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知识 > 食品常识 >

详细内容

中秋来临聚会饮酒要适量 专家:醉酒后仰头睡很危险

2016-09-18 16:50:18  点击量:

 河北新闻网讯(记者 梁成栋)近日,有媒体报道海南一婚礼上伴娘因酒精中毒,呕吐物堵塞呼吸道窒息死亡引发热议。过量饮酒危害到底有多大呢?

    “过量饮酒会导致急性酒精中毒,严重地会像这位女士一样引发死亡。”河北医大一院急诊科主任医师张瑛琪提醒广大网友,中秋来临聚会饮酒一定要适量,醉酒者要避免仰头睡,尽量采取侧卧,降低呕吐物误吸致死的危险。

中秋来临聚会饮酒要适量 专家:醉酒后仰头睡很危险(资料图)

    每逢节假日 医院饮酒过量就诊患者增多

    “一般来说,一到节假日朋友聚会增多的时候,医院急诊里饮酒过量引发酒精中毒的患者就会增多。”张瑛琪告诉记者,从今年夏天开始,因为聚会喝酒过量导致急性酒精中毒的患者基本每天都会见到。

    据了解,前往河北医大一院急诊科就诊的患者多数是急性酒精中毒,表现为烦躁、恶心、呕吐、急腹痛等症状,中毒状况较轻的人脾胃会损伤,情况较为严重的还会引发急性消化道疾病,甚至危及生命。

    “中秋节即将到来,大家免不了亲朋相聚,喝酒助兴。”张瑛琪提醒广大网友,过度饮酒会使身体出现多种不适症状,假日期间饮酒一定要量力而行。

    警惕!醉酒后仰头睡很危险

    俗话说“酒逢知己千杯少”,聚会中我们常常见到人会喝得酩酊大醉,有的会出现烦躁表现为大闹不止,有的则会仰头一躺便呼呼睡了过去。

    张瑛琪指出,针对烦躁患者,医院一般会采取补液方式来降低其体内酒精含量缓解其烦躁情绪。“最需要引起大家注意的是这些呼呼大睡的醉酒者,一定要避免仰头睡,采取侧卧的方式。”

    醉酒后的人多为饱食,胃内有大量的食物,且过量饮酒的人常会有恶心、呕吐等不适,由于呼吸道和消化道共同连接口咽部,若平躺,呕吐物不容易呕出,容易进入呼吸道。如果不能及时将呕吐物排出气道,将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如吸入性肺炎,甚至造成窒息、呼吸衰竭,从而给醉酒者带来生命危险。

    记者了解到,临床上常遇到这样的酒精中毒患者,而醉酒呕吐导致窒息的案例也时有发生。

    “一般来说醉酒者往往意识都不太清楚,自主照顾能力差。”张瑛琪建议,醉酒者身边一定要有亲朋好友守护,在他仰头睡时帮助他进行侧卧,这样即使有呕吐物也很容易排出,同时吸入气道的呕吐物也容易流出,可以有效降低误吸的危险。

    专家:饮酒要适量最重要 空腹喝酒要不得

    据了解,饮酒过量对于肝脏损害最大,这是因为酒精要通过肝脏代谢,作为分解器官,酒中乙醇的毒性要靠肝脏来分解,一次大量饮酒,可导致肝脏活性减弱。

    “饮酒过量会对身体损伤不小,避免这些最好方式就是适当饮酒。”张瑛琪对记者讲到,此外,针对广大网友她还提出以下建议:

    一、不要空腹饮酒。

    张瑛琪认为,饮酒前可以适当进食一些食物或者牛奶、酸奶等,胃中有食物会降低身体对酒精吸收,减轻其对身体的损害。

    二、饮酒不宜过快,饮酒中间可适量喝水。

    据了解,在喝酒期间大量饮水可以稀释血液中的酒精,从而减轻身体对酒精吸收;此外,多吃绿叶蔬菜,其中的抗氧化剂和维生素能保护肝脏。

    三、饮酒前要保持身体良好作息

    张瑛琪指出,饮酒前身体要尽量保持良好作息,休息较好时身体免疫力高,在饮酒时身体机能会处于较好状态。反之,如果身体处于较差状态时,要尽量控制量,减少酒精对身体损害。

    相关链接:

    哪些人不适宜饮酒?

    1、高血压、心脏病病人:酒精,一是兴奋大脑,使感情激动;二是使血管扩张,血液升高,这样易发生血管破裂而导致死亡。或发生心律不齐,心跳加速等不良症状。

    2、妊娠期妇女与儿童:孕妇如喝酒,可以使胎儿产生酒精中毒症,易导致畸形与流产等情况。儿童时期养成喝酒的坏毛病,不仅荒废学业,变成行为异常的小酒鬼,还易走上犯罪道路。这是不言而喻的事情。

    3、肝炎病病人:酒精进入人体,对肝功能有抑制与毒害作用。患有肝炎病的人,不节制地喝酒等于慢性自杀。

    4、胃肠病患等:其它如胃溃疡、胃炎、肠炎、肾炎和眼病等都不宜喝酒,有痔疮的人也不宜喝酒。

    5、近视眼、青光眼患者不宜过多喝酒:喝酒对视力同样有影响,酒里含的甲醇,对视网膜有明显的不良反应。此外,酒还能够直接影响视网膜,阻碍视网膜产生感觉视色素,造成眼睛适应光线能力下降。所以,近视眼、青光眼患者不宜过多喝酒。

来源:河北新闻网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