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行业知识】中国食品企业,【瘦肉精监管】知多少!
2024-03-07 18:16:33 点击量:
2月18日,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发布实施2024年上海市地产生猪、肉羊出栏前“瘦肉精”及其替代品监测计划的通知。其中生猪检测项目包括克仑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和赛庚啶,肉羊检测项目包括克仑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和苯乙醇胺A。接下来本网给大家详细介绍什么是“瘦肉精”,以及各国是如何监管“瘦肉精”的。 “瘦肉精”属于肾上腺素受体(主要β受体)激动剂类物质,学名是β-受体激动剂,它能够抑制动物脂肪生成,一般瘦肉精包含盐酸克伦特罗(Clenbuterol Hydrochloride)、莱克多巴胺(Ractopamine)等。按结构通常可分为苯胺型、苯酚型和苯二酚型等三大类。 “瘦肉精”会在动物组织中残留,而且该类物质性质稳定耐高温,普通烹调方法根本无法破坏它的结构。有研究表明,消费者如果长期食用含有“瘦肉精”的畜产品,会直接危害人体健康。2021年,央视“3·15”晚会上报道了河北省青县养羊户为了增加育肥羊的出肉率,在饲料中偷偷混入“瘦肉精”的情况。为了逃避监管部门的检查,运输过程中养殖户会在“瘦肉精”羊中混入几只没有喂养“瘦肉精”的“绿色羊”应付检查。 我国对“瘦肉精”的监管措施 “瘦肉精”严重危害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畜产品安全,为了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我国明令禁止在动物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早在2002年2月,原农业部就发布了《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禁止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盐酸多巴胺等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同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瘦肉精”的量刑依据。同年12月原农业部发布《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现已被替代),规定克伦特罗、沙丁胺醇在所有食品动物的所有可食用组织中均为不得检出。除了法规层面的要求,原农业部自2001年起对畜产品中的“瘦肉精”残留实施例行监测,并以饲料和养殖环节为重点持续开展专项整治。 国际对“瘦肉精”的监管要求 国际组织和各国对于“瘦肉精”的管控也制定了相关规定。例如,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克伦特罗等在动物食品中的限量要求;澳大利亚规定在食品用动物中不允许使用克伦特罗;韩国规定在所有食品中不得检出克伦特罗;日本制定了部分食品中莱克多巴胺的限量要求,规定在部分动物食品中不得检出克伦特罗。表1列举了国际上对于“瘦肉精”监管的部分规定。 尽管我国明令禁止使用“瘦肉精”,有关部门在“瘦肉精”监管方面采取了很多措施,但非法生产使用“瘦肉精”现象仍然时有发生。杜绝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既要有关监管部门各司其职,把好关口,也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媒体监督,各个环节一起配合努力,做好全链条的保障。 来自:食品伙伴网 作者:张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