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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奶油

2014-08-21 09:44:45  点击量:

  来源: 时间:2004-11-24 11:41:44

 


【GB 5414—1985】

国家标准局 1985-09-28发布  1986-08-01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由全脂牛乳分离出来的含脂肪部分,经巴氏杀菌而制成的产品。
  1 技术要求
  1.1 用于制造稀奶油的牛乳应当不低于GB 5408—85《消毒牛乳》附录A(补充件)中二级品的规定。
  1.2 生产稀奶油要符合《乳与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1.3 稀奶油按其含脂率可分为25%、30%、35%、40%和45%等五种。
  1.4 稀奶油按感官、理化和微生物指标分为特级品、一级品和二级品。
  1.4.1 稀奶油感官指标分级见表1。
    表1  

项目

稀奶油

特级 

一级

二级

滋味及气味 

具有新鲜、微甜、浓郁的纯乳香味 

新鲜、微甜、乳香味较差 

微甜、乳香味平淡,有轻度饲料味、畜含味和过度蒸煮味

组织状态 

组织状态均匀细腻,无脂肪聚粒,稠度适中

组织状态基本均匀细腻有个别脂肪聚粒 

 组织状态不均匀,含有少量脂肪聚粒

色泽 

乳白色或呈乳黄色有光泽 

乳白色或呈乳黄色,光泽略差 

色泽不够均匀,无光泽

 

  1.4.2 理化和微生物指标分级见表2和表3。
  表2

稀奶油

含脂率,% 

酸度,°T

特级 

一级 

二级

25.00 

17.00

22.00

30.00

30.00 

16.00

21.00

28.00

35.00 

15.00

19.00

26.00

40.00 

14.00

18.00

24.00

45.00 

13.00

17.00

22.00

 

       表3

项目

 稀奶油

特级 

一级 

二级

    铜(以Cu计),ppm≤

4.00

4.0

4.00

    铅(以Pb计),ppm≤

0.50

0.50

0.50

    汞(以Hg计),ppm  

按鲜乳折算≤0.10

    细菌总数,个/g≤

30000

50000

100000

    大肠菌群(近似数),个/100g≤

40

90

90

    致病菌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1.5 特级品稀奶油可直接供给食用,一级品和二级品可作为加工奶油或其他食品的原料。
  2 取样与检验
  2.1 取样
  2.1.1 产品应按生产班次分批,连续生产不能分别按班次者,则按生产日期分批。
  2.1.2 产品应分批编号,按批号取样检验,取样量一万瓶以下者至少取二瓶,1~5万瓶,每增加一万瓶增抽一瓶,如作为加工其他乳制品或食品原料,可在稀奶油罐取均匀的混合样。取样量为1/5000~1/10000,但最少不得少于250ml。
  所取样品贴上标签,标明下列各项:
  a;产品名称;
  b.工厂名称
  c.生产日期;
  d.取样日期及时间;
  e.产品数量及批号。
  2.1.3 所取样品应及时检验,如不能及时检验者,应贮于2~6℃的冰箱或冰库内。
  2.2 检验程序
  2.2.1 所取样品均应进行净重鉴定,其重量与标签所标明的重量差不应超过±2%。
  2.2.2 每批产品至少有一件做细菌检验,其余做感官和理化检验。
  2.2.3 稀奶油的感官、酸度、细菌总数、大肠菌群为必检项目,致病菌、重金属、汞、应由工厂化验室或卫生防疫部门定期抽检。
  2.3 复验
  稀奶油不得复验。
  2.4 检验方法 
  2.4.1 酸度测定按GB 5409-85《牛乳检验方法》2.1.1款进行。
  2.4.2 重金属和农药残留量的检验按GB 5413-85《乳粉检验方法》2.9条和2.11条进行。
  2.4.3 稀奶油的微生物检验按GB 5408-85附录B(补充件)进行。
  3 包装、贮藏和运输
  3.1 稀奶油的小包装容器可采用玻璃瓶或瓷罐、无毒无味的塑料瓶或复合膜等。包装规格为125g、250g、和227g三种,其他规格按合同办理。
  3.2 稀奶油出售前和加工前应贮于2~8℃的冷库或冰箱内,贮放时间不应超过72h。
  3.3 成品运输时应采用冷藏运输,在无冷藏车的条件下,须采取保温措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和卫生部提出,由黑龙江省乳品工业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乳品工业研究所、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上海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光烈、张保锋、刘宏道、王钟洛。

