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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冷磨柠檬油标准
2014-08-21 14:27:49 点击量:
来源:中国农业网 时间:2004-12-12 11:26: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冷磨柠檬油 GB 6772-86
Food additive
Lemon oil,cold pressed
1 适用范围和其他说明
1.1 本标准规定了冷磨柠檬油的某些特征,以便对其质量进行评价。
1.2 冷磨柠檬油是用柠檬优良品种尤力克(Eureka)新鲜全果为原料,在常温下,经精
选、清洗、分级磨果、离心分离,精制而得的果皮精油。用于调配食用香精。
1.3 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标准ISO 855-81《意大利柠檬油(压榨法)》。
2 技术要求
2.1 色状:绿黄色或黄色澄清液体,低温下浑浊。
2.2 香气:具有浓郁的柠檬鲜果皮的特征香气。
2.3 相对密度(25/25℃):0.849~0.858。
2.4 折光指数(20℃):1.4740~1.4770。
2.5 旋光度(20℃):+60°~+68°。
2.6 蒸发残渣(%):1.6~3.9。
2.7 酸值(mgKOH/g):≤3.0。
2.8 含醛量(以柠檬醛计,%):3.0~5.5。
2.9 含砷量(As):≤2ppm(0.0002%)。
2.10 重金属(以Pb计):≤5ppm(0.0005%)。
3 试验方法
3.1 色状
将试样与标样分别置于25ml标准比色管同刻度处,再将两支比色管放置在自然光下, 用目测法评比澄清度和色泽。
3.2 香气的检定
见QB 795-81《香料统一检验方法—香气检定法》。
3.3 相对密度(25/25℃)的测定
见QB 796-84《精油—相对密度的测定》。
校正系数(f):每差1℃时为0.00077。
3.4 折光指数(20℃)的测定
见QB 798-84《精油—折光指数的测定》。
校正系数(f):每差1℃时为0.00046。
3.5 旋光度(20℃)的测定
见QB 797-84《精油—旋光度的测定》。
平行试验结果的容许差为0.2°。
3.6 蒸发残渣的测定
见QB 804-84《精油—蒸发后残留物的定量评估》。
3.7 酸值的测定
见QB 806-84《精油—酸值的测定》。
3.8 含醛量(以柠檬醛计,%)的测定
见QB 809-81《香料统一检验方法—醛、酮测定法》第一法(羟胺法)。
3.9 含砷量(As)的测定
3.9.1 仪器装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1985年版“砷盐检查法”仪器装置图。
3.9.2 试剂和溶液
3.9.2.1 盐酸(GB 622-77): 1:1溶液。
3.9.2.2 氧化镁(HG3-1294-80)。
3.9.2.3 硝酸镁(HG3-1077-77): 10%溶液。
3.9.2.4 碘化钾(GB 1272-77): 15%溶液。
3.9.2.5 氯化亚锡(GB 638-78): 40%溶液,按GB 603-77《化学试剂 制剂及制品制备方法》配制。
3.9.2.6 无砷金属锌(GB 2304-80)。
3.9.2.7 乙酸铅棉花:按GB 603-77制备。
3.9.2.8 溴化汞试纸:按GB 603-77制备。
3.9.2.9 砷标准溶液(1ml含0.001mg砷):按GB 602-77《化学试剂 杂质标准溶液制备方法》配制后稀释100倍。
3.9.3 操作程序
称取1g试样(准确至0.1g),置于50ml瓷蒸发皿中,加入1g氧化镁及5ml硝酸镁溶液(同时取同量的氧化镁及硝酸镁溶液作空白)。在水浴上蒸干后,用小火加热炭化,再于500~600℃灼烧至灰化完全。冷却,加少量水,再加盐酸溶液中和并溶解残渣,加水至总体积为23ml,移入锥形瓶中,加5ml盐酸,5ml碘化钾溶液及5滴氯化亚锡溶液,摇匀后在室温下静置10min后加2g无砷金属锌,立即将已装好乙酸铅棉花及溴化汞试纸的玻璃管装上,于25~30℃暗处放置1h。溴化汞试纸所呈颜色不得深于标准。标准是2ml砷标准溶液与试样同时同样处理。
3.10 重金属含量(以Pb计)的测定
3.10.1 试剂和溶液
3.10.1.1 冰乙酸(GB 676-78):1N溶液。
3.10.1.2 饱和硫化氢水:配制方法见GB 603-77,现用现配。
3.10.1.3 铅标准溶液(1ml含0.01mg铅):见GB 602-77,配制后稀释10倍。
3.10.2 操作程序
取样品2g(准确至0.1g),置于50ml瓷坩埚中,加1ml硫酸使之湿润,缓缓烧灼至硫酸蒸气除尽,在500~550℃灼烧至完全灰化,放冷,加2ml盐酸和5ml水,于水浴上蒸干。加15ml水和2ml乙酸溶液,微热溶解后移入50ml纳氏比色管中,加水至25ml。加10ml饱和硫化氢水溶液,摇匀,放置10min产生的颜色不得深于标准。标准是取1ml标准铅溶液,与样品同样进行操作。
4 检验规则
4.1 冷磨柠檬油每批产品应由生产厂技术检验部门负责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书。
4.2 验收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各项规定检验所收到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一批号作一次验收,不同批号分别验收。
4.3 取样方法:每批的包装单位在100个以下抽取2个,100个以上抽取3个。开启包装后,先检验水分和杂质,然后振摇使其充分混匀,分别装入2个清洁干燥具磨砂塞盖的棕色玻璃瓶中,瓶上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批号、数量、取样日期及取样人,一瓶作检验用,一瓶留存备查。
4.4 如验收结果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会同生产厂重新自二倍量的产品中抽取试样复验。重新检验结果如仍有指标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能验收。
4.5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第三者仲裁。
5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5.1 冷磨柠檬油应装于干净无杂味的铝桶内,包装外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出厂批号、净重、毛重、出厂日期及本标准编号。
5.2 冷磨柠檬油应贮藏在干燥、通风、阴凉避光的仓库内,运输时防止日晒雨淋,避免杂气污染。
5.3 在符合规定的贮运条件和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本产品的保质期为一年。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由轻工业部香料工业科学研究所和卫生部食
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归口。
本标准由成都香料总厂、四川省卫生防疫站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吉、王邦杰、吴林桃。
国家标准局1986-08-26发布 1987-06-01实施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中华食品质量网证实,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