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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新规】《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修订速览
2025-03-28 18:05:13 点击量: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标识办法》),将于2027年3月16日实施。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原卫生部公布的《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同时废止。《标识办法》旨在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行为,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对食品标签清晰识读的需求。本网梳理了《标识办法》部分变化亮点,帮助食品生产经营者更快地了解《标识办法》修订情况,供行业参考。 《标识办法》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食品标识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明确具体机构或者人员对食品标识进行审核把关。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选择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对其提供的食品标识进行合规评价。 在食品包装上同时采用二维码等信息化手段展示食品标签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包装上展示的食品标签内容保持一致。 《标识办法》坚持保障“重点人群”合法权益,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标识办法》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据的,食品标识不得标称适合未成年人食用,欺骗、误导消费者。 方便消费者清晰辨识食品标签,解决有些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找不到、看不清、不易算”的问题。 解决食品日期“找不到”问题 《标识办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应当在包装上设置独立区域具体标注,如独立区域未设置在包装主要展示版面的,应当在主要展示版面上标注“见包装物某部位”字样进行指引,让消费者易于查找标注的具体日期。 整体提升食品标签标注要求,解决食品日期“看不清”问题 预包装食品标识标注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颜色应当与背景颜色对比明显,其中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应当以白底黑字等对比明显的形式标注,保证清晰识读;《标识办法》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强制标示事项的字体大小要求。 解决食品日期“不易算”问题 《标识办法》规定应当在预包装食品标签上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保质期到期日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强制标示事项,方便消费者直接知晓食品的可食用期限,无需另行计算。 为避免通过食品名称欺骗、误导消费者,《标识办法》规定: (1)以动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食品,其名称体现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原料的,该原料应当为主要原料;其中,名称仅体现一种的,所用原料应当全部来自该种畜禽肉或者动物性水产品;名称体现二种以上的,所用原料应当按照添加量从高到低在名称中排序。 示例:产品命名为“猪肉水饺”,其肉类原料应全部为猪肉。 (2)以植物源性食品原料制成的模拟动物源性食品,应当在名称中冠以“仿”“素”或者“某植物”等字样; (3)食品中没有添加某种配料,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该配料风味的食品,且在食品名称中体现该配料风味的,应当在名称中冠以“某味”“某风味”等字样。 《标识办法》在规定食品标签标注的基本要求和通用要求基础上,对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标签的特殊要求单独设立章节予以明确。 《标识办法》规定通过互联网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当在销售主页面刊载食品名称、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特殊食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等食品标签信息。刊载的食品标签信息应当与实际一致。 《标识办法》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并列明了五种可以认定为标签、说明书瑕疵的情形,列明的情形基本与《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保持一致。由于GB 7718-2025中明确“不得使用“不添加”“不使用”及其同义语等词汇”,《标识办法》和GB 7718协调一致,删除了“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可被认定为标签瑕疵的情形。 《标识办法》对食品标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强化了食品标识的规范性,也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此外,针对互联网销售食品刊载标签信息要求,更是适应现代消费模式的发展。整体而言,这些修订将有助于提高食品行业的透明度和消费者的信任度,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需要注意,企业在执行《标识办法》要求时,应当结合《食品安全法》、GB 7718、GB 28050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系统梳理标签管理要求,确保产品标识的合规性。 文章来源:食品伙伴网合规服务中心原创解读,仅供行业参考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