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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对照】《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飞行检查核查标准》对照看看,你所在的企业都符合吗?
2024-07-17 18:28:29 点击量:
一:生产基础保障环节 | ||||||
1.生产许可申报条件保持 | ||||||
序号 | 审计项目 | 核查标准 | 索引法规 | 索引法规内容 | 推进责任部门 | 检查发现问题描述 |
1 | 企业名称、生产地址是否与获证时保持一致 | 对照企业生产许可档案中的申请书、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核查实际营业执照、生产场所地址是否与获证时的条件保持一致:是否有迁址、改建的情况; |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三十条 | 在生产场所方面,核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与现场一致,其生产场所周边和厂区环境、布局和各功能区划分、厂房及生产车间相关材质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 ||
2 | 厂区各功能区划分是否与获证时保持一致 | 对照工厂生产许可档案中的申请书、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核查厂区内各建筑、功能区域是否与获证时的条件保持一致; | ||||
3 | 厂房和车间布局是否与获证时保持一致 | 对照工厂生产许可档案中的食品生产加工场所所有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核查厂房和车间的布局是否与获证时保持一致,变化时要及时更新布局图,并到食药局进行备案; | ||||
4 | 工艺流程是否与获证时保持一致 | 对照工厂生产许可档案中的申请书中的工艺流程图,核查现有工艺流程是否与获证时保持一致,变化时要及时更新,并到食药局进行备案; |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三十二条 | 在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方面,核查申请人提交的设备布局图和工艺流程图是否与现场一致,设备布局、工艺流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能防止交叉污染 | ||
5 | 设备布局与生产设备设施的种类、数量、技术参数是否与获证时保持一致 | 1.对照工厂生产许可档案资料中“食品生产主要设备清单、设备布局图”,核查实际生产设备设施的种类、数量、技术参数、实际安装位置是否与获证时保持一致,变化时要及时更新清单与设备布局图; | ||||
2.设备布局和生产设备设施的种类、数量、技术参数、实际安装位置变更时要及时到食药局进行备案 | ||||||
6 | 原辅料库、包装材料库、成品库等是否与获证时条件保持一致 | 1.对照工厂生产许可档案资料,核查实际各类仓储设施是否与获证时的条件保持一致,变化时要及时更新布局图; | ||||
2.原辅料库、包装材料库、成品库条件变化时,要及时到食药局进行备案 | ||||||
7 | 实际生产的产品配方、品种是否与生产许可证书副页载明的品种保持一致 | 实际生产品项与生产许可证范围对照,实际生产的产品品种是否与许可证附页中的品种一致,变化时要及时到食药局申请增项; |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 ——— | ||
2.生产场所--设备管理部 | ||||||
1 | 厂区周边环境是否符合法规要求 | 1.厂区不应选择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如某地对食品安全和食品宜食用性存在明显的不利影响,且无法通过采取措施加以改善,应避免在该地址建厂 2.厂区不应选择有害废弃物以及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能有效清除的地址。 3.厂区不宜择易发生洪涝灾害的地区,难以避开时应设计必要的防范措施 4.厂区周围不宜有虫害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难以避开时应设计必要的防范措施。 |
GB14881 | 1.厂区不应选择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如某地对食品安全和食品宜食用性存在明显的不利影响,且无法通过采取措施加以改善,应避免在该地址建厂 2.厂区不应选择有害废弃物以及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能有效清除的地址。 3.厂区不宜择易发生洪涝灾害的地区,难以避开时应设计必要的防范措施。 4.厂区周围不宜有虫害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难以避开时应设计必要的防范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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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厂区是否存在扬尘、积水现象 | 1.厂区应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划分明显,并有适当的分离或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2.厂区内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沥青、或者其他硬质材料;空地应采取必要措施,如铺设水泥、地砖或铺设草坪等方式,保持环境清洁,防止正常天气下扬尘和积水等现象的发生。 3.厂区绿化应与生产车间保持适当距离,植被应定期维护,以防止虫害的孳生。 4.厂区应有适当的排水系统。 5.宿舍、食堂、职工娱乐设施等生活区应与生产区保持适当距离或分隔 |
GB14881 | 1.厂区应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划分明显,并有适当的分离或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2.厂区内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沥青、或者其他硬质材料;空地应采取必要措施,如铺设水泥、地砖或铺设草坪等方式,保持环境清洁,防止正常天气下扬尘和积水等现象的发生。 3.厂区绿化应与生产车间保持适当距离,植被应定期维护,以防止虫害的孳生。 4.厂区应有适当的排水系统。 5.宿舍、食堂、职工娱乐设施等生活区应与生产区保持适当距离或分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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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生产车间及辅助设施的设置应按生产流程需要及卫生要求,有序而合理布局,根据生产流程、生产操作需要和清洁度的要求进行隔离,避免交叉污染; | 1.对于清洁作业区出入应有合理的限制和控制措施,以避免或减少致病菌污染。进出清洁作业区的人员、原料、包装材料、废物、设备等,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2.清洁作业区不应堆置非即将使用的原辅材料或其他不必要物品。 3.准清洁区和清洁作业区应建立加工过程微生物监控程序,包括环境微生物监控和过程产品的微生物监控。 4.清洁作业区和准清洁作业区的空气洁净度应符合要求,并应定期进行检测。 |
GB14881 | 1.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食品卫生操作要求,避免食品生产中发生交叉污染。 2.厂房和车间的设计应根据生产工艺合理布局,预防和降低产品受污染的风险。 3.厂房和车间应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 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如:通常可划分为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或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等。一般作业区应与其他作业区域分隔。 4.厂房的面积和空间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便于设备安置、清洁消毒、物料存储及人员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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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车间内应区分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清洁度要求不同的场所,应进行有效隔离。一般作业区包括原料处理区、水处理区、外包装区、原辅料仓库、成品仓库(低温冷库)等,准清洁作业区包括配料混合区、原辅料外包装清洁间、均质区、杀菌区等,清洁作业区包括老化区、凝冻区、灌装区等。6.清洁作业区地面应无明显积水,减少供水设施及系统,如无法避免,则应有防护措施。 7.灌装区环境温度要求低于25℃,空气湿度应低于60%。 8.应做好穿越建筑物楼板、天花板和墙面的各类管道、电缆与穿孔间隙间的围封和密封 9.清洁作业区应保持对其他区域的正压,防止未净化的空气进入清洁作业区而造成交叉污染。 |
GB14881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一) |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 |||||
4 | 生产车间是否保持清洁,车间顶棚、墙壁、地面的结构、材质、清洁程度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 顶棚: 1.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及其他食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易于藏污纳垢的结构,若直接在屋顶内层喷涂涂料作为顶棚,应使用无毒、无味、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的涂料。 2.顶棚应易于清洁、消毒,在结构上不利于冷凝水垂直滴下,防止虫害和霉菌孳生。 3.蒸汽、水、电等配件管路应避免设置于水滴掉落的装置或措施 |
GB14881 | 1.顶棚应使用无毒、无味、与生产需求相适应、易于观察清洁状况的材料建造;若直接在屋顶内层喷涂涂料作为顶棚,应使用无毒、无味、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的涂料。 2.顶棚应易于清洁、消毒,在结构上不利于冷凝水垂直滴下,防止虫害和霉菌孳生。 3.蒸汽、水、电等配件管路应避免设置于水滴掉落的装置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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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墙壁: 1.墙面、 隔断应使用无毒、无味的防渗透材料建造,在操作高度范围内的墙面应光滑、不易积累污垢且易于清洁;若使用涂料,应无毒、无味、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 2.清洁作业区与准清洁作业区的墙角及柱角应结构合理,易于清洗和消毒墙壁、隔断和地面交界处应结构合理、易于清洁,能有效避免污垢积存。例如设置漫弯形交界面等。 |
GB14881 | 墙壁: 1.应使用无毒、无味、平滑、不透水、易清洗的浅色防腐材料构造。墙面、 隔断应使用无毒、无味的防渗透材料建造,在操作高度范围内的墙面应光滑、不易积累污垢且易于清洁;若使用涂料,应无毒、无味、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 2.清洁作业区与准清洁作业区的墙角及柱角应结构合理,易于清洗和消毒。墙壁、隔断和地面交界处应结构合理、易于清洁,能有效避免污垢积存。例如设置漫弯形交界面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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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地面: 1.清洁作业区地砖完整、不得有破损的现象、砖与砖之间勾缝严密,不得有大于3毫米缝隙 2.作业中有排水或废水流经的地面,以及作业环境经常潮湿或以水洗方式清洗作业等区域的地面宜耐酸耐碱,并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及排水系统。 |
