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技术监督局 1994-05-05发布 1994-12-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葡萄酒的术语、分类、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新鲜葡萄或葡萄汁为原料,经发酵酿制而成的葡萄酒。
2 引用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58 发酵酒卫生标准
GB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测定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 10344 饮料酒标签标准
GB/T 15038 葡萄酒果酒通用试验方法
3 术语
3.1 平静葡萄酒still wine
在20℃时,二氧化碳的压力小于0.05MPa的葡萄酒。
3.1.1 干葡萄酒dry wine
含总糖(以葡萄糖计,下同)小于或等于4.0g/L的葡萄酒。
3.1.2 半干葡萄酒semi—dry wine
含总糖4.1~12.0g/L的葡萄酒。
3.1.3 半甜葡萄酒semi—sweet wine
含总糖12.1~50.0g/L的葡萄酒。
3.1.4 甜葡萄酒sweet wine
含总糖大于或等于50.1g/L的葡萄酒。
3.1.5 加香葡萄酒flavored wine
以葡萄原酒为酒基,经浸泡芳香植物或加入芳香植物的浸出液(或蒸馏液)而制成的葡萄酒。
3.1.5.1 干加香葡萄酒 dryflavored wine
含总糖小于或等于50.0g/L的加香葡萄酒。
3.1.5.2 甜加香葡萄酒 sweetflavored wine
含总糖大于或等于50.1g/L的加香葡萄酒。
3.1.6 非加香葡萄酒 non—flavored wine
除3.1.5条以外的葡萄酒。
3.2 起泡葡萄酒 sparkling wine
葡萄原酒经密闭二次发酵产生二氧化碳,在20℃时二氧化碳的压力大于或等于0.35MPa(以250mL/瓶计)的葡萄酒。
3.2.1 天然起泡葡萄酒 brut sparkling wine
含总糖小于或等于12.0g/L的起泡葡萄酒。
3.2.2 绝干起泡葡萄酒 extra-dry sparkling wine
含总糖12.1~20.0g/L的起泡葡萄酒。
3.2.3 干起泡葡萄酒 dry sparkling wine
含总糖20.1~35.0g/L的起泡葡萄酒。
3.2.4 半干起泡葡萄酒 semi-dry sparkling wine
含总糖35.1~50.0g/L的起泡葡萄酒。
3.2.5 甜起泡葡萄酒 sweet sparkling wine
含总糖大于或等于50.1g/L的起泡葡萄酒。
3.3 加气起泡葡萄酒 carbonated wine
在20℃时二氧化碳(全部或部分由人工充填)的压力大于或等于0.35MPa(以250mL/瓶计)的葡萄酒。
3.3.1 天然加气起泡葡萄酒 brut carbonatde wine
含总糖小于或等于12.0g/L的起泡葡萄酒。
3.3.2 绝干加气起泡葡萄酒 extra—dry carbonated wine
含总糖12.1~20.0g/L的起泡葡萄酒。
3.3.3 干加气起泡葡萄酒 dry carbonated wine
含总糖20.1~35.0g/L的起泡葡萄酒。
3.3.4 半干加气起泡葡萄酒 semi—dry carbonated wine
含总糖35.1~50.0g/L的起泡葡萄酒。
3.3.5 甜加气起泡葡萄酒 sweet carbonated wine
含总糖大于或等于50.1g/L的起泡葡萄酒。
4 分类
4.1 按色泽分类
4.1.1 白葡萄酒
4.1.2 桃红葡萄酒
4.1.3 红葡萄酒
4.2 按二氧化碳压力分类
4.2.1 平静葡萄酒
a.干葡萄酒;
b.半干葡萄酒;
c.半甜葡萄酒;
d.甜葡萄酒;
e.加香葡萄酒:干加香葡萄酒;甜加香葡萄酒。
4.2.2 起泡葡萄酒
a.天然起泡葡萄酒;
b.绝干起泡葡萄酒;
c.干起泡葡萄酒;
d.半干起泡葡萄酒;
e.甜起泡葡萄酒;
4.2.3 加气起泡葡萄酒
a.天然加气起泡葡萄酒;
b.绝干加气起泡葡萄酒;
c.干加气起泡葡萄酒;
d.半干加气起泡葡萄酒;
e.甜加气起泡葡萄酒;
5 技术要求
5.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
要 求
|
外观
|
色泽
|
白葡萄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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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似无色、微黄带绿、浅黄、禾杆黄、金黄色 |
红葡萄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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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红、深红、宝石红、红微带棕色、棕红色 |
桃红葡萄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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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红、淡玫瑰红、浅红色 |
加香葡萄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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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红、棕红、浅红、金黄色 |
澄清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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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透明,有光泽, 无明显悬浮物(使用软木塞封口的酒允许有3个以下不大于1mm的软木塞) |
起泡程度
|
起泡葡萄酒注入杯中时,应有细微的串珠状气泡升起,并有一定的持续性 |
香气
与
滋味
|
香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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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加香葡萄酒 |
具有纯正、优雅、怡悦、和谐的果香与酒香 |
加香葡萄酒 |
具有优美、纯正的葡萄酒香与和谐的芳香植物香 |
滋味
|
干、半干葡萄酒 |
具有纯净、幽雅、爽怡的口味和新鲜悦人的 果香味,酒体完整 |
甜、半甜葡萄酒 |
具有甘甜醇厚的口味和陈酿的酒香味,酸甜协 调,酒体丰满 |
起泡葡萄酒 |
