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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贵收藏】《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飞行检查核查标准》对照看看你所在的企业都符合吗?【上部分】
2024-08-08 17:39:03 点击量:
一、生产基础保障环节
1.生产许可申报条件保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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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审计项目 |
核查标准 |
索引法规 |
所引法规内容 |
1 |
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是否与获证时保持一致 |
对照企业生产许可档案中的申请书、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核查实际营业执照、生产场所地址是否与获证时的条件保持一致:是否有迁址、改建的情况; |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三十条 |
在生产场所方面,核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与现场一致,其生产场所周边和厂区环境、布局和各功能区划分、厂房及生产车间相关材质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
2 |
厂区各功能区划分是否与获证时保持一致 |
对照工厂生产许可档案中的申请书、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核查厂区内各建筑、功能区域是否与获证时的条件保持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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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厂房和车间布局是否与获证时保持一致 |
对照工厂生产许可档案中的食品生产加工场所所有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核查厂房和车间的布局是否与获证时保持一致,变化时要及时更新布局图,并到食药局进行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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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工艺流程是否与获证时保持一致 |
对照工厂生产许可档案中的申请书中的工艺流程图,核查现有工艺流程是否与获证时保持一致,变化时要及时更新,并到食药局进行备案; |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三十二条 |
在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方面,核查申请人提交的设备布局图和工艺流程图是否与现场一致,设备布局、工艺流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能防止交叉污染 |
5 |
设备布局与生产设备设施的种类、数量、技术参数是否与获证时保持一致 |
1.对照工厂生产许可档案资料中“食品生产主要设备清单、设备布局图”,核查实际生产设备设施的种类、数量、技术参数、实际安装位置是否与获证时保持一致,变化时要及时更新清单与设备布局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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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备布局和生产设备设施的种类、数量、技术参数、实际安装位置变更时要及时到食药局进行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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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原辅料库、包装材料库、成品库等是否与获证时条件保持一致 |
1.对照工厂生产许可档案资料,核查实际各类仓储设施是否与获证时的条件保持一致,变化时要及时更新布局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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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辅料库、包装材料库、成品库条件变化时,要及时到食药局进行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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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实际生产的产品配方、品种是否与生产许可证书副页载明的品种保持一致 |
实际生产品项与生产许可证范围对照,实际生产的产品品种是否与许可证附页中的品种一致,变化时要及时到食药局申请增项; |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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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场所--设备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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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厂区周边环境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
1.厂区不应选择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如某地对食品安全和食品宜食用性存在明显的不利影响,且无法通过采取措施加以改善,应避免在该地址建厂 2.厂区不应选择有害废弃物以及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能有效清除的地址。 3.厂区不宜择易发生洪涝灾害的地区,难以避开时应设计必要的防范措施 4.厂区周围不宜有虫害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难以避开时应设计必要的防范措施。 |
GB14881 |
1.厂区不应选择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如某地对食品安全和食品宜食用性存在明显的不利影响,且无法通过采取措施加以改善,应避免在该地址建厂 2.厂区不应选择有害废弃物以及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能有效清除的地址。 3.厂区不宜择易发生洪涝灾害的地区,难以避开时应设计必要的防范措施。 4.厂区周围不宜有虫害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难以避开时应设计必要的防范措施。 |
2 |
厂区是否存在扬尘、积水现象 |