GB14881 | 1.地面应使用无毒、无味、不渗透、耐腐蚀的材料建造。地面的结构应有利于排污和清洗的需 要。 2.地面应平坦防滑、无裂缝、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的措施防止积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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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门窗: 1.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的对外出入口应装设能自动关闭(如安装自动感应器或闭门器等)的门和(或)空气幕。 2.门窗应闭合严密。门的表面应平滑、防吸附、不渗透,并易于清洁、消毒。应使用不透水、坚 固、不变形的材料制成,可开启的窗户应装有易于清洁的防虫害窗纱 3.窗户玻璃应使用不易碎材料。若使用普通玻璃,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玻璃破碎后对原料、包 装材料及食品造成污染。 4.窗户如设置窗台,其结构应能避免灰尘积存且易于清洁。可开启的窗户应装有易于清洁的防虫害窗纱。 |
GB14881 | 1.门窗应闭合严密。门的表面应平滑、防吸附、不渗透,并易于清洁、消毒。应使用不透水、坚 固、不变形的材料制成。 2.清洁作业区和准清洁作业区与其他区域之间的门应能及时关闭。 3.窗户玻璃应使用不易碎材料。若使用普通玻璃,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玻璃破碎后对原料、包 装材料及食品造成污染。 4.窗户如设置窗台,其结构应能避免灰尘积存且易于清洁。可开启的窗户应装有易于清洁的防虫害窗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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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施管理 | ||||||
1 | 生产设施的配置是否齐全且运转正常 |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2.厂房内各项设施应保持清洁,出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新,厂房地面、屋顶、天花板及墙壁有破损时,应及时修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二)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二)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二) |
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6.2.1厂房内各项设施应保持清洁,出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新;厂房地面、屋顶、天花板及墙壁有破损时,应及时修补; | ||
2 | 使用的供水设施、排水设施、清洁消毒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个人卫生设施、通风设施、照明设施、温控设施、仓储设施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 供水设施: 1.应能保证水质、水压、水量及其他要求符合生产需要。 2. 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质应符合 GB 5749的规定,对加工用水水质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符合相应 规定。间接冷却水、锅炉用水等食品生产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生产需要 3. 食品加工用水与其他不与食品接触的用水(如间接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应以完全分离的管 路输送,避免交叉污染。各管路系统应明确标识以便区分。 4.自备水源及供水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供水设施中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工厂,需符合GB17051—1997《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规定要求。(二次供水设施定义:饮用水经储存、处理、输送等方式来保证正常供水的设备及管线。) 5.1使用的过滤、软化、净化、消毒设备、防腐涂料,必须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卫生部门颁发的“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报告” 5.2设施周围应保持环境整洁,应有很好的排水条件,供水设施应运转正常。 5.3设施与饮水接触表面必须保证外观良好,光滑平整,不对饮水水质造成影响。 5.4通过设施所供给居民的饮水感官性状不应对人产生不良影响,不应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不引起肠道传染病发生或流行。 5.5设计水箱或蓄水池: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得渗漏,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水箱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 80cm,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入孔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入孔或水箱入口应有盖(或门),并高出水箱面 5cm以上,并有上锁装置,水箱内外应设有爬梯。水箱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溢水管与泄水管均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水箱的材质和内壁涂料应无毒无害,不影响水的感观性状。水箱的容积设计不得超过用户 48h的用水量。 5.6设施不得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有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设施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如必须连接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设施管道不得与大便口(槽)、小便斗直接连接,须用冲洗水箱或用空气隔断冲洗阀。 5.7设施须有安装消毒器的位置,有条件的单位设施应设有消毒器。 5.8蓄水池周围 10m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和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 2m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5.9管理单位对设施的卫生管理必须制定设施的卫生制度并予以实施,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 5.10管理单位每年应对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并对水质进行检验, 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保证居民饮水的卫生安全。 |
GB14881 | 5.1.1 供水设施 5.1.1.1 应能保证水质、水压、水量及其他要求符合生产需要。 5.1.1.2 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质应符合 GB 5749的规定,对加工用水水质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符合相应 规定。间接冷却水、锅炉用水等食品生产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生产需要 5.1.1.3 食品加工用水与其他不与食品接触的用水(如间接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应以完全分离的管 路输送,避免交叉污染。各管路系统应明确标识以便区分。 5.1.1.4 自备水源及供水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供水设施中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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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排水设施: 1.排水系统的设计和建造应保证排水畅通、便于清洁维护;应适应食品生产的需要,保证食品及 生产、清洁用水不受污染。 2.排水系统入口应安装带水封的地漏等装置,以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及浊气逸出。 3.排水系统出口应有适当措施以降低虫害进入排水管道风险。 4.室内排水的流向应由清洁程度要求高的区域流向清洁程度要求低的区域,且应有防止逆流的设计。 5.车间地漏装置生产过程应确保无杂物、洁净。 6.污水在排放前需对排水指标进行检测,以符合国家污水排放的相关规定。 |
GB14881 | 5.1.2 排水设施 5.1.2.1 排水系统的设计和建造应保证排水畅通、便于清洁维护;应适应食品生产的需要,保证食品及 生产、清洁用水不受污染。 5.1.2.2 排水系统入口应安装带水封的地漏等装置,以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及浊气逸出。 5.1.2.3 排水系统出口应有适当措施以降低虫害风险。 5.1.2.4 室内排水的流向应由清洁程度要求高的区域流向清洁程度要求低的区域,且应有防止逆流的设 计。 5.1.2.5 污水在排放前应经适当方式处理,以符合国家污水排放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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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清洁消毒设施: 1.应配备适当的专门用于食品、器具和设备清洁处理的设施,以及专用存放废弃物的设施等。 2.清洁工具按照《清洁工具及工艺器具分区分色作业指导手册》进行管控,清洁工具清洗消毒时保留相关记录。 |
GB14881 | 5.1.3 清洁消毒设施 应配备足够的食品、工器具和设备的专用清洁设施,必要时应配备适宜的消毒设施。应采取措施避 免清洁、消毒工器具带来的交叉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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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废弃物存放设施: 1.应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清洁的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标识清晰。必要时应在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并依废弃物特性分类存放。 2.消料管理按照《消料管控指导规范》进行管控。 3.生产加工过程产生的废弃物应使用专用设施存放,专用设施需加盖密闭。清洁作业区域生产线垃圾回收桶采用脚踩式避免人员手部接触,消料废弃物存放装置需要加盖。 |
GB14881 | 5.1.4 废弃物存放设施 应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清洁的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 应标识清晰。必要时应在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并依废弃物特性分类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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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个人卫生设施: 1. 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必要时特定的作业区入口处可按需要设置更衣室。 更衣室应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并按照《生产现场人员着装规范》进行管理。 2. 生产车间入口及车间内必要处,应按需设置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如设 置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其规格尺寸应能满足消毒需要。 3.应根据需要设置卫生间,卫生间的结构、设施与内部材质应易于保持清洁;卫生间内的适当位 置应设置洗手设施。卫生间不得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4. 应在清洁作业区入口设置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如有需要,应在作业区内适当位置加设洗手 和(或)消毒设施;与消毒设施配套的水龙头其开关应为非手动式。 5.洗手设施的水龙头数量应与同班次食品加工人员数量相匹配,必要时应设置冷热水混合器。洗 手池应采用光滑、不透水、易清洁的材质制成,其设计及构造应易于清洁消毒。应在临近洗手设施的显 著位置标示简明易懂的洗手方法。 6. 根据对食品加工人员清洁程度的要求,必要时应可设置风淋室、淋浴室等设施。风淋室并按照《风淋室清理清洁规范》进行管理,风淋室进出口门具有互锁功能,日常维护需保留相关记录。 |
