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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解读】《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污染控制规范》(GB31653-2021)
2023-10-08 15:53:06 点击量: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2021年第3号公告,发布50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4项修改单。其中包括《食品国家安全标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污染控制规范》(GB31653-2021),该标准重点关注食品链中黄曲霉毒素的产生、消除、降低、控制等措施,对于加强黄曲霉毒素的过程控制,确保原料及下游产品食用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据统计,我国每年由食品中致病菌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报告病例数约占全部报告的40%至50%。
GB 3165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污染控制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2月22日联合发布,自2022年2月22日起实施。
一、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采收、储存前处理、储存、运输、加工等环节过程中控制食品中黄曲霉毒素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本标准适用于花生、玉米、核桃、榛子、开心果、松子、巴西果、无花果和油料棉籽的黄曲霉毒素污染控制。
二、术语和定义
(一) 水分活度食品或食品原料中水分存在的状态,即水分与食品或食品原料结合的程度(游离程度)。通常用食品或食品原料中水分的饱和蒸汽压与相同温度下纯水的饱和蒸汽压的比值来反映其量值。
(二) 就仓干燥新收获的高水分食品原料,按规定装入符合条件的仓房后,在仓内采用机械通风方式干燥,干燥完成后食品原料继续在该仓内储藏的技术。 三、采收技术要求
(一) 采收前应检查采收设备,清理设备上的残留物,确保用于收获和储存的设备、设施均能正常工作, 避免造成果实损伤。
(二) 应及时采收成熟的果实,成熟程度基本一致的果实宜同时采收。
(三) 应避免在雨天等过度潮湿环境中采收,如无法避免,应在采收后立即干燥。
(四)对受病虫侵害、倒伏等而造成损伤甚至死亡的作物植株宜单独采收或予以剔
(五)采收时,宜由同一农田不同位置多个采样点采集样本进行水分测量,并根据水分含量综合确定后期收储方式。
(六)采收的运输工具应清洁和干燥,无霉变、昆虫、残留物。
(七) 采收后应避免作物与土壤接触,剔除泥土、秸秆等残留物,防止黄曲霉、寄生曲霉等黄曲霉毒素产毒菌侵染。
四、 储存前处理
(一) 预清洁果实采收后应进行预清洁,去除可能携带真菌或真菌孢子的植物残留物等异物。预清洁可采用风选或分拣的方式,如采用机械清洁设备应避免对果实造成损伤。
(二)干燥
1.新采收的果实应尽快干燥,可采用机械干燥、晾晒等干燥方式,降低真菌生长的风险。
2 .干燥能力应与储存量匹配。干燥处理应确保将果实的水分含量降低至安全水分范围内,同时尽量减少对果实的损伤。
3. 干燥时应适时取样测定水分含量,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4. 干燥后的果实应单独储存,避免同一批果实干燥前后混存,引起水分含量变化。
5. 可采用就仓干燥的方式,将新收获的果实放在配有机械通风的库房,用循环风或适度加热空气作为干燥介质,对仓内高水分含量的果实进行机械通风干燥,干燥后直接放在仓内储存。
6. 如不具备机械干燥条件,应在洁净的场地上尽可能利用日光对果实进行露天晾晒,并避免受到雨雪、露水、泥土、昆虫、鸟粪和其他污染物的影响。晾晒时应将果实摊铺成薄层并适时翻动,加快水分散失,使干燥更加均匀快速,减少晾晒时间。无法自然晾晒不得不进行阴干时,应保持阴干场所必要的通风。
(三) 清杂干燥完成后,应对果实进行清杂处理,可选择重力分选、光学分拣、人工分拣或其他方式去除霉变、 病斑、虫蚀、生芽、破损及其他受到污染的果实和杂质。清杂时应避免果实受到损伤。
(十) 在食品生产、流通过程中的储存环节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