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执法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不配合,执法人员应怎么办?
2023-01-17 17:06:19 点击量:
在一线市场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经常会遇到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不配合调查询问笔录制作的情况。那么,此时执法人员应该怎么做呢?
第一种情形: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但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字。
首先,调查询问当事人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其次,执法人员应当对拒绝的情况详加记载,并说明当事人是因为笔录记载不实还是因为不配合执法而拒绝,并可以采取见证人见证当事人拒绝签字的情形,可以通过执法记录仪等视频采集设备发挥作用,证明其拒绝、阻碍执法的行为,增强询问笔录的证明力。
最后,如案件进入复议或诉讼程序中,行政机关可以把当事人拒绝签字的询问笔录作为证据提交,证明效力较低,甚至当事人会矢口否认笔录中记载的内容。因此,执法人员针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应当全面收集证据,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
第二种情形:当事人拒绝接受调查询问,无法完成询问笔录。
首先,调查询问笔录并不是行政执法必不可少的条件,不是行政处罚的必要条件。《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调查取证时,当事人应当到场。下列情形不影响调查取证的进行:(一)当事人拒不到场的;(二)无法找到当事人的;(三)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与其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相比,证明力较弱,因此,只要证据全面,收集程序合法,形成证据链,没有笔录的案件也可以办理。
其次,可以下达协助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接受询问,并做好送达回执。以防当事人以未收到调查询问通知而推卸责任,也可以为“拒绝配合行政执法”提供佐证。如果当事人拒绝接受调查询问通知书或者下落不明无法找到时,可以参考《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采取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的方式。
最后,应当告知配合执法工作是当事人的法定义务,如果拒绝配合的,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利的法律后果可能促动当事人态度积极转变。《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并参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