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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概述
2021-05-23 19:27:17 点击量:
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发达国家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经验积累相对来说形成了一个较为成熟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这里以美国例,美国食品安全管理实行的是政府多部门联合监管、共同负责的监管模式,不同部门间、联邦与各州和地方之间的食品安全职责相互补充和相互依赖。
美国在食品物流各环节中涉及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能机构达20多个,但起主要作用的有美国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卫生与人类部下属的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和环境保护署(EPA)。同时,美国的食品质量安全具有强大的法律支撑和健全的监管制度。
1、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美国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能由农业部、卫生与人类部和环境保护署等机构分别承担。如图1所示,农业部下属的食品安全检验局(FSIS)管理肉、禽、蛋等食品安全危险性较高的产品,包括生产、流通、包装等环节的安全控制;卫生与人类部下属的食品药品管理局(FDA)负责除肉、禽等以外80%的食品,以及部分化妆品的安全管理;环境保护署(EPA)则负责农药、水土环境相关的食品安全控制。此外,商业部的国家海洋渔业服务中心(NMFS)负责海产品的检查、评估和分级;财政部的酒精、烟草和火器管理局(BATF)负责烟酒制品配方的管理;海关、司法部、联邦贸易委员会等机构也不同程度的承担了对食品物流安全的监管职能。
图1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职能图
资料来源: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ISTIS)整理、编制
2、食品安全相关法律体系
美国联邦法律法规具有覆盖全面、内容具体的特点。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条例多达35 种,大致可分为四个层次:第一类,综合性法律,如《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美国有关食品安全法令均是以《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为核心,它为食品安全的管理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框架,赋予了相关方相应的职责与权限。该法自1938年颁布以来, 经过无数次修改后,已成为美国关于食品的基本法;第二类,针对不同产品制订的法律,如《联邦肉品检查法》等;第三类,针对食品流通环节制订的法律,如《食品运输卫生法》等;第四类、与生产投入相关的法律,如针对农药的《食品质量保护法》。具体可见表。除此之外,作为法律执行中的补充,一系列更为详细的机构和部门法规也明确地阐明了与食品安全相关方面的内容,并进行季度性的实时更新。
表1 美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体系
法律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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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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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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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性法律 |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FDCA) | 包括控制食品假冒、规范标签、紧急事件、农药残留标准、添加剂控制、食品企业检查、有毒成分容许量等。 |
主要食品产品安全法 | 鲜活农产品法(PACA),联邦谷物标准化法(USGSA), 蛋品检查法(EP IA),联邦肉品检查法(FMIA),禽产品检查法(PP IA)等 | 对蛋类、肉品、禽类等具体产品形式的卫生、包装、屠宰、认证、销毁、处罚标准进行详细规定。 |
与食品流通环节有关的法律 | 正确包装与标签法(FPLA),食品运输卫生法(SFTA),联邦进口乳品法(F IMA)等 | 包括工具使用、检查、管理、处罚、豁免等。 |
与生产投入相关的法律 | 食品质量保护法(FQPA) | 农药残留标准、农药注册等。 |
资料来源: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ISTIS)整理、编制
近年来,美国频发食品安全事件,例如,2006年的“毒菠菜事件”,2008年的“沙门氏菌事件”,2009年的“花生酱事件”以及2010年的“毒鸡蛋事件”等,这使民众对美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产生质疑,要求加强食品安全立法和执法的呼声越来越高。
美国立法机构2009年启动了修订《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的进程。分别出现了众议院的《美国2009食品安全加强法案》(众议院于2009年7月30日通过并于2009年8月3日提交参议院审议)和参议院的《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参议院卫生、教育、劳动和养老金委员会通过并提交。参议院和众议院审议)两个版本。最终两个版本将合并,并分别经参众两院审议通过后方可成为正式法案并付诸实施。
2011年1月4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FDA Food Safety Modernization Act,FSMA),使该法案成为第111届国会第353号法律并付诸实施。这是70多年来美国对现行主要食品安全法律《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的重大修订,也是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重大变革。《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和《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比较,有三大方面提升:(1)扩大FDA对国内食品和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权限(表2);(2)构建更为积极的和富有战略性的现代化食品安全“多维”保护体系,妥善解决食品安全和食品防护问题;(3)确保美国国家食品供应安全继续走在世界前列。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FDA)、美国海关边境保护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将于短期内开始实施《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
表2 《FDA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新增加的FDA权限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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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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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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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须核实外国供应商和进口食品是否安全可靠,没有实行该等核实程序的进口商不得进口食品。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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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FDA巡查食品设施的次数,包括在2012年1月4日前巡视至少600家外国设施;之后5年,每年巡查设施数目至少相当于前一年的两倍。FDA可与外国政府达成协议及安排,以便巡查外国设施。该局须指定一些认可机构,以认可第三方证明外国食品设施符合美国食品安全标准。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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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现行注册规定,要求所有食品设施必须注册,并每两年重新注册。若有证据显示某食品设施的产品可能会导致人畜严重健康问题甚至死亡,FDA有权吊销该食品设施的注册。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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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FDA要求高风险食品进口出示安全认证,并拒绝让没有认证或来自不允许美国人员巡查的外国食品设施或国家的食品入境。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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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FDA根据《联邦食品、药物和化妆品法》,扣留冒牌或掺假的食品。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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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的预先通报文件必须列出曾拒绝该种食品入境的国家名称。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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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未有自发回收掺假食品,或含有可导致人畜严重健康问题甚至死亡的未申报致敏物质的食品,FDA有权下令强制回收。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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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合格进口商自愿计划,让进口产品能快速进入美国境内,允许进口商使用第三方认证或符合FDA订立的进口认证规定参与合格进口商自愿计划。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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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FDA估算处理违规个案涉及的费用,例如回收产品及重新检查的费用。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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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FDA监管目的而进行的各种化验测试,须由FDA化验所或获FDA承认的认可机构认可的化验所进行。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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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FDA有理由认为某种食品掺假,可导致人畜严重健康问题甚至死亡,该局有权翻查食品设施的记录。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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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A必须制定试行计划,以测试及评估能迅速有效追溯蔬果和加工食品的新方法。 |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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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A可就新鲜农产品订立安全标准。 |
资料来源: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ISTIS)整理、编制
3、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是美国各级管理部门所采取的保证食品生产和加工全过程安全的有力保障。美国对水产、肉类、乳制品、果蔬汁等多种食品加工企业实施强制性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该认证通过危害分析设置基于流通的关键点监控,可以控制食品生产加工和包装过程中可能存在问题的主要环节。此外,在食品物流过程的质量控制中,生产环节采用农药残留监测计划(PDP)、贝类卫生计划(NSSP)、质量保证(QA)和质量控制(QC)等;流通环节采用食品安全全程监测、连锁责任追究、市场食品质量安全自检等;加工环节采用HACCP 认证、长期定向监测、监督抽样、强制检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