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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答复】商超预包装食品拆包散卖,如何规范?
2024-07-05 14:16:00 点击量:
超市购进整袋或整箱的预包装(有厂名、厂址、食品名称、生产许可证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开心果、怪味豆、花生、冰糖等食品,为了便于销售,超市自行分装成小袋放在货架销售。有些小袋是透明的,仅标注每袋的价格,无其他标签;有些小袋是另外购进的,小袋上印有“保质期12个月,休闲食品,开袋即食”以及每袋价格等内容。超市无食品生产许可证。超市上述的行为,是否可定性为未经许可擅自分装食品?还是认为其销售的是散装食品,分成小袋包装是出于销售的便利,主要存在问题是所售的散装食品标签不规范?
您好,留言收悉。现就您咨询的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问题答复如下:关于食品销售有关问题。无论原大包装食品为预包装食品还是散装食品,将其拆开、分装在包装材料或容器中进行销售,该食品均按散装食品管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未禁止将预包装食品拆开、分装当做散装食品销售行为,但预包装食品拆开后,其保障食品安全和质量的相关条件即发生改变,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随之增大。因此,在能够有效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考虑将预包装食品拆开作为散装食品销售。反之,如果不能有效保障食品安全,则不宜将预包装食品拆开作为散装食品销售。不论销售预包装食品还是散装食品,均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尊敬的总局领导您好,请问一下,一家超市进购了大包或者大箱包装的散装糕点,大包装上标识标签齐全,执行标准为GBT20977。在销售前超市将大包装打开然后使用小包装提前分装好,但是小包装上无任何标签就进行了销售。
请问这种情况是按照违反了食安法34条1款11项,依据食安法125条1款2项进行处罚,还是按照违反了食安法68条1款,依据食安法126条1款7项进行处罚?
预包装食品散装销售,销售者提前分装,消费者购买时再称重销售,或者消费者购买前已经称重,消费者自行选择购买,本质依然是散装预包装食品销售,应当符合散装食品销售的有关规定。你没有提到摆放散装食品的容器、是否独立包装、是否称重、称重后是否打印标签等等细节,但是执法过程中还是要综合判断看行为本质,销售散装食品的行为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尊敬的部门领导您好!本人打算进一批费列罗巧克力礼盒,然后将里面的费列罗巧克力(具体可搜网络图片)一颗颗拿出包装成一支支玫瑰花的样子,拼成巧克力花束售卖、请问这样拆分后的巧克力属于预包装食品吗?还是属于哪一种食品?
您好!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这种将预包装食品拆装销售,应该归类为散装食品销售。销售散装食品,应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超市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购买其他厂家的预包装食品烙饼,不做其他任何加工,拆成定量的小份,用自己印的预包装形式在超市销售,标签标注的是超市自己是销售商,生产商是其他厂家,属于贴牌代加工,同时也批发到其他门店销售。经协查,该厂家没有与其签订代加工协议,也没有给他直接供货,这是散装食品还是分装食品?
答案是分装食品。
食品经营环节将大包装食品拆零销售,不再加工成预包装食品的,不属于食品分装。包括独立包装(如豆制品、果冻、糕点类产品等)和无包装的(冰糖、瓜子、干货等),前者属于带非定量包装食品,后者属于无包装食品,因为消费者个人需要称重计量打上价签,属于散装食品。比如50公斤一袋的大米,超市拆分后倒入大木桶,让消费者根据自己情况再散装称重。或者把预包装食品进行二次分装后,经过称重,在包装上标明净含量,但是同一种产品每包次的净含量却又不统一,不是称得上“预先定量”,还是散装食品,这是法律允许的。
按计量称重拆零销售与再次统一预先定量成小包装销售性质是不一样的,后者是分装,拆分原包装重新定量包装,属于食品加工,需要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具备分装的资格的,是不能生产分装食品的,属于无证生产预包装食品。
前面所提问题,符合食品分装要件。该超市不但拆分原包装,又重新定量包装,而且把预包装食品相关信息印制上去,加上自己是产品的销售商,也就是出品商,让其他销售商和消费者误认为是该超市贴牌加工的预包装食品,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法保证拆分过程中发生污染,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还误导了消费者。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适用第一百二十二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