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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贵收藏】中国食品企业团体标准应用十问十答!
2025-03-26 17:27:09 点击量:
Q 团体标准是否可作为食品的标示执行标准? A 企业执行团体标准的,应当取得团体标准组织许可,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包括食品安全指标和质量技术指标等有效内容的团体标准文本,企业应对所使用标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对标准实施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众留言2024.1.26回复 Q 团体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吗? A 团体标准不是推荐性标准。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众留言2023.8.23回复 团体标准必须执行的情况如下: (1)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引用,这时该标准具有相应的强制性约束力,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实施。例如,2018年8月,水利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卫生健康委共同发布了《水利部 国务院扶贫办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坚决打赢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战的通知》(水农[2018]188号)。该通知中明确规定,各地可直接使用中国水利学会发布的《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开展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工作。这时,中国水利学会发布的团体标准《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就必须执行。 (2)被企业在产品包装、说明书或者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必须执行该团体标准。 (3)被合同双方作为产品或服务交付的质量依据的,该团体标准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执行该团体标准。 团体标准是社会团体制定发布的自有标准,社会团体可以选择公开相关团体标准供相关单位和个人免费使用,也可选择不公开相关标准内容,而将团体标准授权许可给他人使用,并约定限制条件和使用方式。授权许可可以是排他性的或非排他性的。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众留言2023.9.11回复 团体标准的制定主体是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的社会团体。不是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社会组织,不能发布团体标准,包括慈善组织、基金会。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三条,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根据登记部门的不同,社会团体主要分为全国性社会团体和地方性社会团体。团体标准没有国家级、省级和地市级别的区分。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众留言2024.1.22回复 不属于。以多个企业的名义或以多个企业协议组成的联盟(尚未依法登记)的名义制定的标准,属于企业间联合制定的标准,这种标准是企业标准,不是团体标准。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二十条鼓励社会团体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自我声明公开,现阶段可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www.ttbz.org.cn)或者“团体标准制修订公共服务平台(www.ttstd.cn)”上声明公开。 以多个企业的名义或以多个企业协议组成的联盟(尚未依法登记)的名义制定的标准,属于企业间联合制定的标准,这种标准是企业标准,不是团体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主席令第78号)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 《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 《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 《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 《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GB/T 20004.1) 《团体标准化 第2部分:良好行为评价指南》(GB/T 20004.2)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声明:本文由联合食安-食品580整理发布,转载请标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