GB14881 | 5.1.5 个人卫生设施 5.1.5.1 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必要时特定的作业区入口处可按需要设置更衣室。 更衣室应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 5.1.5.2 生产车间入口及车间内必要处,应按需设置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如设 置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其规格尺寸应能满足消毒需要。 5.1.5.3 应根据需要设置卫生间,卫生间的结构、设施与内部材质应易于保持清洁;卫生间内的适当位 置应设置洗手设施。卫生间不得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5.1.5.4 应在清洁作业区入口设置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如有需要,应在作业区内适当位置加设洗手 和(或)消毒设施;与消毒设施配套的水龙头其开关应为非手动式。 5.1.5.5 洗手设施的水龙头数量应与同班次食品加工人员数量相匹配,必要时应设置冷热水混合器。洗 手池应采用光滑、不透水、易清洁的材质制成,其设计及构造应易于清洁消毒。应在临近洗手设施的显 著位置标示简明易懂的洗手方法。 5.1.5.6 根据对食品加工人员清洁程度的要求,必要时应可设置风淋室、淋浴室等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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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通风设施: 1. 应具有适宜的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措施;必要时应通过自然通风或机械设施有效控制生产环境的温度和湿度。通风设施应避免空气从清洁度要求低的作业区域流向清洁度要求高的作业区域。 2. 应合理设置进气口位置,进气口与排气口和户外垃圾存放装置等污染源保持适宜的距离和角 度。进、排气口应装有防止虫害侵入的网罩等设施。通风排气设施应易于清洁、维修或更换。通风排气设施应易于清洁、维修或更换,中央空调按照《中央空调卫生清理指导规范》进行管控,并保留相关记录。 3. 若生产过程需要对空气进行过滤净化处理,应加装空气过滤装置并定期清洁。 4. 根据生产需要,必要时应安装除尘设施。 5.用于食品、清洁食品接触面或设备的压缩空气或其他气体应经过滤净化处理,以防止造成间接污染。 |
GB14881 | 5.1.6 通风设施 5.1.6.1 应具有适宜的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措施;必要时应通过自然通风或机械设施有效控制生产环境的温度和湿度。通风设施应避免空气从清洁度要求低的作业区域流向清洁度要求高的作业区域。 5.1.6.2 应合理设置进气口位置,进气口与排气口和户外垃圾存放装置等污染源保持适宜的距离和角 度。进、排气口应装有防止虫害侵入的网罩等设施。通风排气设施应易于清洁、维修或更换。 5.1.6.3 若生产过程需要对空气进行过滤净化处理,应加装空气过滤装置并定期清洁。 5.1.6.4 根据生产需要,必要时应安装除尘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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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照明设施: 1. 厂房内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光泽和亮度应能满足生产和操作需要;光源应使食品呈现真实的颜色。 2. 如需在暴露食品和原料的正上方安装照明设施,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 |
GB14881 | 5.1.7 照明设施 5.1.7.1 厂房内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光泽和亮度应能满足生产和操作需要;光源应使食品 呈现真实的颜色。 5.1.7.2 如需在暴露食品和原料的正上方安装照明设施,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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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仓储设施: 1. 应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的数量、贮存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2. 仓库应以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仓库地面应平整,便于通风换气。仓库的设计应能易于维护 和清洁,防止虫害藏匿,并应有防止虫害侵入的装置。 3. 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 标识,防止交叉污染。必要时仓库应设有温、湿度控制设施。 4 .贮存物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以利于空气流通及物品搬运 5. 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质应分别安全包装,明确标识,并应与原料、半 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 |
GB14881 | 5.1.8 仓储设施 5.1.8.1 应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的数量、贮存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5.1.8.2 仓库应以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仓库地面应平整,便于通风换气。仓库的设计应能易于维护 和清洁,防止虫害藏匿,并应有防止虫害侵入的装置。 5.1.8.3 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 标识,防止交叉污染。必要时仓库应设有温、湿度控制设施。 5.1.8.4 贮存物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以利于空气流通及物品搬运。 5.1.8.5 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质应分别安全包装,明确标识,并应与原料、半 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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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备管理 | ||||||
1 | 应当配备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备的性能和精度应当满足生产加工的要求。必备的生产设备。 | 应当配备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备的性能和精度应当满足生产加工的要求。必备的生产设备。 | ||||
2 | 设备的材质设计以及保养与维修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 材质 : 1 .原料、半成品、成品直接或间接接触的所有设备与用具,应使用无毒、安全、无臭味或明显异物、耐酸碱腐蚀、不易脱落的材料制作,并应易于清洁和保养。 2.设备、工器具等与食品接触的表面应使用光滑、无吸收性、易于清洁保养和消毒的材料制成,在正常生产条件下不会与食品、清洁剂和消毒剂发生反应,并应保持完好无损。 3.不应在生产现场使用木质、不易清洗且存在卫生死角的工艺器具。 |
GB14881 | 5.2.1.2 材质 5.2.1.2.1 与原料、半成品、成品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使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的材料制 作,并应易于清洁和保养。 5.2.1.2.2 设备、工器具等与食品接触的表面应使用光滑、无吸收性、易于清洁保养和消毒的材料制成, 在正常生产条件下不会与食品、清洁剂和消毒剂发生反应,并应保持完好无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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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设计: 1.所有生产设备应从设计和结构上避免零件、金属碎屑、润滑油、或其他污染因素混入食品, 并应易于清洁消毒、易于检查和维护。 2. 设备应不留空隙地固定在墙壁或地板上,或在安装时与地面和墙壁间保留足够空间,以便清洁和维护。 3.食品接触面应平滑、无凹陷或裂缝,以减少食品碎屑、污垢及有机物的聚积。 4.食品接触面设备符合卫生型设计要求,避免直角设计造成的卫生死角问题。 5.应有专门的区域贮存设备备件,以便设备维修时能及时获得必要的备件;应保持备件贮存区域清洁干燥。 |
GB14881 | 5.2.1.3 设计 5.2.1.3.1 所有生产设备应从设计和结构上避免零件、金属碎屑、润滑油、或其他污染因素混入食品, 并应易于清洁消毒、易于检查和维护。 5.2.1.3.2 设备应不留空隙地固定在墙壁或地板上,或在安装时与地面和墙壁间保留足够空间,以便 清洁和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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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设备的保养和维修: 1.应建立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及时记录。 2.生产、包装、贮存等设备及工器具、生产用管道、裸露食品接触表面应定期按照清洗消毒标准进行清洁消毒 。 3.出现故障应按照《生产过程设备故障质量管控指导规范》管控,保留相关记录。 4.生产设备应有明显的运行状态标识,维修后的设备应进行验证或确认,确保各项性能满足工艺要求。 |
GB14881 | 5.2.3 设备的保养和维修 应建立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及时记录。 6.2.2生产、包装、贮存等设备及工器具、生产用管道、裸露食品接触表面应定期清洁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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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计量设备的配备、检定、档案台账等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 1.识别需要计量检定的设备与仪表,建立计量设备清单、台账,并及时更新; 2.按照计量设备检定周期,及时对计量设备进行检定、校准,现场使用的设备不得出现超出有效期的现象; 3.对计量设备的状态进行标识,且现场标识清晰、准确 4.现场计量器具保持清洁、干净、无腐蚀现象,不合格计量器具撤离现场 |
GB14881 | 5.2.2 监控设备 用于监测、控制、记录的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记录仪等,应定期校准、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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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 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计量检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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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章计量检定 | 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 |||||
