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产品标准 > 普通食品 >

详细内容

【推心置腹】中国食品企业,快看看您的【企业标准】是否需要修订!?

2023-09-12 17:33:43  点击量:

 

2023年9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在企业标准制修订和公开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很可能影响企业目前在使用的企业标准。新规生效后,对于不符合新规的企业标准,将面临整改或通报,甚至被强制废止。本网在下文做一些简要介绍。

 
一 
鼓励执行推荐性标准及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明确鼓励企业执行推荐性标准。目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规定是基于食品安全的底线,推荐性标准进一步对产品的质量提出要求,因此鼓励企业采用推荐性标准。

企业生产产品和提供服务没有相关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同时,制定企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

为促进企业标准的高质量和高水平发展,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支撑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升。

图片
二 

企业标准应明确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办法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明确企业制定的产品或者服务标准应当明确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如果企业使用中的企业标准没有相关内容的,应该依据这一规定修订企业标准。同时《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中也明确,企业标准中明确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际标准的,企业可以自行制定相关方法。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确保自行制定的相关方法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 

企业标准应公开的必要内容


 

 

《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明确企业应当公开其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执行的标准的编号和名称。对于制定企业标准的,应当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是新的要求公开的内容。

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对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另有规定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其采用的包装标准。

为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促进企业标准高质量发展,《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要求公开的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项目少于或者低于推荐性标准的,还应在自我声明公开时进行明示。这也是相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更进一步的要求。比如,GB/T 22474-2008《果酱》规定果酱产品可溶性固形物≥25%,如果制定的企业标准中没有此类指标或指标低于GB/T 22474-2008的要求,企业应在自我声明公开中明示这一点。

对于委托加工生产产品的,明确由委托方完成执行标准信息的自我声明公开。

四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渠道


 

 

鼓励企业通过国家统一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也允许通过其他渠道进行自我声明公开,但是通过其他渠道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需要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明示公开渠道,同时,还要保证自我声明公开的信息可获取、可追溯和防篡改。

五 

给企业的建议


 

 

基于《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的修订变化,建议如下:

(1)企业对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负有主体责任,应不断提升企业标准化水平,保障企业标准的高质量高水平;

(2)关注企业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变化,根据变化情况来确定企业标准是否需要修订,保障企业标准的有效性,避免因为企业标准的不合理甚至不合规引起不必要的损失;

(3)《企业标准化促进办法》明确企业标准应当明确试验方法、检验方法或者评价方法,企业标准没有这部分内容的,应及时修订补充;同时,新规已明确企标需要自我声明公开的内容及公开渠道,不符合公开的要求的,要及时调整。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