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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档酒瓶低价酒勾兑芝华士剑南春等国内外名酒
2007-07-06 10:09:32 点击量:
近日,萝岗区法院依法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班路飞、钱光富、刘勇、班小娟有期徒刑5年至9个月不等;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陈创新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其中最小涉案人班小娟年仅18岁,获刑9个月。法国轩尼诗公司专门致函该法院表示赞许。
出租屋内大肆勾兑名酒
2005年8月至2006年3月间,被告人班路飞纠集被告人钱光富、刘勇、班小娟等人,租赁萝岗区联和街黄陂村沙湾北街1号1楼房屋,利用回收的高档酒酒瓶以及“尖庄”、“金六福”、“达可”等品牌的低价酒进行勾兑、灌装,再粘贴上购买的假注册商标标识,冒充芝华士、黑牌、轩尼诗、马爹利、百龄坛、茅台、五粮液、剑南春、泸州老窖等国内外高价名酒以广州市鼎盛公司以及广州市百利丰公司的名义销售给陈创新、“李浩”等人。
2006年6月2日,公安机关在被告造假窝点内缴获假酒669支案值48699.91元。四被告人非法经营的数额合计为441869.91元。经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检验,缴获假酒的甲醇、杂醇油的指标均为合格。
售假酒获利40余万元
在非法从事洋酒勾兑勾当的同时,2005年8月至2006年6月间,被告人陈创新多次从班路飞处购进大量假冒的国内及国外名酒,并在其经营的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新泰百货店(原名永利百货店)进行销售,销售金额198290元。
萝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班路飞、钱光富、刘勇、班小娟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且假冒多种注册商标,侵犯了多个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商标专用权,非法经营数额达441869.91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属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班路飞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销售等主要作用,是主犯,而年龄最小的被告人班小娟于2005年9月21日满16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此日期前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不应负刑事责任,在此日期后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应负刑事责任,但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