1.厂区应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划分明显,并有适当的分离或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2.厂区内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沥青、或者其他硬质材料; 空地应采取必要措施,如铺设水泥、地砖或铺设草坪等方式,保持环境清洁,防止正常天气下扬尘和积水等现象的发生。 3.厂区绿化应与生产车间保持适当距离,植被应定期维护,以防止虫害的孳生。 4.厂区应有适当的排水系统。 5.宿舍、食堂、职工娱乐设施等生活区应与生产区保持适当距离或分隔 |
GB14881 |
1.厂区应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划分明显,并有适当的分离或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2.厂区内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沥青、或者其他硬质材料; 空地应采取必要措施,如铺设水泥、地砖或铺设草坪等方式,保持环境清洁,防止正常天气下扬尘和积水等现象的发生。 3.厂区绿化应与生产车间保持适当距离,植被应定期维护,以防止虫害的孳生。 4.厂区应有适当的排水系统。 5.宿舍、食堂、职工娱乐设施等生活区应与生产区保持适当距离或分隔。 |
3 |
生产车间及辅助设施的设置应按生产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有序而合理布局,根据生产流程、生产操作需要和清洁度的要求进行隔离,避免交叉污染; |
1.对于清洁作业区出入应有合理的限制和控制措施,以避免或减少致病菌污染。进出清洁作业区的人员、原料、包装材料、废物、设备等,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2.清洁作业区不应堆置非即将使用的原辅材料或其他不必要物品。 3.准清洁区和清洁作业区应建立加工过程微生物监控程序,包括环境微生物监控和过程产品的微生物监控。 4.清洁作业区和准清洁作业区的空气洁净度应符合要求,并应定期进行检测。 |
GB14881 |
1.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食品卫生操作要求,避免食品生产中发生交叉污染。 2.厂房和车间的设计应根据生产工艺合理布局,预防和降低产品受污染的风险。 3.厂房和车间应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 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如:通常可划分为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或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等。一般作业区应与其他作业区域分隔。 4.厂房的面积和空间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便于设备安置、清洁消毒、物料存储及人员操作。 |
5.车间内应区分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清洁度要求不同的场所,应进行有效隔离。 一般作业区包括原料处理区、水处理区、外包装区、原辅料仓库、成品仓库(低温冷库)等,准清洁作业区包括配料混合区、原辅料外包装清洁间、均质区、杀菌区等,清洁作业区包括老化区、凝冻区、灌装区等。 6.清洁作业区地面应无明显积水,减少供水设施及系统,如无法避免,则应有防护措施。 7.灌装区环境温度要求低于25℃,空气湿度应低于60%。 8.应做好穿越建筑物楼板、天花板和墙面的各类管道、电缆与穿孔间隙间的围封和密封 9.清洁作业区应保持对其他区域的正压,防止未净化的空气进入清洁作业区而造成交叉污染。 |
GB148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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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一) |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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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生产车间是否保持清洁,车间顶棚、墙壁、地面的结构、材质、清洁程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
顶棚: 1.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及其他食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易于藏污纳垢的结构,若直接在屋顶内层喷涂涂料作为顶棚,应使用无毒、无味、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的涂料。 2.顶棚应易于清洁、消毒,在结构上不利于冷凝水垂直滴下,防止虫害和霉菌孳生。 3.蒸汽、水、电等配件管路应避免设置于水滴掉落的装置或措施 |
GB14881 |
1.顶棚应使用无毒、无味、与生产需求相适应、易于观察清洁状况的材料建造; 若直接在屋顶内层喷涂涂料作为顶棚,应使用无毒、无味、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的涂料。 2.顶棚应易于清洁、消毒,在结构上不利于冷凝水垂直滴下,防止虫害和霉菌孳生。 3.蒸汽、水、电等配件管路应避免设置于水滴掉落的装置或措施 |
5 |
墙壁: 1.墙面、 隔断应使用无毒、无味的防渗透材料建造,在操作高度范围内的墙面应光滑、不易积累污垢且易于清洁; 若使用涂料,应无毒、无味、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 2.清洁作业区与准清洁作业区的墙角及柱角应结构合理,易于清洗和消毒墙壁、隔断和地面交界处应结构合理、易于清洁,能有效避免污垢积存。例如设置漫弯形交界面等。 |
GB14881 |
墙壁: 1.应使用无毒、无味、平滑、不透水、易清洗的浅色防腐材料构造。 墙面、 隔断应使用无毒、无味的防渗透材料建造,在操作高度范围内的墙面应光滑、不易积累污垢且易于清洁; 若使用涂料,应无毒、无味、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 2.清洁作业区与准清洁作业区的墙角及柱角应结构合理,易于清洗和消毒。 墙壁、隔断和地面交界处应结构合理、易于清洁,能有效避免污垢积存。例如设置漫弯形交界面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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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地面: 2.作业中有排水或废水流经的地面,以及作业环境经常潮湿或以水洗方式清洗作业等区域的地面宜耐酸耐碱,并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及排水系统。 |
GB14881 |
1.地面应使用无毒、无味、不渗透、耐腐蚀的材料建造。地面的结构应有利于排污和清洗的需要。 2.地面应平坦防滑、无裂缝、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的措施防止积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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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门窗: 1.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的对外出入口应装设能自动关闭(如安装自动感应器或闭门器等)的门和(或)空气幕。 2.门窗应闭合严密。 门的表面应平滑、防吸附、不渗透,并易于清洁、消毒。 应使用不透水、坚 固、不变形的材料制成,可开启的窗户应装有易于清洁的防虫害窗纱 3.窗户玻璃应使用不易碎材料。 若使用普通玻璃,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玻璃破碎后对原料、包 装材料及食品造成污染。 4.窗户如设置窗台,其结构应能避免灰尘积存且易于清洁。 可开启的窗户应装有易于清洁的防虫害窗纱。 |