 

 

    本标准适用于由全脂牛乳分离出来的含脂肪部分,经巴氏杀菌而制成的产品。
  1 技术要求
  1.1 用于制造稀奶油的牛乳应当不低于GB 5408—85《消毒牛乳》附录A(补充件)中二级品的规定。
  1.2 生产稀奶油要符合《乳与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1.3 稀奶油按其含脂率可分为25%、30%、35%、40%和45%等五种。
  1.4 稀奶油按感官、理化和微生物指标分为特级品、一级品和二级品。
  1.4.1 稀奶油感官指标分级见表1。
    表1  

项目

稀奶油

特级 

一级

二级

滋味及气味 

具有新鲜、微甜、浓郁的纯乳香味 

新鲜、微甜、乳香味较差 

微甜、乳香味平淡,有轻度饲料味、畜含味和过度蒸煮味

组织状态 

组织状态均匀细腻,无脂肪聚粒,稠度适中

组织状态基本均匀细腻有个别脂肪聚粒 

 组织状态不均匀,含有少量脂肪聚粒

色泽 

乳白色或呈乳黄色有光泽 

乳白色或呈乳黄色,光泽略差 

色泽不够均匀,无光泽

 

  1.4.2 理化和微生物指标分级见表2和表3。
  表2

稀奶油

含脂率,% 

酸度,°T

特级 

一级 

二级

25.00 

17.00

22.00

30.00

30.00 

16.00

21.00

28.00

35.00 

15.00

19.00

26.00

40.00 

14.00

18.00

24.00

45.00 

13.00

17.00

22.00

 

       表3

项目

 稀奶油

特级 

一级 

二级

    铜(以Cu计),ppm≤

4.00

4.0

4.00

    铅(以Pb计),ppm≤

0.50

0.50

0.50

    汞(以Hg计),ppm  

按鲜乳折算≤0.10

    细菌总数,个/g≤

30000

50000

100000

    大肠菌群(近似数),个/100g≤

40

90

90

    致病菌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不得检出

 

  1.5 特级品稀奶油可直接供给食用,一级品和二级品可作为加工奶油或其他食品的原料。
  2 取样与检验
  2.1 取样
  2.1.1 产品应按生产班次分批,连续生产不能分别按班次者,则按生产日期分批。
  2.1.2 产品应分批编号,按批号取样检验,取样量一万瓶以下者至少取二瓶,1~5万瓶,每增加一万瓶增抽一瓶,如作为加工其他乳制品或食品原料,可在稀奶油罐取均匀的混合样。取样量为1/5000~1/10000,但最少不得少于250ml。
  所取样品贴上标签,标明下列各项:
  a;产品名称;
  b.工厂名称
  c.生产日期;
  d.取样日期及时间;
  e.产品数量及批号。
  2.1.3 所取样品应及时检验,如不能及时检验者,应贮于2~6℃的冰箱或冰库内。
  2.2 检验程序
  2.2.1 所取样品均应进行净重鉴定,其重量与标签所标明的重量差不应超过±2%。
  2.2.2 每批产品至少有一件做细菌检验,其余做感官和理化检验。
  2.2.3 稀奶油的感官、酸度、细菌总数、大肠菌群为必检项目,致病菌、重金属、汞、应由工厂化验室或卫生防疫部门定期抽检。
  2.3 复验
  稀奶油不得复验。
  2.4 检验方法 
  2.4.1 酸度测定按GB 5409-85《牛乳检验方法》2.1.1款进行。
  2.4.2 重金属和农药残留量的检验按GB 5413-85《乳粉检验方法》2.9条和2.11条进行。
  2.4.3 稀奶油的微生物检验按GB 5408-85附录B(补充件)进行。
  3 包装、贮藏和运输
  3.1 稀奶油的小包装容器可采用玻璃瓶或瓷罐、无毒无味的塑料瓶或复合膜等。包装规格为125g、250g、和227g三种,其他规格按合同办理。
  3.2 稀奶油出售前和加工前应贮于2~8℃的冷库或冰箱内,贮放时间不应超过72h。
  3.3 成品运输时应采用冷藏运输,在无冷藏车的条件下,须采取保温措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和卫生部提出,由黑龙江省乳品工业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乳品工业研究所、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上海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光烈、张保锋、刘宏道、王钟洛。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中华食品质量网证实,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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