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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 餐饮企业菜品中添加西洋参 一餐饮门店被罚!
2022-11-24 18:28:47 点击量: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闵处〔2022〕122022001178 号
当事人: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2MA1GBT****
住所(住址):上海市闵行区虹井路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某
经查明,当事人自 2022 年 6 月 1 日起在店内销售菜品“花旗参白切安格斯牛肋骨”,其菜品制作流程中添加花旗参作为食材,花旗参又名“西洋参”,上述食品原料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添加至食品中。至案发,当事人共计销售违法收入为人民币 2394元。案发后,当事人已及时下架涉案菜品。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以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证明违法行为主体的准确认定;
证据二:2022 年 7 月 6 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 1 份及现场照片 1 份,证明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有关事实情况;
证据三:2022 年 7 月 22 日、8 月 17 日对当事人被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 2 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涉案食品的有关事实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原材料进货凭证及进货商资质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涉案菜品原料来源的有关事实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供应菜单、涉案菜品制作工艺流程,证明了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涉案菜品制作工艺的有关事实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涉案菜品的销售明细,证明了当事人涉案菜品销售及收入的有关事实情况;
证据七:当事人整改情况报告,证明了当事人及时整改的有关事实情况;
证据八:涉案的其它证据材料。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其中复印件均由提供人核对与原件一致。以上证据材料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各项证据之间已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能充分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案中,当事人使用花旗参作为普通食品原料添加至菜品的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办案部门考虑以下情节: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材料并及时整改,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当事人在销售时也未宣传菜品功效主治等特有属性。本着合法性与合理性相当的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综合考虑,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2022 年 10 月 10 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沪市监闵罚告〔2022〕122022001178 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叁佰玖拾肆元整;
二、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现要求你(单位):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没款(人民币)伍仟叁佰玖拾肆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