GB14881 |
1.门窗应闭合严密。 门的表面应平滑、防吸附、不渗透,并易于清洁、消毒。 应使用不透水、坚 固、不变形的材料制成。 2.清洁作业区和准清洁作业区与其他区域之间的门应能及时关闭。 3.窗户玻璃应使用不易碎材料。 若使用普通玻璃,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玻璃破碎后对原料、包 装材料及食品造成污染。 4.窗户如设置窗台,其结构应能避免灰尘积存且易于清洁。 可开启的窗户应装有易于清洁的防虫害窗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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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施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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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产设施的配置是否齐全且运转正常 |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2.厂房内各项设施应保持清洁,出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新,厂房地面、屋顶、天花板及墙壁有破损时,应及时修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二) |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6.2.1厂房内各项设施应保持清洁,出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新; 厂房地面、屋顶、天花板及墙壁有破损时,应及时修补; |
2 |
使用的供水设施、排水设施、清洁消毒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个人卫生设施、通风设施、照明设施、温控设施、仓储设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
供水设施: 1.应能保证水质、水压、水量及其他要求符合生产需要。 2. 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质应符合 GB 5749的规定,对加工用水水质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符合相应 规定。 间接冷却水、锅炉用水等食品生产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生产需要 3.食品加工用水与其他不与食品接触的用水(如间接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应以完全分离的管 路输送,避免交叉污染。 各管路系统应明确标识以便区分。 4.自备水源及供水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供水设施中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工厂,需符合GB17051—1997《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规定要求。(二次供水设施定义:饮用水经储存、处理、输送等方式来保证正常供水的设备及管线。) 5.1使用的过滤、软化、净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必须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部门颁发的“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报告” 5.2设施周围应保持环境整洁,应有很好的排水条件,供水设施应运转正常。 5.3设施与饮水接触表面必须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不对饮水水质造成影响。 5.4通过设施所供给居民的饮水感官性状不应对人产生不良影响,不应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引起肠道传染病发生或流行。 5.5设计水箱或蓄水池: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得渗漏,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 80cm,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入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入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 5cm以上,并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 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影响水的感观性状。 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 48h的用水量。 5.6设施不得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有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 设施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如必须连接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 设施管道不得与大便口(槽)、小便斗直接连接,须用冲洗水箱或用空气隔断冲洗阀。 5.7设施须有安装消毒器的位置,有条件的单位设施应设有消毒器。 5.8蓄水池周围 10m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和垃圾等污染源。 水箱周围 2m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5.9管理单位对设施的卫生管理必须制定设施的卫生制度并予以实施,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 5.10管理单位每年应对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并对水质进行检验, 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保证居民饮水的卫生安全。 |
GB14881 |
5.1.1 供水设施 5.1.1.1 应能保证水质、水压、水量及其他要求符合生产需要。 5.1.1.2 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质应符合 GB 5749的规定,对加工用水水质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符合相应 规定。间接冷却水、锅炉用水等食品生产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生产需要 5.1.1.3 食品加工用水与其他不与食品接触的用水(如间接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应以完全分离的管 路输送,避免交叉污染。 各管路系统应明确标识以便区分。 5.1.1.4 自备水源及供水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供水设施中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3 |
