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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其重要】中国食品企业【 食品标签】常见问题解答!
2023-06-08 18:33:23 点击量:
答:普通食品(不包括特膳及保健食品)标签上可以标注两个商标品牌,请注意注册商标需要符合商标法的要求,请确保注册商标没有侵权,确保注册商标有被授权用于该食品的包装上。
答:非法规标准禁止行为,但需结合“修正内容”综合考虑,如果仅仅因为字符高度,使用繁体字等内容修正,在销售场所没有限定(例如XX商超不允许加贴等)的情况下可以加贴,如果修正内容涉及配方、质量指标等对产品有较大影响时,不建议加贴,无论如何,加贴需要确保其牢固性。保质期不允许另外加贴。
答:参考GB 28050标准问答(三十三)关于营养成分“0”界限值。
当以每份标示营养成分时,也要符合每100g或100ml的“0”的界限值规定。是否标示0,主要是看折算成每100克或者每100毫升中的营养素含量是否满足“0”界限值的规定。
对于因为修约间隔折算需要标识为0的,建议企业结合实际情况评估确定是否标0。
答:结合委托商同时也可能是生产商,共用一张标签时合并标示为:
委托商/生产商:XX(代码A) 地址:XXXXX 联系方式:XXXX
受委托生产商:XXX(代码B) 地址:XXXXXX 联系方式:XXXX
具体生产商见YYY处代码注明。
这时,如果YYY处代码是A,则A是生产商,与B没有任何关系。
如果YYY处代码是B,B就是上述引导词“受委托生产商”的受委托的生产商,此时A则承担“委托”的委托商角色。
答:无添加蔗糖描述不准确,蔗糖是白砂糖等“食糖”类食品中的“成分”名称,不能在生产过程中添加,所以不可以直接宣传“无添加蔗糖”。
对于“无添加”的宣传,依据2021年《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第三十七条第五款:对有证据证明未实际添加的成分,标注了“未添加”,但未按照规定标示具体含量的;”属于标签瑕疵,需要整改。所以只要有“无添加”等类似宣传的,目前都需要标识其含量。
对于“产品包装上标注无蔗糖,页面标注中写了无糖”,如果被检测出蔗糖(即使低于0.5克/100克),也属于虚假宣传,只要存在虚假内容,就属于“欺诈”。只有当蔗糖未检出(低于检出限),糖低于0.5%时,才不属于虚假宣传,也就不属于欺诈。
答:依据GB 28050-2011标准条款4强制标识的内容4.2 对除能量和核心营养素外的其他营养成分进行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
“低糖”属于对“糖”的营养声称,所以应该标识“糖”的含量。
如果企业已经设计好的营养成分表中未标识糖,可以参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编著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常见问题解答》P104页GB 28050篇问题10:作出相应解释。
答:维生素C既是食品添加剂同时也是营养强化剂,如果用作食品添加剂用途,不强制在营养成分表标示,如果用作营养强化剂,必须在营养成分表标示。
依据如下:GB 28050标准问答修订版(十六)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如何标示营养信息。
既是营养强化剂又是食品添加剂的物质,如维生素C、维生素E、β-胡萝卜素、核黄素、碳酸钙等,若按照GB14880规定作为营养强化剂使用时,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标示其含量及NRV%(无NRV值的无需标示NRV%);若仅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可不在营养标签中标示。
答:属于散装食品。
依据如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三)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答:不可以,不够严谨。因为“解冻后0-4℃存放48小时”不属于保质期,所以不建议标示在保质期项内。依据如下: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简称GB 7718,下同)标准2.5“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以及GB 7718实施指南P80,“保质期是指食品包装在完整、无破损或未开封情况下的期限”,因此,开封后的储存期限不应认定是保质期,不建议标示在保质期限内。
答:参考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关于“生产日期”的定义指“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因此,植物油的生产日期应是形成最终销售的单元的日期。
此外参考原卫生部《关于食品分装加工及分装食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分装的植物油“生产日期”应标识分装的具体日期。
作者:食品伙伴网 食品合规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