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注销注册登记
注册登记养殖场、中转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注销其相关注册登记:
1.注册登记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2.企业依法终止或者因停产、转产、倒闭等原因不再从事出境水生动物业务的;
3.注册登记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注册登记证》被依法吊销的;
4.年审不合格且在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
5.一年内没有水生动物出境的;
6.因不可抗力导致注册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7.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注册登记的其他情形。
(四)法律责任
1.从事出境水生动物捕捞、养殖、中转、包装、运输和贸易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注册登记证书:
(1)发生应该上报的疫情隐瞒不报的;
(2)在海关指定的场所之外换水、充氧、加冰、改变包装或者接驳更换运输工具的;
(3)人为损毁检验检疫封识的;
(4)存放我国、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的;
(5)拒不接受海关监督管理的。
2.从事出境水生动物捕捞、养殖、中转、包装、运输和贸易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按照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予以处罚:
(1)以非注册登记养殖场的水生动物冒充注册登记养殖场水生动物的;
(2)以养殖水生动物冒充野生捕捞水生动物的;
(3)提供、使用虚假《出境水生动物供货证明》的;
(4)违法使用饲料、饵料、药物、养殖用水及其它农业投入品的;
(5)有其它逃避检验检疫或者弄虚作假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