排水设施: 1.排水系统的设计和建造应保证排水畅通、便于清洁维护; 应适应食品生产的需要,保证食品及 生产、清洁用水不受污染。 2.排水系统入口应安装带水封的地漏等装置,以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及浊气逸出。 3.排水系统出口应有适当措施以降低虫害进入排水管道风险。 4.室内排水的流向应由清洁程度要求高的区域流向清洁程度要求低的区域,且应有防止逆流的设计。 5.车间地漏装置生产过程应确保无杂物、洁净。 6.污水在排放前需对排水指标进行检测,以符合国家污水排放的相关规定。 |
GB14881 |
5.1.2 排水设施 5.1.2.1 排水系统的设计和建造应保证排水畅通、便于清洁维护; 应适应食品生产的需要,保证食品及 生产、清洁用水不受污染。 5.1.2.2 排水系统入口应安装带水封的地漏等装置,以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及浊气逸出。 5.1.2.3 排水系统出口应有适当措施以降低虫害风险。 5.1.2.4 室内排水的流向应由清洁程度要求高的区域流向清洁程度要求低的区域,且应有防止逆流的设 计。 5.1.2.5 污水在排放前应经适当方式处理,以符合国家污水排放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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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清洁消毒设施: 1.应配备适当的专门用于食品、器具和设备清洁处理的设施,以及专用存放废弃物的设施等。 2.清洁工具按照《清洁工具及工艺器具分区分色作业指导手册》进行管控,清洁工具清洗消毒时保留相关记录。 |
GB14881 |
5.1.3 清洁消毒设施 应配备足够的食品、工器具和设备的专用清洁设施,必要时应配备适宜的消毒设施。 应采取措施避 免清洁、消毒工器具带来的交叉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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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废弃物存放设施: 1.应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清洁的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 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标识清晰。 必要时应在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并依废弃物特性分类存放。 2.消料管理按照《消料管控指导规范》进行管控。 3.生产加工过程产生的废弃物应使用专用设施存放,专用设施需加盖密闭。 清洁作业区域生产线垃圾回收桶采用脚踩式避免人员手部接触,消料废弃物存放装置需要加盖。 |
GB14881 |
5.1.4 废弃物存放设施 应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清洁的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 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 应标识清晰。 必要时应在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并依废弃物特性分类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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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个人卫生设施: 1.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 必要时特定的作业区入口处可按需要设置更衣室。 更衣室应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并按照《生产现场人员着装规范》进行管理。 2. 生产车间入口及车间内必要处,应按需设置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如设置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其规格尺寸应能满足消毒需要。 3.应根据需要设置卫生间,卫生间的结构、设施与内部材质应易于保持清洁; 卫生间内的适当位 置应设置洗手设施。卫生间不得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4.应在清洁作业区入口设置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 如有需要,应在作业区内适当位置加设洗手 和(或)消毒设施; 与消毒设施配套的水龙头其开关应为非手动式。 5.洗手设施的水龙头数量应与同班次食品加工人员数量相匹配,必要时应设置冷热水混合器。 洗 手池应采用光滑、不透水、易清洁的材质制成,其设计及构造应易于清洁消毒。 应在临近洗手设施的显 著位置标示简明易懂的洗手方法。 6.根据对食品加工人员清洁程度的要求,必要时应可设置风淋室、淋浴室等设施。 风淋室并按照《风淋室清理清洁规范》进行管理,风淋室进出口门具有互锁功能,日常维护需保留相关记录。 |
GB14881 |
5.1.5 个人卫生设施 5.1.5.1 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 必要时特定的作业区入口处可按需要设置更衣室。更衣室应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 5.1.5.2 生产车间入口及车间内必要处,应按需设置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如设 置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其规格尺寸应能满足消毒需要。 5.1.5.3 应根据需要设置卫生间,卫生间的结构、设施与内部材质应易于保持清洁; 卫生间内的适当位 置应设置洗手设施。卫生间不得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5.1.5.4 应在清洁作业区入口设置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 如有需要,应在作业区内适当位置加设洗手 和(或)消毒设施; 与消毒设施配套的水龙头其开关应为非手动式。 5.1.5.5 洗手设施的水龙头数量应与同班次食品加工人员数量相匹配,必要时应设置冷热水混合器。 洗手池应采用光滑、不透水、易清洁的材质制成,其设计及构造应易于清洁消毒。 应在临近洗手设施的显 著位置标示简明易懂的洗手方法。 5.1.5.6 根据对食品加工人员清洁程度的要求,必要时应可设置风淋室、淋浴室等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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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通风设施: 1. 应具有适宜的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措施; 必要时应通过自然通风或机械设施有效控制生产环境的温度和湿度。 通风设施应避免空气从清洁度要求低的作业区域流向清洁度要求高的作业区域。 2. 应合理设置进气口位置,进气口与排气口和户外垃圾存放装置等污染源保持适宜的距离和角 度。 进、排气口应装有防止虫害侵入的网罩等设施。 通风排气设施应易于清洁、维修或更换。 通风排气设施应易于清洁、维修或更换,中央空调按照《中央空调卫生清理指导规范》进行管控,并保留相关记录。 3. 若生产过程需要对空气进行过滤净化处理,应加装空气过滤装置并定期清洁。 4. 根据生产需要,必要时应安装除尘设施。 5.用于食品、清洁食品接触面或设备的压缩空气或其他气体应经过滤净化处理,以防止造成间接污染。 |