5. 人员管理 | ||||||
1 |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生产、技术、检验人员等)的培训计划是否落实,培训内容是否符合规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 1.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工厂的食品安全管理。 2.各部门应有明确的管理职责且落实到岗位,并确保与质量、安全相关的管理职责落实到位 |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3.3 | 13.3管理人员应了解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则和操作规范,能够判断潜在的危险,采取适当的预防和纠正措施,确保有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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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3.应建立培训考核制度和岗位上岗制度 4.针对各层级、各岗位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培训的内容应与岗位的要求相适应,并组织实施,保留相关记录 5.工厂要组织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上岗认证,并保留认证的全部材料,不具备能力的不得上岗 6.当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更新时,应及时开展培训 7.应定期审核和修订培训计划,评估培训效果,并进行常规检查,以确保培训计划的有效实施。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 13.1应配备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并建立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 |||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培训管理中的12.1-12.5条款 | 12.1 应建立食品生产相关岗位的培训制度,对食品加工人员以及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食品 安全知识培训 12.2 应通过培训促进各岗位从业人员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 意识和责任,提高相应的知识水平。 12.3 应根据食品生产不同岗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 12.4 当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更新时,应及时开展培训。 12.5 应定期审核和修订培训计划,评估培训效果,并进行常规检查,以确保培训计划的有效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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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文件记录管理--质量管理部 | ||||||
1 | 应建立满足相关法律法规与工厂生产运营管理需求的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 1.文件至少要包含法规要求的26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建立法律法规、内外部文件、记录清单并适时更新 3.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并保留相关证据 4.定期对文件进行评审,并保留评审记录 5.所有文件要按照过程进行分类、存放,保证审核时能够及时提供 |
《食品安全法》第46 -48条 |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四)运输和交付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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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中共有22个条款对管理制度提出了要求 | 5.2.3设备的保养和维修:应建立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及时记录 6.1.1应制定食品加工人员和食品生产卫生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考核标准,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 任制 6.1.2应根据食品的特点以及生产、贮存过程的卫生要求,建立对保证食品安全具有显著意义的关键控 制环节的监控制度,良好实施并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1.3应制定针对生产环境、食品加工人员、设备及设施等的卫生监控制度,确立内部监控的范围、对 象和频率。记录并存档监控结果,定期对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1.4 应建立清洁消毒制度和清洁消毒用具管理制度。清洁消毒前后的设备和工器具应分开放置妥善 保管,避免交叉污染。 6.3.1.1应建立并执行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6.4.2 应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6.5.1 应制定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有特殊要求的废弃物其处理方式应符合有关规定。 6.6.3应制定工作服的清洗保洁制度,必要时应及时更换;生产中应注意保持工作服干净完好。 7.1 一般要求:应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验收、运输和贮存管理制度,确保所使用的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7.2.6食品原料仓库应设专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 质期的食品原料。 8.1.1 应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关键环节,并设立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的控制措施。 8.2.1.1应根据原料、产品和工艺的特点,针对生产设备和环境制定有效的清洁消毒制度,降低微生物 污染的风险。 8.2.2.1 根据产品特点确定关键控制环节进行微生物监控;必要时应建立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包括生产环境的微生物监控和过程产品的微生物监控。 8.3.1应建立防止化学污染的管理制度,分析可能的污染源和污染途径,制定适当的控制计划和控制程序。 8.3.2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制度,按照 GB 2760 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 8.3.5建立清洁剂、消毒剂等化学品的使用制度。 8.4.1应建立防止异物污染的管理制度,分析可能的污染源和污染途径,并制定相应的控制计划和控 制程序。 9.3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 10.2应建立和执行适当的仓储制度,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11.1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产品召回制度。 12.1应建立食品生产相关岗位的培训制度,对食品加工人员以及相关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食品 安全知识培训。 14.1.3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对客户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意见、投诉,企业相关管理部门应作记录 并查找原因,妥善处理。 14.2应建立文件的管理制度,对文件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各相关场所使用的文件均为有效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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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第17条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的全过程实行标准化管理,实施从原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与检验、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 |||||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三十四条 | 在管理制度方面,核查申请人的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不安全食品召回、不合格品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审查细则规定的其他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 |||||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2-14.3 | 14.2 应建立文件的管理制度,对文件进行有效管理,确保各相关场所使用的文件均为有效版本。 14.3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手段(如电子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和文件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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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 1.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要形成详细记录 2.各项记录均应由执行人员和有关督导人员复核签名或签章,记录内容如有修改,不能将原文涂掉以致无法辨认,且修改后应由修改人在修改文字附近签名或签章。 3.记录设计的所有内容要填写完整、真实,不得出现空白之处 4.所有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5.所有记录要按照过程、时间进行分类、存放,保证审核时能够及时提供 |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 | 14.1.1 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 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 14.1.1.1 应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 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14.1.1.2 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加工过程(包括工艺参数、环境监测等)、产品贮存情况及产品的检验批 号、检验日期、检验人员、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等内容。 14.1.1.3 应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检验合格单、销售日期等内容。 14.1.1.4 应如实记录发生召回的食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发生召回的原因及后续整改方案等内容。 14.1.2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由记录和审核人员复核签名,记录内容应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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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过程实施保障 | ||||||
