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分类
|
问题描述
|
不符合分析
|
注册商标
|
某款产品商标注册证允许使用商品为“腐乳”,实际使用在未经授权的“XX辣酱”上。
|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
|
过度包装
|
某款坚果炒货礼盒实际包装空隙率X=48.4%,超过≤45%的允许限值。
|
根据GB23350-2009条款4.2.1表1,其他食品包装空隙率限量指标≤45%
|
图形
|
某款风味饮料,配料中未添加水果,标签上有水果的图片
|
GB 7718—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
文字
|
某款水果制品的广告语引用了古诗词,使用了繁体字。
|
GB 7718—3.8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参考《通用规范汉子表》
|
外文
|
进口葡萄酒标签的外文商品名称大于相应的汉字
|
GB 7718—3.8.2 可以同时使用外文……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商标除外)。
|
食品名称
|
某款坚果产品命名为“幸运果”
|
“幸运果”未能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GB 7718—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
|
“玫瑰杨梅”的配料中没有“玫瑰花”
|
产品名称与配料不符合,GB 7718:
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3.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 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
|
食品名称
|
某款蛋糕命名为“黑米甜甜圈”
|
GB 7718—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
食品名称
|
水果罐头名称标示“XXX茶”
|
GB 7718—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
净含量
|
某款炒货净含量460克,数字字符高度不足4mm
|
GB 7718—4.1.5.4 规定了金含量字符高度的最小要求(表2),200g<Q≤1kg,字符的最小高度为4mm
|
净含量
|
某款礼盒的净含量标示为“净含量:1380克”
|
净含量的标示不符合GB 7718—4.1.5.3的规定,根据规定,当食品质量Q≥1000克时,计量单位为“千克(kg)”
|
净含量
|
标签正面标示了品名,净含量放在标签的背面且未标示品名
|
GB 7718—4.1.5.5 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
|
配料
|
某款炒货中使用“羟丙基二淀粉磷酸酯”,研发老师傅以传统叫法将配料标示为“变性淀粉”
|
GB 7718:4.1.3.1.4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 2760 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
配料
|
1.某酱卤肉配料中含有酿造酱油,经确认,酱油中含焦糖色。
2.某款蜜饯产品配料中添加有阿斯巴甜,直接在配料中标示为“阿斯巴甜”。
|
1.GB 7718问答(修订版) 二十六(一)复合配料中在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推荐的标示方式为“酱油(含焦糖色)”;
2.GB 7718问答(修订版) 二十九(五)阿斯巴甜应标示为“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
配料
|
某款复合调味料中添加有“羧甲基纤维素钠”,但是产品配料表中标示为“羟甲基纤维素钠”
|
发现错在哪里了吗?“羧”和“羟”字形比较接近,审核时没有仔细核对。
|
|
某款饮料的配料中中添加了“菊粉”,但是未标示食用限量和使用范围。
|
卫生部2009年第5号公告规定:菊粉食用量≤15克/天;使用范围:各类食品,但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
配料
|
蛋糕中添加多种水果,标签配料直接标示“水果”,无具体水果名称。
|
“水果”是大类食品名称,应标示配料的具体名称。GB 7718—4.1.3.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 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
|
配料
|
某款复合调味料中复合配料“腌渍辣椒”未按照要求展开原始配料。
|
“腌渍辣椒”是复合配料,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应按照标准要求展开原始配料。GB 7718—4.1.3.1.3。
|
配料
|
某款油炸类炒货中复合配料“蟹香味调味粉”未展开原始配料。
|
同上
|
配料
|
某款蛋糕中配料“泡打粉”未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
“泡打粉”属于复配食品添加剂应标示其原始配料。GB 7718问答(修订版)三十二条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要求——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
配料
|
某款饮料配料中“ DL -苹果酸”直接标示为“苹果酸”
|
食品添加剂名称书写不准确。GB 7718—4.1.3.1.4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 2760 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
配料
|
某款饮料配料中“阿斯巴甜”标示不规范
|
根据要求,阿斯巴甜应标示为“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GB 7718—4.1.3.1.4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 2760 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