GB14881 |
5.1.6 通风设施 5.1.6.1 应具有适宜的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措施; 必要时应通过自然通风或机械设施有效控制生产环境的温度和湿度。 通风设施应避免空气从清洁度要求低的作业区域流向清洁度要求高的作业区域。 5.1.6.2 应合理设置进气口位置,进气口与排气口和户外垃圾存放装置等污染源保持适宜的距离和角 度。 进、排气口应装有防止虫害侵入的网罩等设施。通风排气设施应易于清洁、维修或更换。 5.1.6.3 若生产过程需要对空气进行过滤净化处理,应加装空气过滤装置并定期清洁。 5.1.6.4 根据生产需要,必要时应安装除尘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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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照明设施: 1. 厂房内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光泽和亮度应能满足生产和操作需要; 光源应使食品呈现真实的颜色。 2. 如需在暴露食品和原料的正上方安装照明设施,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 |
GB14881 |
5.1.7 照明设施 5.1.7.1 厂房内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光泽和亮度应能满足生产和操作需要; 光源应使食品 呈现真实的颜色。 5.1.7.2 如需在暴露食品和原料的正上方安装照明设施,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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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仓储设施: 1. 应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的数量、贮存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2. 仓库应以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 仓库地面应平整,便于通风换气。 仓库的设计应能易于维护 和清洁,防止虫害藏匿,并应有防止虫害侵入的装置。 3. 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 标识,防止交叉污染。 必要时仓库应设有温、湿度控制设施。 4 .贮存物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以利于空气流通及物品搬运 5. 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质应分别安全包装,明确标识,并应与原料、半 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 |
GB14881 |
5.1.8 仓储设施 5.1.8.3 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 标识,防止交叉污染。必要时仓库应设有温、湿度控制设施。 5.1.8.4 贮存物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以利于空气流通及物品搬运。 5.1.8.5 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质应分别安全包装,明确标识,并应与原料、半 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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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备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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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应当配备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备的性能和精度应当满足生产加工的要求。必备的生产设备。 |
应当配备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备的性能和精度应当满足生产加工的要求。 必备的生产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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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设备的材质设计以及保养与维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
材质 : 1.原料、半成品、成品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所有设备与用具,应使用无毒、安全、无臭味或明显异物、耐酸碱腐蚀、不易脱落的材料制作,并应易于清洁和保养。 2.设备、工器具等与食品接触的表面应使用光滑、无吸收性、易于清洁保养和消毒的材料制成,在正常生产条件下不会与食品、清洁剂和消毒剂发生反应,并应保持完好无损。 3.不应在生产现场使用木质、不易清洗且存在卫生死角的工艺器具。 |
GB14881 |
5.2.1.2 材质 5.2.1.2.1与原料、半成品、成品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使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的材料制 作,并应易于清洁和保养。 5.2.1.2.2 设备、工器具等与食品接触的表面应使用光滑、无吸收性、易于清洁保养和消毒的材料制成, 在正常生产条件下不会与食品、清洁剂和消毒剂发生反应,并应保持完好无损 |
3 |
设计: 1.所有生产设备应从设计和结构上避免零件、金属碎屑、润滑油、或其他污染因素混入食品, 并应易于清洁消毒、易于检查和维护。 2. 设备应不留空隙地固定在墙壁或地板上,或在安装时与地面和墙壁间保留足够空间,以便清洁和维护。 3.食品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以减少食品碎屑、污垢及有机物的聚积。 4.食品接触面设备符合卫生型设计要求,避免直角设计造成的卫生死角问题。 5.应有专门的区域贮存设备备件,以便设备维修时能及时获得必要的备件; 应保持备件贮存区域清洁干燥。 |
GB14881 |
5.2.1.3 设计 5.2.1.3.1 所有生产设备应从设计和结构上避免零件、金属碎屑、润滑油、或其他污染因素混入食品, 并应易于清洁消毒、易于检查和维护。 5.2.1.3.2 设备应不留空隙地固定在墙壁或地板上,或在安装时与地面和墙壁间保留足够空间,以便 清洁和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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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设备的保养和维修: 1.应建立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及时记录。 2.生产、包装、贮存等设备及工器具、生产用管道、裸露食品接触表面应定期按照清洗消毒标准进行清洁消毒 。 3.出现故障应按照《生产过程设备故障质量管控指导规范》管控,保留相关记录。 4.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运行状态标识,维修后的设备应进行验证或确认,确保各项性能满足工艺要求。 |
