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局 1985-09-28发布 1986-08-01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由全脂牛乳分离出来的含脂肪部分,经巴氏杀菌而制成的产品。
1 技术要求
1.1 用于制造稀奶油的牛乳应当不低于GB 5408—85《消毒牛乳》附录A(补充件)中二级品的规定。
1.2 生产稀奶油要符合《乳与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1.3 稀奶油按其含脂率可分为25%、30%、35%、40%和45%等五种。
1.4 稀奶油按感官、理化和微生物指标分为特级品、一级品和二级品。
1.4.1 稀奶油感官指标分级见表1。
表1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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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奶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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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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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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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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滋味及气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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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新鲜、微甜、浓郁的纯乳香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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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鲜、微甜、乳香味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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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甜、乳香味平淡,有轻度饲料味、畜含味和过度蒸煮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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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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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状态均匀细腻,无脂肪聚粒,稠度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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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状态基本均匀细腻有个别脂肪聚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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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状态不均匀,含有少量脂肪聚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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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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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白色或呈乳黄色有光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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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白色或呈乳黄色,光泽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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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泽不够均匀,无光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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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理化和微生物指标分级见表2和表3。
表2
稀奶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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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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酸度,°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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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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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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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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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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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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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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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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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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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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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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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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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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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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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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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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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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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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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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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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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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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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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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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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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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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奶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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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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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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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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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以Cu计),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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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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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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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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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以Pb计),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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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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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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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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汞(以Hg计),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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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鲜乳折算≤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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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菌总数,个/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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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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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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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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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肠菌群(近似数),个/100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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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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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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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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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病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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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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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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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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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特级品稀奶油可直接供给食用,一级品和二级品可作为加工奶油或其他食品的原料。
2 取样与检验
2.1 取样
2.1.1 产品应按生产班次分批,连续生产不能分别按班次者,则按生产日期分批。
2.1.2 产品应分批编号,按批号取样检验,取样量一万瓶以下者至少取二瓶,1~5万瓶,每增加一万瓶增抽一瓶,如作为加工其他乳制品或食品原料,可在稀奶油罐取均匀的混合样。取样量为1/5000~1/10000,但最少不得少于250ml。
所取样品贴上标签,标明下列各项:
a;产品名称;
b.工厂名称
c.生产日期;
d.取样日期及时间;
e.产品数量及批号。
2.1.3 所取样品应及时检验,如不能及时检验者,应贮于2~6℃的冰箱或冰库内。
2.2 检验程序
2.2.1 所取样品均应进行净重鉴定,其重量与标签所标明的重量差不应超过±2%。
2.2.2 每批产品至少有一件做细菌检验,其余做感官和理化检验。
2.2.3 稀奶油的感官、酸度、细菌总数、大肠菌群为必检项目,致病菌、重金属、汞、应由工厂化验室或卫生防疫部门定期抽检。
2.3 复验
稀奶油不得复验。
2.4 检验方法
2.4.1 酸度测定按GB 5409-85《牛乳检验方法》2.1.1款进行。
2.4.2 重金属和农药残留量的检验按GB 5413-85《乳粉检验方法》2.9条和2.11条进行。
2.4.3 稀奶油的微生物检验按GB 5408-85附录B(补充件)进行。
3 包装、贮藏和运输
3.1 稀奶油的小包装容器可采用玻璃瓶或瓷罐、无毒无味的塑料瓶或复合膜等。包装规格为125g、250g、和227g三种,其他规格按合同办理。
3.2 稀奶油出售前和加工前应贮于2~8℃的冷库或冰箱内,贮放时间不应超过72h。
3.3 成品运输时应采用冷藏运输,在无冷藏车的条件下,须采取保温措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和卫生部提出,由黑龙江省乳品工业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乳品工业研究所、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上海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光烈、张保锋、刘宏道、王钟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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