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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国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常见问题解答!
2025-03-05 11:26:27 点击量:
根据《关于启用“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版)”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功能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05号),为方便广大企业办理相关业务,现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的常见问题予以整理并解答。 备案申请资料齐全的,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信息、资料真实完整的,予以备案并发布。 T i p s 提交备案申请后,可在申请页面“综合查询”的“申请单查询”菜单进行查询,留意申请状态和海关意见栏回执信息。 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版)支持境外用户自理业务办理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也可以委托境内代理企业提交备案申请。 备案指引 1)自理备案: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交备案申请。选择“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用户”完成用户注册。登录账号点击“全部应用—口岸执法申报—企业管理—企业资质—备案申请—境外企业资质备案”,填写企业基本信息。 或登录“互联网+海关”,点击“企业管理和稽查-进口食品出口商、代理商备案”,填写企业基本信息。 2)代理备案:境内持卡企业用户可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点击“全部应用—口岸执法申报—企业管理—企业资质—备案申请—为其他主体备案—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填写企业基本信息。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通过备案后,海关核发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18位统一编码,用于办理通关业务。18位统一编码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录”栏目查询。 或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企业申请界面的“综合查询—备案信息查询”中查看。 获得备案的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均可通过“中国海关企业进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特定资质行政相对人名录”栏目查询。 通过海关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子系统(3.0版)申请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的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也可以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者“互联网+海关”申请界面的“综合查询”中查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信息与实际不符的,应及时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者“互联网+海关”向海关发起变更手续。 食品进口商在进口食品时,应当以“境内收货人”身份向海关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在填制“企业资质”申报项目时,“508-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代理商备案”的“企业资质编号”栏目应当填报进口食品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18位统一编码,“509-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的“企业资质编号”栏目应当填报食品进口商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文章来源:黄埔海关12360发布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