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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演达能娃哈哈恩怨结局:决裂可能性约四成(1)
2007-06-26 10:50:23 点击量:
与时俱进需要更大的胸怀
4月10日,本报在评论版刊登过四篇文章,分析法国达能公司欲以40亿元人民币低价并购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达56亿元、2006年利润达10.4亿元的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引发的争议。在《与时俱进方能海阔天空》一文中,我们提出了制度与规则的重要性,也分析了一种制度和规则的建立,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一个历史的、因应具体实践的渐进与试错过程;要形成更好的制度安排,必须有与时俱进的心态。
在复杂多变和充满动态竞争的中国转型市场环境下,制度的建设往往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充满磨合的探索过程,对此,矛盾双方都应以最大努力求取平衡之点。但令人遗憾的是,两个多月来,娃哈哈和达能围绕修订10年前的契约,不仅没有达成一致,反而矛盾更加激化。作为一张以“权威主流、专业负责”为编辑方针的财经报纸,我们深感需要将分析引向理性和深入。为此,本报今天在A6到A8版发表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管理学院高松先生的深度分析文章,从独立的学术角度给出理性的分析。
在高松先生的文章刊出前,本报曾将此文传给宗庆后先生。他表示,虽然他对于关于娃哈哈的一些分析并不同意,但他尊重学术讨论精神。我们认为,宗庆后的态度和胸怀都是值得肯定的。只有包容和平等的讨论,才有可能把这场纠纷引向和解与新的合作起点。
娃哈哈称:与达能11年合作“没有真正效果”
娃哈哈方面称,宗庆后与达能辛辛苦苦合作了11年,能合作到今天纯粹是靠“情与理”、“名声与信誉”支撑的。实际上,达能并没有提供任何技术上、管理上的帮助
当达能连续启动法律程序、范易谋似已优势在握时,事实并未如这家公司所期望的那样发展。宗庆后的一系列反击也许超乎范易谋的逻辑之外。
娃哈哈集团昨日在传给本报的近万言信函中称,仲裁亦好,诉讼亦好,最基本的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该文透露了部分当年合同条款,在试图辩明自身清白的同时,指称达能违约。
昨日,达能方面也发布了公开声明,但仅寥寥数语。
针对上周发生的董事会问题,达能方面表示:“令我们感到十分震惊的是,在董事会会议上所讨论的重要内容在会议结束仅几小时后便被断章取义地公之于众。这样做不仅会影响全面协商谈判的进程,同时也进一步损害了所有股东和员工们的利益。”
谁在违约?
而娃哈哈一方在信函开头部分就将与达能的合作界定为“实际上是没有真正效果的合作”。文中称,合资起初的1996年娃哈哈年销售规模10亿元,年利润2亿元,当时算效益比较好的企业,但看到国家改革开放政策吸引了大量的国际巨头进军中国市场,感到不尽快地扩大规模、加快发展,将有会被市场淘汰的危险,因此对香港百富勤引荐的法国达能前来合作很感兴趣,希望能通过与他们的合作获得资金、技术、管理上的帮助。但是,“通过这11年的合作,实际上达能并没有提供我们任何技术上、管理上的帮助。我们非但廉价给其打工,为其创造财富,而且还会经常被其说三道四。”
娃哈哈还表示“真正违约的实际上是达能”,达能自2000年收购了当时娃哈哈最大的竞争对手乐百氏之后,“加剧了娃哈哈与其之间的恶性价格竞争,第二年就使娃哈哈损失了8000多万元利润,而后其又收购了深圳益力矿泉水、上海正广和、光明乳业、汇源果汁、蒙牛乳业等一系列与合资公司产品有竞争的企业,而且达能在娃哈哈的董事亦是这些公司的董事长或董事,实际上首先是其违约,损害了娃哈哈合资公司的利益。”
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介绍,在娃哈哈之外广泛投资是达能的一个软肋。根据《第一财经日报》获得的合资合同显示,中方“不得从事任何与合营公司的业务产生竞争的生产及经营活动”。而合同对外方的限制是“不会损害合营公司的利益”。宗庆后本人曾在公开场合表示,合同对外方的限制表面上似乎不是很具体,但是这个限制更加宽泛。
