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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目录外商品监管新模式的研究

2015-12-03 09:29:07  点击量: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总体上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然而,我们应清醒地看到,我国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总体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偏低,我国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问题长期占据美、欧、日通报召回问题产品数量的首位,因此,研究构建科学的、有效的、系统的法检目录外商品监管新模式,对于检验检疫部门提升进出口商品质量意义重大、势在必行。

新常态下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存在一些问题。一般工业品大幅调出法检目录后,基层检验检疫部门都不同程度对检验监管方式产生了困惑,出口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尤其是法检目录外商品监管方面,也出现了质量隐患较为突出、质量监管思路不够清晰、质量监管机制还不完善等一系列新的问题。为全面提升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建设基于风险分析的进出口工业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系统,实现从“目录监管”到“无目录监管”。质检总局、广东检验检疫局出台了相应的政策,但是尚未形成完整的、严密的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及具体操作规范。

法检目录外商品监管新模式的实践

工作思路和做法。在法检目录外商品监管新模式的研究中,广东中山检验检疫局引入全面质量管理(TQM)中的戴明循环(PDCA理论),制定了“四个手段、一个目标”工作方案,即通过“质量提升、质量抽查、质量整治、质量通报”“四个手段”来驱动实现“提高有效监管覆盖率,提升商品整体质量”目标。“质量提升”是PDCA理论中的策划阶段,通过建设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评选中国出口工业品质量安全示范企业、建设WTO/TBT评议基地,充分发挥系统内质量管理、检测技术和标准法规的支撑优势,运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示范区企业产品抽检评估,对企业质量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引,帮扶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和检测能力;“质量抽查”是PDCA理论中的实施阶段,对法检目录外商品的抽检方式、流程、结果运用等进行细化,对辖区内的质量信息进行采集,从而为“质量抽查”提供准确全面的商品信息;“质量整治”是PDCA理论中的检查阶段,体现政府对进出口产品质量的执法监督,通过政府的强制力,加强执法稽查和质量打假力度,使执法稽查和质量打假成为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核心工作内容;“质量通报”是PDCA理论中的运用阶段,运用前三个阶段的成果,向社会、政府公布进出口商品的质量信息,形成行业、社会、政府齐抓共管的大质量管控格局。

取得的成果和经验。今年以来,中山局根据进出口工业品质量安全抽查规则,完成了对99家企业、333批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出不合格商品67批,不合格率为20.1%。此外,中山局还在口岸查获了全国首例进口假冒伪劣消费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五条处以行政罚款,监督涉案商品进行了销毁处理,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并为探索法检目录外商品监管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一是搭建数据平台解决法检目录外进出口商品信息采集问题。二是形成相对完备的规范文件,解决法检目录外进出口商品监管规范问题。三是建立一套工作新模式,解决法检目录外进出口商品系统性监管问题。

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一是抽查工作规范不够具体。一些直属检验检疫局虽然制定了抽查工作规范,但可操作性不强,对如何收集进出口商品信息、打击假冒伪劣、不合格后续处理、通报和追责措施等工作规定不够具体,对分支局自行编制抽查工作规范的方向性指引不够明确。二是经费缺乏保障。目前,部分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其分支机构提出了质量安全抽查的职能要求,即“地方抽查”,有的甚至通过正式文件的形式,明确要求分支机构要自行组织抽查,但是对于抽查经费问题,仍缺乏操作指引。三是流通领域的商品信息获取渠道不畅。对于流通领域进口商品信息的数据采集,目前中山局只能收集到出口退运通报召回的信息,其他信息采集从地方政府或广东局建立的数据平台获取,获取方式和具体负责人以及信息的分析处理工作应该有待明确。

展望和建议

全面推行质量提升,夯实产业发展根基。针对部分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突出的特点,加快建设各类质量安全示范区、创建质量安全示范企业、建设WTO/TBT评议基地,充分发挥系统内质量管理、检测技术和标准法规的支撑优势。在现有规章制度框架下,按照合格假定、风险管理、问题导向、事中事后监管、抽查监测、追溯调查、责任追究、管检分离等监管理念,制定法检目录外商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规范及指导等制度,建立起法检目录外商品监管的制度框架。

科学优化质量抽查模式,构建风险防控体系。构建“放、管、治”三位一体的监督抽查体系及模式,通过搭建全口径数据平台,为数据采集分析、抽查布控、指令放行、闸口管理等提供有力地技术支持。采用“定期抽查+动态抽查”的监督抽查办法,将质量安全监管各个环节中涉及的企业类别、国外通报退运情况、监督抽查的结果及消费者投诉情况等作为定期抽查影响因子,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商品及企业列入动态抽查范围。同时,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明确地方政府对质量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参照国抽和省抽标准,明确的财政经费保障。允许地方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上述风险因子,依照相关抽查规范实施常态化监督抽查机制,并依托搭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创建质量安全示范区等载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经费保障问题。

贯彻落实质量整治要求,强化执法打假力度。将质量安全执法与业务管理紧密结合,加强执法稽查和质量打假力度,把执法稽查和质量打假作为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核心工作内容。加大对查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进行监督销毁,并及时发布相关警示通报。在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加大对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理研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对监督抽查发现的违法案件的执法工作。

建立健全质量通报制度,形成质量共治局面。将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通过数据平台发布内部警示,作为抽查布控、指令放行的依据。通过报送质量分析报告和行业质量状况,为上级部门调整监管重点提供依据,提升地方政府对质量安全的关注,形成政策导向,促使行业转型升级。对抽查中发现不合格的企业,采取诚信管理、质量约谈、质量安全问题曝光以及“红黑企业名单”公示等通报方式,进一步完善质量通报制度,提升媒体、政府部门、消费者及生产企业对商品质量工作的重视程度,形成行业、社会、政府齐抓共管的大质量管控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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