1.产品设计管理 | ||||||
1 | 研发机构是否正常运行,研发场所、设备设施、人员是否能够满足新产品研发、跟踪评价营养和安全、确定保质期以及研究、防范风险因素的要求。 | 检查研发机构是否运行正常;是否有专门的研发场所及研发设备、检测设备,如:研发人员的专业、学历及工作经验是否满足新产品研发、跟踪评价营养和安全、确保保质期以及研究、防范风险因素的要求。 | —— | —— | ||
2 | 产品配方与原辅料品种与名称的一致性 | 1、产品标签明示的各种配料及标识形式应符合GB7718中4.1.3及4.1.4中每个条款要求。 2、核查库房中的成品、包材以及留样的包装标签明示的产品配料是否与产品实际配方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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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辅料仓库中的原辅料名称与产品配方中的原辅料名称保持一致; | —— | —— | ||||
3 | 生产产品的包材内容、版面、字体大小等内容是否符合GB7718的规定 | 实际使用的包材版面标识内容与GB7718规定的条款要求逐条作对照,符合每条要求。 | GB7718 | |||
4 | 生产产品的包材营养标签标识是否符合GB28050的规定 | 1、实际使用的包材版面营养标签标识与GB28050规定的条款要求逐条作对照符合每条要求。 2、产品设计时根据每个产品涉及的原料均进行过理论推算及实际验证,与期望值相符。 3、实际生产抽查每个品种的出厂检验报告,核查实测的营养物质含量是否与产品配方研发/设计时的期望值相符。 |
GB28050 | —— | ||
2.原辅料管理 | ||||||
1 | 是否对原辅料供应商逐一进行了现场评审;供应商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进口商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质量标准、产品检验合格报告是否齐全、有效。 | 1、原料和包装材料的采购和验收要求 1.1企业应建立供应商管理制度,规定供应商的选择、审核、评估标准及程序。 1.2企业应建立原料和包装材料进货查验制度。 1.2.1原料和包装材料验收时,应查验该批原料和包装材料的合格证明文件(企业自检报告或第三方出具的检验报告);无法提供有效的合格证明文件的,应按照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或企业验收标准对所购原料和包装材料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接收与使用,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如实记录原料和包装材料的相关信息(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1.3 经判定拒收的原料和包装材料应予以明确标识,单独存放于不合格品区域,并通知供货方做进一步处理。 1.4对生产加工过程中无后续巴氏杀菌或灭菌工序的原辅料,应制定相关标准要求,对微生物等指标进行监控。 2、原料和包装材料的运输和贮存要求 2.1食品添加剂应由专人负责管理,设置专库或专区存放,如实记录添加剂的名称、进货时间、进货量和使用量等,还应注意其有效期限及贮存温、湿度要求。 2.2 企业应按照保证质量安全的要求温、湿度要求及防护要求运输和贮存原料和包装材料。 2.2.1原料和包装材料在运输和贮存过程应避免太阳直射、雨淋、强烈的温度、湿度变化与撞击等;不应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混存。 2.2.2 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避免原料和包装材料受到污染及损坏;对有温度、湿度及其他特殊要求的原料和包装材料应按规定条件运输和贮存 2.2.3在贮存期间应按照不同原料和包装材料的特点分区存放,并明确标识,标明相关信息和质量状态。 2.3贮存散装原料,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原料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2.4 应定期检查库存原料和包装材料,对贮存时间较长,品质有可能发生变化的原料和包装材料,应定期抽样确认品质;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原料和包装材料。 2.5合格原料和包装材料使用时应遵照“先进先出”或“效期先出”的原则,合理安排使用。 2.6盛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的包装或容器,是食品行业公认或经过第三方食品安全指标验证符合要求,不易受污染,符合卫生要求。 2.7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进入生产区域时应有一定的缓冲区域或外包装清洁措施或脱外包区域,以降低污染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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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库房的存放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各类物料是否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便于通风、检查、维护,防止虫害藏匿;各类物品标识和物料信息是否明晰、准确。 | —— | —— | |||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7.2.6 | 7.2.6 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 质期的食品原料。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必要时应根据不同食品原料的特性确定出货顺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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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是否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逐批索取原辅料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或自行检验;是否逐批记录进货查验信息,信息内容是否齐全、完整、有效 |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7.2-7.5 | 7.2 食品原料 7.2.1 采购的食品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 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7.2.2 食品原料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食品原料应在指定区域与合格品分开放 置并明显标记,并应及时进行退、换货等处理 7.2.3 加工前宜进行感官检验,必要时应进行实验室检验;检验发现涉及食品安全项目指标异常的,不 得使用;只应使用确定适用的食品原料。 7.2.4食品原料运输及贮存中应避免日光直射、备有防雨防尘设施;根据食品原料的特点和卫生需要, 必要时还应具备保温、冷藏、保鲜等设施。 7.2.5 食品原料运输工具和容器应保持清洁、维护良好,必要时应进行消毒。食品原料不得与有毒、有 害物品同时装运,避免污染食品原料。 7.2.6 食品原料仓库应设专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 质期的食品原料。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必要时应根据不同食品原料的特性确定出货顺 序。 7.3.1 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添加剂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 方可使用。 7.3.2 运输食品添加剂的工具和容器应保持清洁、维护良好,并能提供必要的保护,避免污染食品添加剂。 7.3.3 食品添加剂的贮藏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添加剂。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必要时应根据食品添加剂的特性确定出货顺序 7.4 食品相关产品 7.4.1 采购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实行 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还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 方可使用。 7.4.2 运输食品相关产品的工具和容器应保持清洁、维护良好,并能提供必要的保护,避免污染食品原 料和交叉污染。 7.4.3 食品相关产品的贮藏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 品相关产品。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7.5 其他 盛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的包装或容器,其材质应稳定、无毒无害, 不易受污染,符合卫生要求。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进入生产区域时应有一定的缓冲区域或外包装清洁措施, 以降低污染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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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过程管理 | ||||||
1 | 产品污染风险控制 | 1.明确危害分析的方法; 2.对生产工艺过程进行危害分析,识别出需要控制的危害; 3.针对识别出CCP与OPRP点制定控制措,并经过确认后形成管控制度,保留确认记录; 4.对CCP与OPRP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控与验证,并形成相应的记录。 |
GB14881 | 8.1.1 应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关键环节,并设立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的控制措 施。在关键环节所在区域,应配备相关的文件以落实控制措施,如配料(投料)表、岗位操作规程等。 8.1.2 鼓励采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对生产过程进行食品安全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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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微生物污染的控制 | 1.应根据原料、产品和工艺的特点,针对生产设备和环境制定有效的清洁消毒制度,降低微生物 污染的风险。 2. 清洁消毒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清洁消毒的区域、设备或器具名称;清洁消毒工作的职责;使 用的洗涤、消毒剂;清洁消毒方法和频率;清洁消毒效果的验证及不符合的处理;清洁消毒工作及监控 记录。 3.应确保实施清洁消毒制度,如实记录;及时验证消毒效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根据产品特点确定关键控制环节进行微生物监控;必要时应建立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 序,包括生产环境的微生物监控和过程产品的微生物监控。 5.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应包括:微生物监控指标、取样点、监控频率、取样和检测方 法、评判原则和整改措施等,具体可参照附录 A 的要求,结合生产工艺及产品特点制定。 6. 微生物监控应包括致病菌监控和指示菌监控,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结果应能反映食品加 工过程中对微生物污染的控制水平。 7.按照事业部下发的《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作业指导标准汇编手册》对设备及使用的工艺器具清洗消毒,并保留相关记录。 8.环境按照《生产车间环境消毒控制指导标准》对车间环境进行管控,并保留相关记录。 |