|
某款饮料广告语标示有“精选来自于xxxx的咖啡浓缩液”,未在配料中标示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
特别强调了配料“咖啡浓缩液”,未在配料中标示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GB 7718—4.1.4.1 。
|
广告语
|
某款蜜饯产品标示“不添加色素和防腐剂”,未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
对于该问题,目前有两种看法,因为存在争议,建议不要采用这种标示方法:
看法1:需要对声称涉及的GB2760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进行定量标示(来源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常见问题解答》);
看法2:在确保配料中确实没有添加的情形下,不需要标示其含量。
GB 7718—4.1.4.2 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
生产商信息
|
生产地址因为行政区域划分变动(新发证地址调整,实际场所未变动),标签还是沿用原有地址,未及时调整
|
GB 7718—4.1.6.1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安全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
|
进口葡萄酒未标示进口商的联系方式
|
GB 7718—4.1.6.3 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进口商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
生产日期
|
产品标签背景色呈现浅黄色,使用激光打码,对比色不明显,日期打码不易识别。
|
GB 7718—3.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
贮存条件
|
进口葡萄酒的标签上标示“最佳饮用温度:12-14℃”
|
使用了极限词语,不符合《广告法》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
SC证编号
|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标示不全,漏了一位数字
|
GB 7718—4.1.9 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示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标示形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执行标准
|
原料供应商到货的原料酱油执行标准:2017年3月23日之后生产的酱油标签执行标准未及时调整,依然标示为GB 18186。
|
2017年3月23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关于《白砂糖》等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公告 2017年第7号”——自公布之日起,上述标准不再强制执行,标准代号由GB改为GB/T,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不变。公告包括酿造酱油(原执行标准GB 18186-2000)
|
质量等级
|
某款黄酒执行标准为GB/T 13662,未按照 GB/T 13662 中表 8的指标确认产品的质量等级。
|
GB 7718—4.1.11.4 食品所执行的相应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
|
营养成分
|
某款蜜饯产品的营养成分表中能量值检测值635kJ,实际标示值950 kJ
|
GB 28050—3.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
|
营养成分
|
某款方便食品标示了“膳食纤维”,但是营养成分表中的能量和核心营养素未醒目标示。
|
GB 28050—4.1所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强制标示的内容包括能量、核心营养素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当标示其他成分时,应采取适当形式使能量和核心营养素的标示更加醒目。
|
营养成分
|
某款蛋糕中使用了植脂末(含氢化植物油),未标注反式脂肪酸
|
GB 28050—4.4食品配料含有或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油脂时,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出反式脂肪(酸)的含量。
|
营养成分
|
某矿泉水产品标签标示“富含多种矿物质”,营养成分表中仅仅标注了钠、钙、铁。
|
该产品声称“富含多种矿物质”,但是营养成分表不符合GB 28050 附录C的表C.1——富含“多种矿物质”指3种和(或)3种以上矿物质含量符合“富含”的声称要求 (矿物质(不包括钠) )
|
营养成分
|
营养成分表中的“碳水化合物”标示为“碳水化物”
|
GB 7718—3.4 应真实、准确……
|
|
能量单位标示不规范“kJ”标示成“KJ”。
|
能量单位标示不规范,不符合GB 28050 表1的规定
|
其它
|
分装的坚果炒货未标示“分装”字样
|
分装食品应当注明“分装”字样。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
|
其它
|
注意事项“如有涨袋或者漏气,请勿食用!”
|
书写错误,应该是“胀”。
|
其他
|
某款黄酒标签上的酒精度单位标示不规范将“%vol”标示为“%Vol”
|
根据GB 2758发酵酒及其配制酒——4.2应以“%vol”为单位标示酒精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