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知识 > 食品常识 >

详细内容

【食品标准】关于“计量称重”食品相关疑难问题!

2024-09-07 17:44:24  点击量:

为便于食品经营活动,厂家根据产品特点,食品标签标示“计量称重”比较普遍,虽然此种标注与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产品执行标准要求不一致,但是大家心知肚明,监管部门没有明确说法,也没有看到因此导致的行政处罚案件,倒是投诉举报经常看到,如何回复职业打假人让厂家犯愁。

问题一:产品标签上标示“计量称重”,是预包装食品还是散装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对“预包装食品”定义,预包装食品既包括预先定量包装的食品,也包括预先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预先制作在包装材料中的“计量称重”食品属于预包装食品。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1: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和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1对“预包装食品”定义,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计量称重”食品不属于预包装食品。

问题二:执行标准中“标签“条款明确“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要求标注和出厂检验净含量,而产品标签上标示“计量称重”,如何解释?如:SB/T10369-2012《真空软包装卤蛋》。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巧克力糖球”、“果冻”、“鱼丸”、“咸鸡蛋”、“鸡腿”等标签标注“计量称重”的食品,产品出厂时,生产企业按照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标识了大包装的信息(如食品名称、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产品销售时,销售者以小包装形式拆包销售“计量称重”食品属于散装食品销售。

问题三:产品明示执行标准中“范围”条款明确“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标示“计量称重”如何解释?如:GB 272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 271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豆制品》、GB 17401-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等。

1.根据《食品安全法》对“预包装食品”定义,预先制作在包装材料中的“计量称重”食品属于预包装食品。

2.标准明确适用于预包装食品,并没有说“仅适用于预包装食品”,也没有说“不适用于散装食品”。

3.从食品安全的角度来看,预包装食品相比散装食品在质量安全指标上通常有更严格的要求,将“计量称重”的食品纳入预包装食品的范畴,并执行适用于预包装食品的食品安全标准,有利于保障食品安全。

问题四:“计量称重”食品属于散装食品,产品标签没有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散装食品标示,而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1预包装食品标示。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问答(修订版)第九条“关于不属于本标准管理的标示标签情形”中明确,散装食品标签也可以参照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执行。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预包装食品标签相比散装食品标签,提供了更为丰富和详细的产品信息,如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营养成分表等,“计量称重”食品选择遵循预包装食品的标示规定,提供的信息更全面、更详细,便于消费者了解食品。

上述观点不一定正确,亦或强词夺理,仅供参考。欢迎网友评论区留言讨论,提供更多观点。

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落地实施后,这些问题就不存在了。

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

2.1 预包装食品

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 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 体积及长度标识的食品。也包括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以计量称重方式销售的食品。

4.5 净含量和规格

4.5.1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或法定计量单位组成。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标示“计量”“计量称重”“计量方式:散装称重”等代替净含量。

 

来源:食事求释、士海食标、FDA食安云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