8.2.1 清洁和消毒 8.2.1.1 应根据原料、产品和工艺的特点,针对生产设备和环境制定有效的清洁消毒制度,降低微生物 污染的风险。 8.2.1.2 清洁消毒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清洁消毒的区域、设备或器具名称;清洁消毒工作的职责;使 用的洗涤、消毒剂;清洁消毒方法和频率;清洁消毒效果的验证及不符合的处理;清洁消毒工作及监控 记录。 8.2.1.3 应确保实施清洁消毒制度,如实记录;及时验证消毒效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8.2.2 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 8.2.2.1 根据产品特点确定关键控制环节进行微生物监控;必要时应建立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 序,包括生产环境的微生物监控和过程产品的微生物监控。 8.2.2.2 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应包括:微生物监控指标、取样点、监控频率、取样和检测方 法、评判原则和整改措施等,具体可参照附录 A 的要求,结合生产工艺及产品特点制定。 8.2.2.3 微生物监控应包括致病菌监控和指示菌监控,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结果应能反映食品加 工过程中对微生物污染的控制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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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化学污染的控制 | 1.应建立防止化学污染的管理制度,分析可能的污染源和污染途径,制定适当的控制计划和控制程 序。 2.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制度,按照 GB 2760 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 3. 不得在食品加工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非食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4.生产设备上可能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的活动部件若需润滑,应当使用食用油脂或能保证食品安全 要求的其他油脂。 5. 建立清洁剂、消毒剂等化学品的使用制度。除清洁消毒必需和工艺需要,不应在生产场所使用和 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化学制剂。 6.食品添加剂、清洁剂、消毒剂等均应采用适宜的容器妥善保存,且应明显标示、分类贮存;领用 时应准确计量、作好使用记录。 7. 应当关注食品在加工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物质的情况,鼓励采取有效措施减低其风险。 8.食品添加剂使用按照《小料房日常管理规范》进行管控,并保留相关记录。 |
8.3.1 应建立防止化学污染的管理制度,分析可能的污染源和污染途径,制定适当的控制计划和控制程 序。 8.3.2 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制度,按照 GB 2760 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 8.3.3 不得在食品加工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非食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8.3.4 生产设备上可能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的活动部件若需润滑,应当使用食用油脂或能保证食品安全 要求的其他油脂。 8.3.5 建立清洁剂、消毒剂等化学品的使用制度。除清洁消毒必需和工艺需要,不应在生产场所使用和 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化学制剂。 8.3.6 食品添加剂、清洁剂、消毒剂等均应采用适宜的容器妥善保存,且应明显标示、分类贮存;领用 时应准确计量、作好使用记录。 8.3.7 应当关注食品在加工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物质的情况,鼓励采取有效措施减低其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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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物理污染控制 | 1.应建立防止异物污染的管理制度,分析可能的污染源和污染途径,并制定相应的控制计划和控制程序。 2.应通过采取设备维护、卫生管理、现场管理、外来人员管理及加工规程监督等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食品受到玻璃、金属、塑胶等异物污染的风险。 3.应采取设置筛网、捕集器、磁铁、金属检查器等有效措施降低金属或其他异物污染食品的风险。 4.应进行现场维修、维护及施工等工作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异物、异味、碎屑等污染食品。 5.不应在生产过程使用钢丝球、百洁布。 |
8.4.1应建立防止异物污染的管理制度,分析可能的污染源和污染途径,并制定相应的控制计划和控制程序.8.4.2应通过采取设备维护、卫生管理、现场管理、外来人员管理及加工规程监督等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食品受到玻璃、金属、塑胶等异物污染的风险。8.4.3应采取设置筛网、捕集器、磁铁、金属检查器等有效措施降低金属或其他异物污染食品的风险。8.4.4应进行现场维修、维护及施工等工作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异物、异味、碎屑等污染食品。 | |||
5 | 包装防护 | 1. 食品包装应能在正常的贮存、运输、销售条件下最大限度地保护食品的安全性和食品品质。 2. 使用包装材料时应核对标识,避免误用;应如实记录包装材料的使用情况。 |
8.5.1 食品包装应能在正常的贮存、运输、销售条件下最大限度地保护食品的安全性和食品品质。 8.5.2 使用包装材料时应核对标识,避免误用;应如实记录包装材料的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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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废弃物管理 | 1.应制定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有特殊要求的废弃物其处理方式应符合有关规定。废弃物应定期 清除;易腐败的废弃物应尽快清除;必要时应及时清除废弃物。 2.车间外废弃物放置场所应与食品加工场所隔离防止污染;应防止不良气味或有害有毒气体溢出; 应防止虫害孳生。 |
6.5.1 应制定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有特殊要求的废弃物其处理方式应符合有关规定。废弃物应定期 清除;易腐败的废弃物应尽快清除;必要时应及时清除废弃物。 6.5.2 车间外废弃物放置场所应与食品加工场所隔离防止污染;应防止不良气味或有害有毒气体溢出; 应防止虫害孳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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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物料平衡 | 1.建立月度产品生产清单,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产量; 2.产品投料记录中的物料种类、投料比例要与产品配方一致,领料、投料记录齐全、完整、真实,投料前要进行复核、确认; 3.生产记录、统计报表、财务记录记载的原辅料用量、半成品产量、成品产量以及不合格品数量是否完整、真实、准确,与成品入库记录、检验记录、销售记录、库存记录等记载的数据是否对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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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生产车间的防虫害侵入措施是否有效 | 1.应保持建筑物完好、环境整洁,防止虫害侵入及孳生。 2.应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 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若发现有虫鼠害痕迹时,应追查来源,消除隐患。 3.应准确绘制虫害控制平面图,标明捕鼠器、粘鼠板、灭蝇灯、室外诱饵投放点、生化信息素捕杀 装置等放置的位置。 4.厂区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 5.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制剂进行处理时,不应影响食品安全和食品应有的品质、不应污染食品接触表面、设备、工器具及包装材料。除虫灭害工作应有相应的记录。 6.使用各类杀虫剂或其他药剂前,应做好预防措施避免对人身、食品、设备工具造成污染;不慎污 染时,应及时将被污染的设备、工具彻底清洁,消除污染。 |
GB14881 | 1.应保持建筑物完好、环境整洁,防止虫害侵入及孳生。 2.应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 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若发现有虫鼠害痕迹时,应追查来源,消除隐患。 3.应准确绘制虫害控制平面图,标明捕鼠器、粘鼠板、灭蝇灯、室外诱饵投放点、生化信息素捕杀 装置等放置的位置。 4.厂区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 5.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制剂进行处理时,不应影响食品安全和食品应有的品质、不应污染食品接触表面、设备、工器具及包装材料。除虫灭害工作应有相应的记录。 6.使用各类杀虫剂或其他药剂前,应做好预防措施避免对人身、食品、设备工具造成污染;不慎污 染时,应及时将被污染的设备、工具彻底清洁,消除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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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现场的加工人员是否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人员实际健康状况是否符合工作岗位的要求。 | 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上岗工作。 |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 |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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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建立并执行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2.食品加工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前应接受卫生培训。 3.食品加工人员如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 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或有明显皮肤损伤未愈合的,应当 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
