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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疑难】中国固体饮料标签标识要求速览
2024-08-27 18:08:28 点击量:
2024年8月16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征求GB/T 29602-202X《固体饮料质量要求》(报批稿)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报批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9月16日。报批稿中进一步明确了固体饮料标签要求,标识方面有了重要变化,本网对此进行了整理和汇总,以供行业参考。 报批稿对标签标示的部分要求,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101-2022)的要求一致, 对所有类别的固体饮料均为强制标示信息,具体如下: 1.产品名称 a)不得与已经批准发布的特殊食品名称相同; b)不能使用颗粒、剂、散等易与药品名称相混淆的名称; c)醒目标示“固体饮料”真实属性名称,“固体饮料”字号不得小于同一展示版面商标、图案等所含文字。 2.警示用语 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蛋白固体饮料、植物固体饮料、营养素固体饮料、电解质固体饮料、风味固体饮料以及活菌型乳酸菌固体饮料最小销售单元”。 a)警示信息内容:“本产品不能代替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 b)警示信息区域: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20%; c)警示信息印刷:警示信息文字应当使用黑体字体印刷,并与警示信息区域背景有明显色差; d)标示版面要求:食品名称“固体饮料”的同一展示版面。 3.宣传信息 a)不能使用文字或者图案进行明示、暗示或者强调产品适用于未成年人、老人、孕产妇、病人、存在营养风险或营养不良人群等特定人群; b)不能使用生产工艺、原料名称等明示、暗示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功能以及满足特定疾病人群的特殊需要等。 4.菌种标识 报批稿规定“活菌型乳酸菌固体饮料应标示乳酸菌活菌数”,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101-2022)要求一致。 报批稿新增了对固体饮料标签的要求,如产品执行该标准,应符合其要求,具体如下: 1.产品类别 报批稿中对固体饮料的分类发生了较大变化。报批稿明确删除“特殊用途固体饮料”类别,此类别产品名称易与特殊食品相混淆,在《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也无此类别。 2.警示用语 a)新增字高要求:报批稿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相比,规定了“警示信息文字字高应便于消费者辨认和识读”。 b)区域面积:报批稿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相比,明确了警示信息面积。警示信息面积包括警示信息文字及其背景的整个区域面积,按照呈现形式进行计算。呈现形式包括实线、虚线等划定的区域,或者颜色对比形成的专门区域,区域内标示警示信息文字等。 3.宣传信息 报批稿特别说明: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原料的产品,不应进行相应的保健功能声称。比如,大豆分离蛋白和乳清蛋白作为固体饮料原料时,不应宣传“增强免疫力”功能。 4.其他要求 a)禁止标识“代餐”; b)咖啡类固体饮料应标示冲调(冲泡)后的咖啡因含量。当某品种或某产地咖啡使用量占咖啡原料总量的比例大于50%时,可声称使用某种或某产地的咖啡原料; c)茶类固体饮料命名时可附加原料茶叶名称。其中以单一茶叶名称命名时,名称中茶叶原料和(或)其制品的用量应占茶叶原料和(或)其制品总量的80%以上。 报批稿对标签标识要求与《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固体饮料质量安全监管的公告》规定保持了一致,尤其是在宣传用语上进行了明确规范,从而避免对消费者误导,更有利于固体饮料行业健康发展。食品伙伴网提醒执行该推荐性国家标准企业,根据实际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及时提交反馈意见,并做好固体饮料产品标签标识的应对准备。 来自:食品伙伴网 仇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