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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贵收藏】收藏!白酒执行这4个推荐性国家标准,标签应标注产品类型(附答复+案例)

2024-12-23 17:32:20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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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浓香型白酒的产品推荐性产品标准在2022年4月1日正式实施,标准要求在产品标签上应标注:“产品类型浓香型白酒”,2022年4月1日以后生产的浓香型白酒,在产品标签上没有标注:“产品类型固态法白酒”。此行为属于食品标签瑕疵吗?如果不属于标签瑕疵,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哪个条款?根据《食品安全法》哪个条款进行处罚?

像这种违反推荐性标准的标签标注要求,而不是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行为,依据什么法律、什么条款进行处罚?
答复

您好,咨询已收悉。针对您的咨询回复如下:预包装食品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且符合GB7718-2011的相关要求。如不符合相关规定,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案例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市某某某酒业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101121********

法定代表人:黄某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

违法事实:北京市某某某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北京某某酿酒厂生产的“北京二锅头白酒”(酒精度56%vol,净含量500ml),产品执行标准为GB/T 20822-2007,该标准于2022年7月11日进行了修订,2023年8月1日起实行,增加了条款“7.3 预包装产品应标识产品类型为‘固液法白酒’”。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8月1日之后,生产标签未标注“产品类型为‘固液法白酒’”的产品共两个批次,分别为2023年10月24日生产116箱(12瓶/箱),2023年10月25日生产103箱(12瓶/箱),合计共219箱。当事人将上述产品全部销售给常熟市支塘镇某某副食品商行,销售价格为每箱49元。当事人及销售商常熟市支塘镇某某副食品商行开展了产品召回工作,至案件调查时为止,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毕,无顾客退货。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货值金额合计:49元/箱×219箱=10731元,违法所得为10731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731元;没收违法所得:10731元。

罚款金额(万元):1.073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1.0731

处罚决定日期:2024-11-18

处罚机关: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事求释公众号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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