GB14881 |
5.2.3 设备的保养和维修 6.2.2生产、包装、贮存等设备及工器具、生产用管道、裸露食品接触表面应定期清洁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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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计量设备的配备、检定、档案台账等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
1.识别需要计量检定的设备与仪表,建立计量设备清单、台账,并及时更新; 2.按照计量设备检定周期,及时对计量设备进行检定、校准,现场使用的设备不得出现超出有效期的现象; 3.对计量设备的状态进行标识,且现场标识清晰、准确 4.现场计量器具保持清洁、干净、无腐蚀现象,不合格计量器具撤离现场 |
GB14881 |
5.2.2 监控设备 用于监测、控制、记录的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记录仪等,应定期校准、维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
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计量检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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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章计量检定 |
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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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人员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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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生产、技术、检验人员等)的培训计划是否落实,培训内容是否符合规定;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
1.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工厂的食品安全管理。 2.各部门应有明确的管理职责且落实到岗位,并确保与质量、安全相关的管理职责落实到位 |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3.3 |
13.3管理人员应了解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操作规范,能够判断潜在的危险,采取适当的预防和纠正措施,确保有效管理。 |
2 |
3.应建立培训考核制度和岗位上岗制度 4.针对各层级、各岗位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培训的内容应与岗位的要求相适应,并组织实施,保留相关记录 5.工厂要组织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上岗认证,并保留认证的全部材料,不具备能力的不得上岗 6.当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更新时,应及时开展培训 7.应定期审核和修订培训计划,评估培训效果,并进行常规检查,以确保培训计划的有效实施。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
13.1应配备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并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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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培训管理中的12.1-12.5条款 |
12.1 应建立食品生产相关岗位的培训制度,对食品加工人员以及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食品 安全知识培训 12.2 应通过培训促进各岗位从业人员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意识和责任,提高相应的知识水平。 12.3 应根据食品生产不同岗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 12.4 当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更新时,应及时开展培训。 12.5 应定期审核和修订培训计划,评估培训效果,并进行常规检查,以确保培训计划的有效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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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文件记录管理--质量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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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满足相关法律法规与工厂生产运营管理需求的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
1.文件至少要包含法规要求的26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建立法律法规、内外部文件、记录清单并适时更新 3.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并保留相关证据 4.定期对文件进行评审,并保留评审记录 5.所有文件要按照过程进行分类、存放,保证审核时能够及时提供 |
《食品安全法》第46 -48条 |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中共有22个条款对管理制度提出了要求 |