6.3.1.1 应建立并执行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6.3.1.2 食品加工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前应接受卫生培训。 6.3.1.3 食品加工人员如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 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或有明显皮肤损伤未愈合的,应当 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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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现场加工人员的着装、个人的清洗消毒及卫生习惯是否符合标准及制度的要求 | 1.进入食品生产场所前应整理个人卫生,防止污染食品。 2.进入作业区域应规范穿着洁净的工作服,并按要求洗手、消毒;头发应藏于工作帽内或使用发网约束。 3.进入作业区域不应配戴饰物、手表,不应化妆、染指甲、喷洒香水;不得携带或存放与食品生 产无关的个人用品。 4.使用卫生间、接触可能污染食品的物品、或从事与食品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再次从事接触 食品、食品工器具、食品设备等与食品生产相关的活动前应洗手消毒。 5.来访者非食品加工人员不得进入食品生产场所,特殊情况下进入时应遵守和食品加工人员同样的卫生要求。 |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3.2、6.3.3 | 6.3.2.1 进入食品生产场所前应整理个人卫生,防止污染食品。 6.3.2.2 进入作业区域应规范穿着洁净的工作服,并按要求洗手、消毒;头发应藏于工作帽内或使用发网约束。 6.3.2.3 进入作业区域不应配戴饰物、手表,不应化妆、染指甲、喷洒香水;不得携带或存放与食品生 产无关的个人用品。 6.3.2.4 使用卫生间、接触可能污染食品的物品、或从事与食品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再次从事接触 食品、食品工器具、食品设备等与食品生产相关的活动前应洗手消毒 6.3.3 来访者非食品加工人员不得进入食品生产场所,特殊情况下进入时应遵守和食品加工人员同样的卫生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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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工作服管理 | 1.进入作业区域应穿着工作服。 2.应根据食品的特点及生产工艺的要求配备专用工作服,如衣、裤、鞋靴、帽和发网等,必要时还可配备口罩、围裙、套袖、手套等。 3.应制定工作服的清洗保洁制度,必要时应及时更换;生产中应注意保持工作服干净完好。确保工作服、衣帽、口罩满足清洁作业区卫生要求;工衣清洗按照事业部下发的《工衣清洗规范》执行。 4.工作服的设计、选材和制作应适应不同作业区的要求,降低交叉污染食品的风险;应合理选择工作服口袋的位置、使用的连接扣件等,降低内容物或扣件掉落污染食品的风险。 |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6 | 6.6.1 进入作业区域应穿着工作服。 6.6.2 应根据食品的特点及生产工艺的要求配备专用工作服,如衣、裤、鞋靴、帽和发网等,必要时还 可配备口罩、围裙、套袖、手套等。 6.6.3 应制定工作服的清洗保洁制度,必要时应及时更换;生产中应注意保持工作服干净完好。 6.6.4 工作服的设计、选材和制作应适应不同作业区的要求,降低交叉污染食品的风险;应合理选择工作服口袋的位置、使用的连接扣件等,降低内容物或扣件掉落污染食品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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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仓储运输管理 | ||||||
1 | 产品储存与运输基本要求 | 1.产品贮存 1.1产品应贮存在≤-18℃的专用冷库内,冷库应定期清扫、消毒。 1.2产品应使用垛垫码放,离墙、离地应大于10cm。 1.3产品储存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的物品、清真禁忌品或其他杂物一起贮存。 1.4产品码放高度应符合产品码放标准要求;杯类产品必须按包装箱体标识正放,严禁产品倒置码放。 2.产品运输 2.1运输车辆应符合卫生要求,短途运输应使用冷藏车,长途运输冷藏车车厢温度应<-15℃。 2.2产品不应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或清真禁忌品混装、混运,防止挤压2.3搬运产品应轻拿轻放,不得摔扔、撞击、挤压;产品外包装箱必须严密、整体、无破损、无裸露现象。 2.4严格控制装卸车时间,不允许出现产品出库后等待装车或装车过程缓慢、车门长时间敞开等现象,防止产品因装车时间长而造成产品软化。 2.5待装产品外包装箱必须严密、整齐、无破损、无裸露现象,否则不予装车;杯类产品必须按包装箱体标识正放。 |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0.1-10.4 | 10.1 根据食品的特点和卫生需要选择适宜的贮存和运输条件,必要时应配备保温、冷藏、保鲜等设 施。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或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10.2 应建立和执行适当的仓储制度,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10.3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器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降低食品污染的风 险。 10.4 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光直射、雨淋、显著的温湿度变化和剧烈撞击等,防止食品受到不良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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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库房是否存放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物料以及过期原辅料是否隔离存放 |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7.2.2 | 7.2.2 食品原料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食品原料应在指定区域与合格品分开放 置并明显标记,并应及时进行退、换货等处理。 | |||
5.风险评估与应对 | ||||||
1 | 是否及时收集、监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并进行评估、处置;处置措施是否有效,是否能够防范风险。 | ①与质量相关的工厂主管级及以上人员应知食品安全风险制度、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②工厂应通过月度质量分析会、专项质量分析会等形式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的分析及预防,对于出现超预警、超内控的项目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关闭。 ③工厂应按照产品放行制度进行产品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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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检验过程保障 | ||||||
1 | 检验室的类型、布局以及相关辅助设施是否满足检验的需求;检验室是否与生产区域有效分隔 | ①化验室应当布局合理,化验室人员出入口、检验药品进出口应与车间有效隔离。 ②化验室的工衣需要单独清洗,避免与车间工衣交叉污染。 ③理化检验区域:理化室、仪器室、天平室的环境符合《检验管理规范》中的要求,如温度、湿度、震动、区域隔离等,确保能有效保证实验的有效性、准确性,并保证安全;实验室现场卫生应整洁、无死角,并定位管理。 ④微生物检验区域:常规和致病菌微生物实验室环境应符合温度、湿度、光照、洁净度的要求;致病菌室应能够与生产车间有效隔离;实验室现场卫生应整洁、无死角,物品摆放布局合理。 ⑤环境监控:每日对环境温湿度进行监控,对超出控制要求的情况有有效控制措施;按照《微生物室管理制度》要求对微生物室和致病菌实验室进行清洗消毒,能够有效防止交叉污染;霉菌检测需使用单独的培养箱,出具结果时对培养皿有效防护,防止孢子扩散污染。 |
GB14881 | 4.1.1厂房内设置的检验室应与生产区域分隔。 | ||
2 | 检验设备的种类、数量、技术参数是否符合审查细则和相关检验标准的规定;检验所需的试剂、标准物质、标准菌株等是否妥善保管,是否满足检验需求。 | ①台账、档案管理:应建立设备清单和设备档案,要求档案齐全(包括设备台账、作业指导书、说明书、检定证书、出厂合格证书、验收记录、大小修记录等资料);设备备件应建立台账管理,重要备件专人保管,有领用记录。 ②标识、使用:设备标识应符合《化验室设备管理制度》要求,包括唯一性编号标识和四色状态标识,应与实际状态相符;不用的设备、仪器或检定不合格的仪器及时封存或标识;设备现场应放置设备作业指导书,设备的使用应符合作业指导书的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和安全要求。 ③量值溯源:化验室计量设备、仪表和计量器具应制定量值溯源计划,并按照计划要求实施检定和校准;快速检测设备应有定期比对和允差要求,并按要求进行比对。 ④需进行期间核查的设备应具备期间核查计划,并按计划执行,保存记录。 |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三十一条 | 对原辅料及出厂产品进行检验的,是否具备审查细则规定的检验设备设施,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检验需要 | ||
3 | ①应购买符合检验方法要求的标准物质(纯度、厂家等);标准品证书应进行评审和保存,标准品应建立台账管理。 ②期间核查:标准品应有年度期间核查计划,标准品和实验用水的期间核查频次、方法符合制度要求。 ③药品和供应品申购、验收:检验药品、标准品及其他供应品的申购和验收符合《检验管理规范》的要求。 ④台账及库存量管理:检验药品和其他供应品应建立台账管理,台账内容应完整、帐物相符;库存数量符合《检验药品管理制度》中推荐的合理库存量要求;标准菌株应有清单和传代记录。 ⑤药品配制及有效性:药品和标准品的配制和使用符合要求,配制记录信息完整;标准溶液的配制和标定符合国标要求,标定记录正确、信息完整;药品的有效期、保存条件、盛放容器等应符合要求;药品标识应正确、信息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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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是否开展过程检验,过程检验记录内容是否齐全、完整。 | ①检验计划策划:工厂按照事业部检验及风险监测计划汇编的要求制定本工厂的计划,包括对过程、出厂和型式检验的管理规定。计划制定科学、合理、可行;计划制定、审批及生产过程变更后计划的评审符合规定流程,并保留了相关记录。 ②计划实施-自检:原辅料、过程产品、产品、清洗消毒剂和生产用水自检项目和频次符合检验计划,检验计划能够被有效实施。 计划实施-外部送检:原辅料、产品外部送检项目和频次符合检验计划和事业部送检计划要求;原辅料的验收标准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送检前确认检出限、对方检验能力,外送报告符合要求。 ③记录填写:所有纸质版记录填写符合制度要求(填写规范、更改符合要求、内容真实、信息完整、准确无误、实时填写)。 ④记录审核:所有的原始记录(包括信息系统中的原始记录)应有记录人和审核人,记录的审核应及时。 ⑤归档:所有记录归档符合事业部要求,应形成归档记录清单,便于查阅 ⑥已纳入信息系统的记录:检验质量信息系统录入的正确性、及时性、数据共享和报表符合要求,上传系统的检验报告单及时、正确。 |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9.1 | 9.1 应通过自行检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验,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 | ||
5 | 是否严格执行出厂产品批批全项自行检验规定;检验报告、原始记录是否规范、完整;出厂检验记录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要求。 | |||||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 |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 |||||
6 | 留样库是否满足留样需求;是否按照规定批批留存样品;留存样品数量和留存时间是否满足复检的需求。 | 应设置专门的留样室或留样柜存放保留样; ①检验后样品、送检样品需在出具检验结果前留样,不合格样品需待相应原料或产品处置完毕后再做处理; ②所有生产的产品每批应留样,应有留样清单,标识完整、正确,样品留存至保质期结束;样品的处置符合制度要求,并形成处置记录。 |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9.3 | 9.3 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 | ||
