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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高粱”被推上被告席 要求还35万加盟款
2007-06-27 10:10:02 点击量:
昔日挑战“麦当劳”的“红高粱”,被加盟商推上了被告席,要求返还35万元加盟款,并偿还借款31078.20元。6月26日,该案在郑州金水区法院开庭审理。
2005年3月25日,市民刘朝奉与河南红高粱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加盟合同。此后,刘朝奉的合伙人刘幸嫩分三次向“红高粱”支付了35万元加盟款。“红高粱”为刘朝奉、刘幸嫩租用了郑州融元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场地用于开设乔士烩面餐厅。
该餐厅2005年3月开业,同年10月8日停业。加盟商认为这全因“红高粱”没有及时支付房租、管理不善所致。并且“红高粱”以装修款不够等理由分五次向刘幸嫩借款31078.20元。
“按照‘加盟合同’规定,合同生效后一年内加盟商未收回投资,‘红高粱’须一次性返还加盟费给加盟商。”刘幸嫩说。
“红高粱”的代理人说,这个加盟店没有按照“加盟合同”约定,由“红高粱”统一管理,该店停业不应由“红高粱”负责。该案将择日宣判。(记者李若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