具有优美、纯正和谐悦人的口味和发酵起泡沫的 特有香味,有杀口力 |
加气起泡葡萄酒 |
具有清新、愉快、纯正的口味,有杀口力 |
加香葡萄酒 |
具有醇厚,爽舒的口味和谐调的芳香植物香味,酒 体丰满 |
典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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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突出、明确 |
5.2 理化要求
理化要求应符合表2规定。
表2理化要求
项 目
|
要 求
|
酒精度(20°C) %(V/V)
|
甜、加香葡萄酒
|
11.0~24.0
|
|
其他类型葡萄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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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3.0
|
总糖
(以葡萄糖计)
g/L
|
平静葡萄酒
|
干型
|
≤4.0
|
半干型
|
4.1~12.0
|
半甜型
|
12.1~50.0
|
甜型
|
≥50.1
|
干加香
|
≤50.0
|
甜加香
|
≥50.1
|
起泡、
加气起泡
葡萄酒
|
天然型
|
≤12.0
|
绝干型
|
12.1~20.0
|
干型
|
20.1~35.0
|
半干型
|
35.1~50.0
|
甜型
|
≥50.1
|
滴定酸
(以酒石酸计)g/L
|
甜、加香葡萄酒
|
5.0~8.0
|
其他类型葡萄酒
|
5.0~7.5
|
挥发酸(以乙酸计)g/L
|
≤1.1
|
游离二氧化硫,mg/L
|
≤50
|
总二氧化硫,mg/L
|
≤250
|
干浸出物 g/L
|
白葡萄酒
|
≥15.0
|
红、桃红、加香葡萄酒
|
≥17.0
|
铁 mg/L
|
白加香葡萄酒
|
≤10.0
|
红、桃红葡萄酒红
|
≤8.0
|
二氧化碳(20°C) MPa
|
起泡、加氧起泡
|
≤250mL/瓶
|
≥0.30
|
≥250mL/瓶
|
≥0.35
|
注:酒精度在上表的范围内,允许差为±1.0%(V/V),20度
5.3 卫生要求
铅、细菌指标按GB 2758执行。
6 试验方法
感官、理化要求的试验方法按GB/T 15038规定的万法检测。
卫生要求的试验方法:细菌总数按GB 4789.2规定的方法检测,大肠菌群按GB 4789.3规定的方法检测,铅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检测。
7 检验规则
7.1 不合格分类
样品的卫生、感官和理化指标如不符合技术要求应记作不合格。不合格分类如下:
A类不合格——卫生要求、感官要求、挥发酸、干浸出物、总二氧化硫、二氧化碳、标签标志。
B类不合格——酒精度、总糖、滴定酸、游离二氧化硫、铁、净容量偏差。
7.2 组批
同一生产期内所生产的、同一类别、且经包装出厂的、具有同一批号的产品为同一批次产品。
7.3 抽样
7.3.1 按表3规定的抽样方案抽取样本。样本以瓶为单位。
表3 抽样方案
批 量
|
≤1500箱
|
≥1500箱
|
样本大小n (瓶数)
|
≤375mL/瓶
|
8
|
≤375mL/瓶
|
12
|
≥500mL/瓶
|
4
|
≥500mL/瓶
|
8
|
7.3.2 抽样方式
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n箱,再从n箱中各抽取一瓶,抽取的样品一半作该批产品的样本进行检测,另一半由供需双方共同封存,留做复核、仲裁用。
7.4 交收(出厂)检验
7.4.1 交收检验是产品交货时必须进行的检验。每批出厂产品进行交收检验后,应附有生产厂技术检验部门签署的质量合格证。
7.4.2 交收检验项目为感官、理化各项指标及净容量偏差。
7.4.3 交收检验判定规则
受检样品检验项目全部合格时,判整批产品为合格品。若有不合格项目时,应重新自同批产品中抽取两倍量样本,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复验结果,若有一项A类不合格或超过一项B类不合格时,则判整批产品不合格。
7.5 型式检验
7.5.1 型式检验是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
7.5.2 型式检验需每个生产季节进行一次。发生下列任一情况,亦应进行。
a.更改原料;
b.更改关键工艺;
c.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
7.5.3 型式检验项目为卫生、感官、理化各项指标及净容量偏差、标签标志。
7.5.4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同交收检验判定规则。
7.6 仲裁检验
当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仲裁检验,以仲裁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标签标志
葡萄酒的标签应注明:酒名、类别(或糖度)、酒精度、原汁含量、净容量、厂名、厂址、批号、商标、封装年月、标准代号及编号,符合本标准的产品可不标保质期。上述各项具体标注方法按GB 10344执行。
8.1.2 包装标志
瓦楞纸板箱应注有厂名、酒名、规格、批号、瓶数、日期,并标有“小心轻放”、“请勿倒置”字样及标志,其使用方法按GB 191的规定执行。
8.2 包装
8.2.1 内包装必须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容器应整齐、清洁,封装严密,无漏气、漏酒现象。
8.2.2 外包装必须使用合格的瓦楞纸板箱或木箱。箱内要有防震、防撞的间隔材料。
8.2.3 包装容量
20℃时20瓶的平均净容量允许偏差:大于或等于500mL/瓶时为±10mL;小于500mL/瓶时为±7mL。
8.3 运输、储存
8.3.1 包装的葡萄酒,允许在5~35℃温度条件下运输和储存。
8.3.2 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应保持场地清洁、干燥、通风良好,严防日光直射,不得与潮湿地面直接接触,不能接触和靠近有腐蚀性或易于发霉、发潮的货物,严禁与有霉物品堆放在一起。用软木塞封口的葡萄酒,须卧放或倒放。
8.3.3 按以上条件储存,瓶装酒不应发生混浊、酸败等现象,否则由生产方负责处理。超过18个月的酒,允许有少量沉淀。
注:出口产品按合同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总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发酵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由轻工业部食品发酵工业科学研究所、北京夜光杯葡萄酒厂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琪、靳玉正、白镇江、李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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