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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警示】欧盟实施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新法规!
2023-08-04 13:42:26 点击量:
新法规第1条增加“定义”条款,其中“食品”、“食品经营者”、“投放市场”和“最终消费者”等术语与法规(EC)No 178/2002一致,“加工”、“未加工产品”和“加工产品”等术语与法规(EC)No 852/2004 一致。
新法规第2条明确禁止性要求,规定“附件I所列食品的污染物含量若超过最高限量,不得投放市场,也不得作为食品原料或食品配料”。
新法规中的食品分类与欧盟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法规 (EC) No 396/2005附件I近似。
新法规对含有附件I所列污染物的食品实施化学解毒禁令,即不得通过化学的处理方式从食品中去除附件I所列污染物,前版法规(EC)No 1881/2006中,该禁令仅适用于霉菌毒素。
新法规修订了部分污染物的具体限量,如新增三聚氰胺在液态婴儿配方食品中的最大限量0.15mg/kg;明确黄曲霉毒素在干果中的最大限量也适用于加工产品,前提是该干果作为唯一成分或至少80%的成分;明确多环芳烃在婴儿配方食品中的最大限量适用于即食产品,而多环芳烃在用于制备饮料的植物基粉末中最大限量不适用于速溶咖啡。
新法规对污染物分为以下6类:
霉菌毒素
黄曲霉毒素、赭曲霉毒素A、展青霉素、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玉米赤霉烯酮、伏马菌素、橘霉素、麦角菌核和麦角生物碱。
植物毒素
芥酸、托烷生物碱、氢氰酸、吡咯里西啶生物碱、鸦片生物碱、Delta-9-四氢大麻酚(Δ9-THC)等价物。
重金属
铅、镉、汞、砷、锡。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二噁英和多氯联苯、全氟烷基物质。
加工污染物
多环芳烃、3-氯-1,2-丙二醇(3-MCPD)、3-MCPD和3-MCPD脂肪酸酯之和、缩水甘油脂肪酸酯。
其他污染物
硝酸盐、三聚氰胺、高氯酸盐。
2023年1-5月,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通报中国出口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超标共14批次,主要污染物为镉、黄曲霉毒素、赭曲霉毒素A、多环芳烃、3-MCPD及缩水甘油脂肪酸酯,详见表1。其中,镉、黄曲霉毒素和赭曲霉毒素A的超标批次较多。
本文作者: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 宋晓燕
来源:中国技术性贸易措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