7 | 使用非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方法、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的,是否定期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者验证。检验结果呈阳性时,是否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确认。 | ①方法收集:化验室有检验方法清单,及时收集外部检验方法和标准,定期评审内部检验方法,确保方法齐全、现行有效,各岗位常用的检验方法在现场放置,便于检验人员查阅。 ②方法确认和证实:实验室应按事业部要求的检验方法开展检测;新方法开展前应进行方法确认并保留相关记录。 ③方法使用:各岗位检验人员能够熟悉本岗位原辅料、成品、过程产品、微生物、仪器的检验方法;现场使用的检验方法无过期和作废现象。 ④方法变更:实验室不能随意变更检验方法,进行方法变更时需向事业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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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检验人员的专业、工作经历和能力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 ①人员档案管理:化验室有人员一览表和检验员档案,档案内容齐全(人员简历表、培训档案、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岗前培训和上岗考评记录、安全责任状,特殊岗位授权书等);档案内容应定期更新。 ②应具备检验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要求(包括专业、工作经历、可开展检验项目的能力、可开展检验方法的能力等),并确保符合。 ③应当建立培训与考核制度,制定培训计划,培训的内容应与岗位的要求相适应,并有相应记录。应定期培训考核,不具备能力的不得上岗。 |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9.2 | 9.2自行检验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人员按规定的检验方法检验;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 |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第15条 | 检验人员必须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取得从事食品质量检验的资质 | |||||
9 | 是否对化验室开展的产品放行检验项目的检验能力进行了验证,且能够满足要求 | ①质量保证计划: 化验室按照事业部的《质量保证计划》的要求制定本工厂的年度质量保证计划,计划中监控项目能够覆盖所有开展的检验项目和所有人,监控方式和频次不低于事业部制度的要求。 ②质量保证计划实施:有效实施质量保证计划,人员之间比对、实验室之间比对、回收率检测、标准样检测和外部能力验证;检验记录规范、信息完整、结果真实有效。 ③超出允差的处理:对质量保证过程中超出允差要求的项目有原因分析和整改措施;原因分析是否充分,整改及时、措施有效;偏离项目在整改排期内完成整改。 |
GB14881 9.1-9.5 |
9.4 应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原料控制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频次以有效验证生 产过程中的控制措施。净含量、感官要求以及其他容易受生产过程影响而变化的检验项目的检验频次应 大于其他检验项目。 | ||
10 | 使用的化学品是否备案且化学品库设置及管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①危化品采购、验收:易制毒药品的采购应在公安局网站备案,符合《实验室安全手册》中的管理要求,按照《检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验收 ②台账管理:危化品应建立台账管理,台账内容应完整、帐物相符; ③危化品库存管理:危化品库房和现场临时药品柜存放的危化品符合分区存放和存放条件要求;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品应建立台账,有毒有害药品、易燃易爆药品、腐蚀性药品等危险药品专人、专柜保存,有领用记录;库存数量符合《检验药品管理制度》中推荐的合理库存量要求;所有危险化学药品有MSDS,并且在现场放置,人员熟悉MSDS内容; ④安全防护和应急:化验室和危化品库房应配备安全防护用具和应急用品,放置在明显、方便取用的位置并建立清单管理;化验室灭火器在有效期内,防护用品和应急用品定期检查,确保有效;检验人员熟悉防护用品和应急用品的使用方法,检验过程中按照安全操作规范进行,按照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开展检测。 ⑤危废物管理:化验室应按照《危废物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分类、存放和移交处置;应按照制度要求进行建账、上锁管理,并应符合安全防护要求。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安监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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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 |||||
四、不合格品管理 | ||||||
1 | 不合格判定规定是否包括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的不合格判定标准及处置要求; | 1.建立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的不合格判定标准及处置要求 2.不合格品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置并保留相关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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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是否规定了设备故障、停水停电等特殊原因中段生产时,对生产产品的处置办法,保证对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按不合格产品处置。 | 1.设备故障、停水停电等特殊原因中段生产时,对生产产品的处置办法 2.特殊原因中断生产时的产品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置;处置记录齐全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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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是否存在使用不合格原辅材料以及利用回收(退回、召回)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 | 不得存在使用不合格原辅材料及利用回收(退回、召回)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 | —— | —— | ||
4 | 是否追溯了不合格品产生的生产数量、销售数量和库存数量以及过程的相关质量信息。 | 追溯不合格品来源和去向,核算不合格品出入库、生产投料、生产日报/月报表、生产过程记录、检验记录、不合格品处置等记录中不合格品数量是否一一对应。 | —— | —— | ||
5 | 不合格产品召回计划、召回过程、以及召回的数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未达到召回预期的是否有充分的理由及相关证明。 | 1.应建立产品产品召回制度。 2.当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其他不适于食用的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启动召回。 3.应对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 4.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 5.应建立产品召回演练计划,按计划组织召回演练,保留召回演练记录,并形成召回演练报告 。 |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 | 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 ||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中产品召回管理11.1-11.4 | 11.1 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产品召回制度 11.2 当发现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其他不适于食用的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 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 11.3 对被召回的食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识或 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应采取能保证食品安全、且便于重新销售时向消费者明 示的补救措施。 11.4 应合理划分记录生产批次,采用产品批号等方式进行标识,便于产品追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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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1)召回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不合格产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2)不合格产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以及召回的区域范围; 3)召回原因及危害后果; 4)召回等级、流程及时限; 5)召回通知或者公告的内容及发布方式; 6)相关食品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 7)召回食品的处置措施、费用承担情况; 8)召回的预期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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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2)召回公告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1)食品生产者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2)食品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等; 3)召回原因、等级、起止日期、区域范围; 4)相关食品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退货及赔偿的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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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是否对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分析的原因是否准确,相关证据是否充分、可靠。 | 应对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进行追溯、分析;分析的原因准确,相关证据充分、可靠。 | —— | —— | ||
7 | 是否分析产生不合格产品的原因的影响范围,是否波及其他批次的产品;如果波及是否采取了相应处置措施。 | 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是否波及其他批次的产品(如同批次原料存在问题的,同条件下环境卫生条件存在问题的等)。如果波及,企业是否对波及产品采取了相应召回、处置措施。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