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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解读】GB 7718 新版发布 致敏物质改为强制标示!

2025-03-28 18:02:56  点击量:

2025年3月2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与GB 7718-2011相比,GB 7718-2025将致敏原的标示要求由推荐性改为了强制性。本网对此进行解读说明,以供行业参考。

 

 

 

 

 

 

关于致敏物质

 

 

食物中能够引起机体免疫系统异常反应的成分称为致敏物质,食物中的致敏物质一般是蛋白质或糖蛋白;食物过敏是指机体接触食物过敏原后引发一系列的全身性超敏反应,涉及多个器官系统,包括皮肤、消化道、呼吸道以及心血管等。

GB 7718-2025规定以下8类致敏物质在配料表中加以提示,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标示提示信息。

a) 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

b) 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

c) 鱼类及其制品。

d) 蛋类及其制品。

e) 花生及其制品。

f) 大豆及其制品。

g) 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h) 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关于致敏物质的标示方法

 

 

根据GB 7718-2025的规定,对于产品配料中含有以上八类致敏物质的食品,有两种标注方式,一种是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和标示方式(可使用字体加粗或下划线两种标示方式)进行提示;另外一种在配料表临近位置专门标示提示信息,可使用“食物致(过)敏原(提示)”“致(过)敏物质(提示)”或“致(过)敏原信息(提示)”等为引导词,或不使用引导词,或不使用引导词直接写出致敏物质,如“含有鸡蛋、花生、坚果、乳成分”。

加工过程中间接带入或可能带入的致敏物质,宜在配料表临近或其他位置用以下方式加以提示:

“本产品可能含有……”

“可能含有……”

“可能含有微量……”

“本(此)生产设备还(也)加工含有……的食品(产品)”

“本(此)生产线还(也)加工含有……的食品(产品)”

对于可能潜在带入的过敏原成分,企业应该探索原料采购、生产排班、人员管理等关键点中过敏原识别与控制的有效手段,在有效控制的同时,因为配料表中无法体现,标准鼓励企业做到详细标注,有效履行社会责任。

 

 

 

 

 

 

关于致敏物质标示的豁免

 

 

GB 7718-2025规定有两种情形可以豁免标示致敏物质。

第一是经深度加工的配料,已去除可能导致过敏反应的蛋白质成分,可免于致敏物质标示,包括以下种类:

a) 大豆及花生加工产品:精炼大豆油、精炼花生油、大豆来源的肽、磷脂、维生素 E、植物甾醇、植物甾醇酯及植物甾烷醇酯、黄原胶;

b) 谷物加工产品:淀粉、糊精、葡萄糖浆、谷物来源的精炼植物油;

c) 水产加工产品:甲壳素、壳寡糖、鱼明胶、精炼鱼油、鱼油来源 DHA;

d) 乳加工产品:乳糖醇。

第二是单一配料为致敏物质的产品,如果产品名称中已经明确该致敏物质的名称,可免于重复标示;食用酒精、蒸馏酒也不需要标示致敏物质。

 

 

 

 

 

 

结语

 

 

在食品标签上标示致敏物质,能够有效提醒消费者避免食物过敏,充分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保障了食品安全。食品伙伴网提醒,《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将于2027年3月16日正式实施。食品生产企业要及时关注自身产品中使用的或者可能含有的致敏物质,及时调整食品标签,按照标准要求进行致敏物质的标示,确保产品合规。

文章来源:食品伙伴网合规服务中心原创解读,仅供行业参考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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