否认非合资公司使用商标是违约
在指称达能违约的同时,娃哈哈否认其非合资公司使用商标是违约,并公开了一些合同条款内容。1999年5月18日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第二条权利及使用许可的第2.6款的原文:“双方同意该专用许可只适用于本合同的产品,甲方(即娃哈哈集团公司)将来可以使用商标在其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而这些产品项目已提交给娃哈哈/JinJa合营企业的董事会进行考虑,但娃哈哈/JinJa合营企业决定不参与该项目(或娃哈哈/JinJa董事会在提供书面计划后的30天内作出决定)或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推广不会对商标的形象造成不利影响。”根据这两个条款,非合资公司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时可以被许可使用商标。娃哈哈方面称:“我们从来没有收到过合资公司董事会不允许非合资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的通知。”
随后,娃哈哈又引用了2005年10月12日范易谋代表合资公司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与中方亲自签署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第一号修正协议的第二条,被许可的娃哈哈公司中规定“依据双方在许可合同中的约定,许可合同附件5中所列的几个娃哈哈公司以及甲方(注:甲方为娃哈哈公司)或其关联方在许可合同签订后设立的其他娃哈哈公司(以下定义为“被许可的娃哈哈公司”)也有权利获得乙方授予的商标使用许可,鉴于被许可的娃哈哈公司不在娃哈哈/达能合营企业的定义中,被许可的娃哈哈公司将被列于许可合同新的附件中。”据娃哈哈方面解释,2005年时,双方已经列了一个27家与达能非合资企业的清单,这些企业被许可使用商标,娃哈哈认为“同时也显示了今后尚可允许新的娃哈哈公司使用娃哈哈商标”。
此外,娃哈哈还试图说明未备案的商标许可合同可视作无效合同。同时对此前具有争议的商标估价及5000万元转让款做了一个说明。“这里我们要问问范易谋这个1亿价款到底是转让费还是商标的专有权及使用许可费,如果是转让费,那么你商标使用费至今未付,该项合同应该无效,而且娃哈哈还应该向合资公司追索赔偿,如果是使用费,那么合资公司的转让费没有到位,那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的依据亦没有了。”
《第一财经日报》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料显示,根据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合同,娃哈哈当初将商标一半价值,即5000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到合资公司中,商标价值的另外5000万,则由达能支付给娃哈哈集团。若按照这一逻辑,价值1亿元的商标已经在合资公司中,只是商标过户手续确实没有完成。而当初娃哈哈集团转制资产评估中,商标也没有列在其中。对于这些疑惑,娃哈哈方面没有给出解答。而相关政府部门也始终沉默。
也要提出诉讼
在该信函的最后,娃哈哈提出也要对达能提起诉讼。
娃哈哈方面称,宗庆后与达能辛辛苦苦合作了11年,能合作到今天纯粹是靠“情与理”、“名声与信誉”支撑的,实际采取的是“达能你靠边站着吧,不要说三道四,我们去赚钱,你就等着分钱,而且不会少你一分钱”的方法所维持的,而且通过普华永道的审计,11年来真的没有少给达能一分钱。“现在由于低价并购不成,范易谋从斯德哥尔摩的仲裁要求我们赔偿8亿欧元,到美国起诉赔偿1亿美元,从起诉开始到判决为止,每月增加2500万美元,打一年就增加3亿美元,在美国打个3~5年官司最起码亦有十几亿美元。”
娃哈哈方面还指出:“由于达能一直漠视中国的法规,在以往的合同文件当中亦留下许多法律上的瑕疵,为我们依法争回权益留下了巨大的空间,因此我们将拿起法律的武器为自己讨个公道,除了积极应对斯德哥尔摩、美国的诉讼之外,同时我们还要提出反诉请求,而且可以提出20亿、30亿、50亿欧元的赔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