5.2.3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应建立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及时记录 6.1.1应制定食品加工人员和食品生产卫生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考核标准,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 任制 6.1.2应根据食品的特点以及生产、贮存过程的卫生要求,建立对保证食品安全具有显著意义的关键控 制环节的监控制度,良好实施并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1.3应制定针对生产环境、食品加工人员、设备及设施等的卫生监控制度,确立内部监控的范围、对 象和频率。记录并存档监控结果,定期对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1.4 应建立清洁消毒制度和清洁消毒用具管理制度。 清洁消毒前后的设备和工器具应分开放置妥善 保管,避免交叉污染。 6.3.1.1应建立并执行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6.4.2 应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 6.5.1 应制定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有特殊要求的废弃物其处理方式应符合有关规定。 6.6.3应制定工作服的清洗保洁制度,必要时应及时更换; 生产中应注意保持工作服干净完好。 7.1 一般要求: 应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验收、运输和贮存管理制度,确保所使用的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7.2.6食品原料仓库应设专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 质期的食品原料。 8.1.1 应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关键环节,并设立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的控制措施。 8.2.1.1应根据原料、产品和工艺的特点,针对生产设备和环境制定有效的清洁消毒制度,降低微生物 污染的风险。 8.2.2.1 根据产品特点确定关键控制环节进行微生物监控; 必要时应建立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包括生产环境的微生物监控和过程产品的微生物监控。 8.3.1应建立防止化学污染的管理制度,分析可能的污染源和污染途径,制定适当的控制计划和控制程序。 8.3.2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制度,按照 GB 2760 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 8.3.5建立清洁剂、消毒剂等化学品的使用制度。 9.3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 10.2应建立和执行适当的仓储制度,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11.1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产品召回制度。 12.1应建立食品生产相关岗位的培训制度,对食品加工人员以及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食品 安全知识培训。 14.1.3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对客户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意见、投诉,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应作记录 并查找原因,妥善处理。 14.2应建立文件的管理制度,对文件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各相关场所使用的文件均为有效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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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第17条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的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与检验、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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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三十四条 |
在管理制度方面,核查申请人的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不安全食品召回、不合格品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审查细则规定的其他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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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2-14.3 |
14.2 应建立文件的管理制度,对文件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各相关场所使用的文件均为有效版本。 14.3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如电子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和文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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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
1.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要形成详细记录 2.各项记录均应由执行人员和有关督导人员复核签名或签章,记录内容如有修改,不能将原文涂掉以致无法辨认,且修改后应由修改人在修改文字附近签名或签章。 3.记录设计的所有内容要填写完整、真实,不得出现空白之处 4.所有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5.所有记录要按照过程、时间进行分类、存放,保证审核时能够及时提供 |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 |
14.1.1 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 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14.1.1.1 应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 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14.1.1.2 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加工过程(包括工艺参数、环境监测等)、产品贮存情况及产品的检验批 号、检验日期、检验人员、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等内容。 14.1.1.3 应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检验合格单、销售日期等内容。 14.1.1.4 应如实记录发生召回的食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发生召回的原因及后续整改方案等内容。 14.1.2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由记录和审核人员复核签名,记录内容应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