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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解答】GB7718及GB28050 【如何制修订!】
2023-07-04 18:10:56 点击量:
1、标准适用范围 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也包括以计 量方式销售的食品。新版 GB 7718 的适用范围增加了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食品。 2、食品名称的标示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食品的属性名称,增加了“属性名称” 的概念。“属性名称”,指能反映食品本身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固有特性的专用名称,包括对配料特征、工艺特点、食品类别等一种或多种食品专属特征的描 述。 属性名称可以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与 食品命名有关的公告中的名称;标准、公告中没有名称时,可以是能充分说明食 品真实属性且不易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名称,原则为广泛使用、真实、准确、 不误导。 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名称如果违反上述原则,不属于属性名称。 3、配料的标示 3.1 配料的标示顺序 配料的标示顺序,应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不超过 2%的在其他配料后以 任意顺序标示。明确加入量是以质量计。 3.2 复合配料的标示 明确复合配料中加入的复合配料,可不展开标示其原始配料。 3.3 配料的归类标示 删除“蜜饯”、“果脯”的归类标示,增加“发酵菌种”、“微生物发酵剂”。 生产过程中添加、未经灭活或去除工艺的菌种(在终产品中存在且发挥非发酵作 用的除外),可归类标示为“发酵菌种”、“微生物发酵剂”。 归类标示不强制要求,也可以标示配料名称。 3.4 菌种的标示
未经灭活或去除工艺的,应当标示所添加菌种的具体名称,可同时标示相应 菌株号及菌种含量。在食品中起发酵作用的,可归类标示为“发酵菌种”、“微 生物发酵剂”。
经过灭或或采取过滤等方式去除的可不标示。如标示,应在临近位置标示“经 灭活”、“去除”、“非活菌”等。
3.5 食品添加剂的标示
只有在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不大于 60cm2时,可标示功能类别名 称+国际标码(INS 号),否则只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标示:①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如卡拉胶、瓜尔胶;②标示功能类别名称+具体名称,如增稠剂 (卡拉胶、瓜尔胶)。
3.6 配料的定量标示
(1)食品名称中提及配料或成分的标示
食品中配料或成分若在食品名称中提及,应标示其相关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但以下情况可免于标示: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标准命名的公告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本质相同名称中的配料或成分;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标准命名的公告中已规定添加量或在成品中含量的配料或成分;③仅用于说明产品的工艺和性状、风味、口味、口感等感官特征,并同时使用“味”、“风味” 等词语修饰的配料或成分。
(2)“无”“不含”的标示
使用“无”“不含”等词汇时,其相应配料或成分含量应为“0”,其他法 律、法规或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中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食品添加剂、污染物及法律、法规和标准中规定的不允许添加到食品中、或 不应存在于食品中的物质,不得使用“无”“不含”等词汇及其同义语进行声称。
(3)“不添加”“不使用”的标示
不得使用“不添加”“不使用”及其同义语等词汇;其他法律、法规或食品 安全国家标准中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4)图片的使用
明确食品标签上用于说明口味、风味、配料来源等的图案不属于特别强调。
仅使用食品用香精、香料调配出某种配料或食物风味的,如使用相关配料或 食物的图案,应在图案紧邻位置醒目标示“仅作风味提示”字样。
4、日期的标示
(1)日期的计算和标示
明确保质期从标示的生产日期当日起计算。
明确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都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示。
(2)可标示保存期
可根据食品特点及工艺标示保存期,作为食品在指明的贮存条件下的最后食用日期,指导消费者在购买食品后合理食用食品,避免食物浪费。标示保存期时, 应在保质期的邻近位置采用与保质期同样的标示形式进行标示。
(3)保存方式发生变化的保质期标示
保质期不建议标示“冷冻 1 年,化冻后 5 天”这种形式。对食品安全的控制 是非常不利的。如果必须标示,解冻后的日期建议按照食用方法标示。
5、致敏物质的标示
致敏物质用作配料,应在配料表中加以提示,或在配料表临近位置标示提示 内容。
可能带入,宜标示致敏物质的提示信息(不强制标示)。
经深度加工的配料,已去除可能导致过敏反应的蛋白质成分,可豁免标示。免于标示的配料标准已列出。
6、产品质量(品质)等级的标示
明确食品所执行的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 等级,否则不得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7、进口食品的标示要求
(1)明确进口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均需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 准的规定。如加贴标签,可不考虑已经盖住的部分。
(2)明确要求标签上外文或繁体字所表述的内容应与规范汉字有一一对应 关系(商标、进口食品的生产者和地址、国外经营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
(3)明确两个及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 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国(地区)。也可同时标示其原料或配料的来源或生产 国家或地区名称。
(4)进口食品标签涉及适用人群、食用量或使用方法等信息,应有相应中 文内容并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国务院相关部门发布的公告的要求。
8、最大表面面积及豁免规定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 60cm2时,强制标示内容 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 1.8mm。
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积小于 20cm2时,可以只标示 食品名称、净含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或经销商)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当以计量方式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包装物或包装容器的最大可标示表面面 积小于 10cm2时,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的联系方式 等标示项目可标示在储运包装或销售容器上,或以随附说明书等形式提供。免于 标示“计量”或“计量称重”字样。
9、标准相关问题答疑
(1)标签上标示“添加五种坚果”,如何定量标示?
答:应明确哪五种配料,建议在配料表中标示,或者在“添加五种坚果”声 称的旁边标示出五种坚果的含量。
(2)食品包装上标示“未添加蔗糖”,如何标示?
答:按照 GB 7718-2011 版的要求,标示出终产品中的含量为 0 就可以了;新的 标准不允许标示“未添加蔗糖”。
(3)复合调味料具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添加量小于 25%是否需要展开?配料表中可以直接写“复合调味料”这种大类名称吗?答:复合调味料有国家标准名称,添加量小于 25%,可以不展开。复合调味料包 括的子类较多,建议标示出更为清楚的名称,可同时标示出“复合调味料”。
8.3 附录 C 中修改的内容
来自:食品伙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