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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食品安全法:十倍重罚,如何对待“勇夫”
2015-08-04 08:58:39 点击量: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食品安全法》的这一规定,赋予消费者索要十倍价款惩罚性赔偿的权利。
正是这一惩罚性条款,让近年来逐渐淡出公众视野的“职业打假人”卷土重来。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十倍赔偿案件中,“职业打假人”的身影越发频繁出现,他们有的专门购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提起诉讼;有的甚至故意携带过期食品进入超市,然后要求索赔;有的甚至以“咨询”名义开起了公司。
除了职业打假人,网购食品、越洋购买食品等新问题同样凸显出来。而这类案件中,原告胜诉率约为30%左右。
如何让食品安全问题中的“十倍”赔偿真正发挥其作用,相关部门还面临着一系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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