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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制定应尽量避免进入“后垄断时代”
2006-06-27 15:29:41 点击量:
6月25日,中国经济50人论坛“长安讲坛”在京举行。吴敬琏在论坛上指出,贫富分化背后的因素,一是腐败,二是垄断,“惩治腐败以实现机会平等是跟效率提高正相关的,垄断部门收入非常高也不是因为人的能力问题造成不平等。”因此,要缩小收入差距,最重要的就是把腐败治住、使垄断行业实现市场化(6月26日《第一财经日报》)。
一名电厂抄表工,虽然他所在的电厂已经倒闭,但并不妨碍他领取10万元年薪(每月工资6500元,一年发16个月的工资)。而他所需要做的,只是一天抄四次电表(6月26日《第一财经日报》)。行业垄断导致了严重的资源分配不合理,电厂抄表工就是明证。无怪乎有那么多人在嫉妒的同时,“饥渴”地关注和期待《反垄断法(草案)》。尽管“各人心中都有一把小算盘”,比如消费者更关注“行业垄断”,而企业界则关心“并购和定价”。
某种程度上说,公众对《反垄断法(草案)》的期待,完全是出于对正当公民权益的合法期望。立法的过程来实施和满足,恰恰是民众通过利用行使国家合理、合法公民权利的形式,将正当期望转化为合法期望的过程。然而,有关人士早就指出,对《反垄断法(草案)》的种种传言、猜测和反复,说明了公众、立法者和相关利益群体对此的高度关注和重视,更说明了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同时在立法起草程序上,《反垄断法(草案)》也依然没有摆脱“部门立法”的范畴,带有浓厚的行政主导立法色彩。所以有人认为,此次《反垄断法》制定后,很可能要进入“后垄断时代”。
如果真的是进入了“后垄断时代”———立法后的《反垄断法》时代,势必会因为各样的原因,在各种领域产生众多不伦不类、尴尬的事情和后果。与此相应的是,谁来支付“后垄断时代”的成本呢?很显然,这个最大的支付成本群体,还是我们普通的公众———广大的消费者群体。此外,现在某些基于既得利益而阻挠《反垄断法》的个人或集体,最终也要付出很沉痛的代价,这只是时间上的问题。
因此,既然《反垄断法》出台是一次“动筋动骨”的群体痛苦的分娩、蜕变过程,那么,“长痛不如短痛”,立法机关不妨彻底一点,在可能和许可的范围内,将《反垄断法》做得完备、齐全,尽可能地将公众的合理期望转变为合法期望,把“后垄断时代”的阴影减到最少。这同时也是减少了公众和现今既得利益集团的长期性支付成本,它的长远性效益也会在今后法律的施行中日益彰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