与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哪个证明效力强?

现场笔录和勘验笔录证明效力强于询问笔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三条: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询问笔录上哪些人要签名?

执法人员、被询问人、见证人应当逐页签名,有翻译人员的翻译人员应当签名。依据《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询问笔录经过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等方式确认,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名。关于见证人签名见《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翻译人员签名参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应当为其配备翻译人员,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翻译人员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的结尾处签名。农业部门没有规定翻译人员签名的问题,但如果遇到被询问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情况,应当配备翻译人员并签字确认。

4.制做询问笔录时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要不要听取?

要听。陈述申辩不仅仅指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之后才能行使,区别是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后进行陈述申辩时已经知道行政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陈述申辩针对性更强。参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询问违法嫌疑人时,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笔者理解,这里的陈述申辩无论发生在当事人收到事先告知书之后,还是发生在询问阶段,只要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行政机关都应当进行复核,并记录复核过程和意见。

5.简易程序案件是否可以没有询问笔录?

可以。简易程序案件可以没有询问笔录,制作询问笔录规定在《行政处罚法》第三节普通程序中,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简易程序案件也可以有询问笔录,《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案件归档材料包括当场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其他文件材料。这里的其他文件材料包括相关证据、陈述申辩记录等材料,笔者不是说简易程序案件不可以有询问笔录,在简易程序中该拍照的要拍照,该询问的要询问,该做现场勘验笔录的也要做现场勘验笔录。

6.普通程序案件是否可以没有询问笔录?

可以。比如“零口供”案件中,如果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拒绝回答一切问题,相当于没有询问笔录,或者即使做了询问笔录,所有问题的回答可能都是沉默或者拒绝回答。《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询问笔录并不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所依据的必备内容,如果其他证据材料充分,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标准即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这里笔者不是说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都可以不做询问笔录,该做的一定要做,特殊情况下如果其他证据充分,能够形成证据链,也可以在没有询问笔录的情况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有些领域规定了可以用全过程记录代替询问笔录,类似内容农业部门没有规定。其他领域的规定例如,公安机关规定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案件,可以通过简化取证的方式快速办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对询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可以替代书面询问笔录,必要时,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交通运输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6号)第五十条: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无异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足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可以替代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必要时,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7.当事人拒绝在询问笔录签名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询问笔录应当有被询问人签名,没有被询问人签名的询问笔录证明力有限。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农业部门规定被询问人拒绝签名应当注明情况,必要时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签名,笔者理解属于第二款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第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按指纹等方式确认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必要时可邀请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等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邀请见证人到场的,应当填写见证人身份信息,并由见证人逐页签名。关于见证人签字,这里的见证人笔者理解应为与被询问人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果当事人拒绝签字发生在制作询问笔录结束,此时因拒绝签字要邀请见证人到场能够证明的或许仅是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事实,即使见证人从一开始全程在场,能证明的是被询问人曾经这么说过。因此,虽然制作询问笔录的过程见证人在场与个别询问不矛盾,但笔者个人认为见证人签字的询问笔录证明效力同样有限。但是,如果发生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情况,虽然《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没有要求录音录像及邀请见证人,笔者建议仍然按照部里规定,按照《农业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操作。

8.询问笔录可否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不可以。可以单独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一定是证明力最强的证据,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规定的“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而询问笔录的证明效力甚至没有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证明效力强。如果一个案件仅有询问笔录没有其他证据进行佐证,而当事人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予以否认,则行政机关将会面临败诉风险。参考赵孟英诉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的事实仅有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所作的询问笔录,并无其他证据佐证,且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对其中事实予以否认。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所认定的事实,导致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在《刑事诉讼法》中,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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