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国进口燕窝及其制品检验监管要求!
2024-01-30 18:27:31 点击量:
燕窝指的是雨燕目雨燕科的部分雨燕和金丝燕属的几种金丝燕分泌出来的唾液,再混合其他物质所筑成的巢穴。采摘的燕窝不能直接食用,我们通常所说的进口燕窝是指食用燕窝。
食用燕窝是指经过更进一步的加工工序,包括分拣、用水浸泡、清洁、去除羽毛、重新塑型、加热烘干、分装等工艺制成的燕窝产品,不包括冰糖燕窝等燕窝制品。
我国对进口燕窝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准入制度。燕窝产品实现输华贸易前,需要确认是否已获得准入。目前已获得准入的国家有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越南。
1.完成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口商备案。办理方式: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进入“企业管理和稽查”版块办理。
2.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口商需确认境外生产企业、产品是否经海关总署注册,在我国允许进口范围内。海关总署对进口燕窝产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并实施动态管理。进口商可登录海关总署网站查询“进口燕窝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
3.检疫许可。进口商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海关总署对安全卫生风险较高的进口食用燕窝施行检疫审批制度。进口商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办理途径: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4.进口申报。需要提供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单证。同时,根据我国与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越南签订的输华燕窝双边议定书及其他相关文件要求,燕窝进口必须随附输出国官方原产地证书和兽医(卫生)证书,兽医(卫生)证书上必须注明燕窝原料来源地。燕窝抵达入境后,海关对燕窝进行检验检疫,经综合评定合格的,海关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燕窝可以进行生产、加工、销售、使用。
燕窝制品有两种,一种是以食用燕窝为原料,或经清理除杂,添加或不添加其他原料,经泡发、炖煮或其他熟制工艺、杀菌、干燥或不干燥等工序加工而制成的食用燕窝投料量不低于1%的可直接食用的产品(食用燕窝投料量以燕窝原料本身所含水分≤18%计算);另一种是含燕窝成分的食品,指对食用燕窝投料量低于1%的含燕窝成分的食品,即添加了一定比例(低于1%)食用燕窝作为原辅料的食品(食用燕窝投料量以燕窝原料本身所含水分≤18%计算)。
以上两者与进口燕窝监管要求的差异包括:一是对燕窝制品和含燕窝成分的食品不实施检疫准入管理。二是对进口含燕窝成分食品监管,不再要求含燕窝成分食品进口商(或代理商)向入境口岸海关提交其进口含燕窝成分食品所含燕窝成分的含量及其原产地、燕窝成分的处理方式、产品的生产加工工艺、产品名称及生产信息等证明文件。
中国是世界第一大燕窝消费市场,在非法暴利影响下,违规携带或走私燕窝在多个口岸屡有发生,走私燕窝违法行为也是执法部门打击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