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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不合格食品退市不能“静悄悄”
2006-11-23 09:32:56 点击量:
商务部日前草拟的《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市场应建立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市场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记录在案。 (11月15日《京华时报》)
食品均有一定的保质期,且要求必要的保质条件,如果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不当,食品就可能变质,不能再供食用。因此,对市场上产生的不合格食品作退市处理,是防止食
品中毒事件发生的可靠手段,是保证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有效举措。但是,如果不合格食品退市行为只在市场内“静悄悄”地进行,那这种退市制度的效果就不能不让人怀疑。
一是有可能该销毁的食品不销毁。市场内销售的食品,一种是厂家生产的,一种是市场自制的。对于过期或变质的厂家生产的食品,有的市场会退回厂家,有的则按照与厂家的约定,由市场自行处理;对于市场自制的食品,出现不合格时一般由市场自行处理。可有的厂家在收回不合格食品后,不立即销毁,反而更换外包装或者更改保质期后,继续送往市场销售;而自制的不合格食品,市场为了“节约成本”,更有可能将其“改头换面”后再次上架。今年3月22日,北京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就在某超市内发现了22份被更改了保质期的熟食制品(4月10日《华西都市报》)。
二是不合格食品很容易被销往农村。如今城里的垃圾食品被不法者运往农村,销售给农村群众的情况并不少见,有的不法者利用农村群众识别不合格食品能力差、生活水平低的现状,专门进城收购不合格食品到农村销售,以牟取不正当利益。如果市场的老板或者经营者见利忘义,很可能会把下架的不合格食品“异地销售”。
有鉴于此,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不能由市场老板或者经营者自己“静悄悄”地进行,一要建立退市食品登记,对不合格食品的品种、数量、变质日期等信息详细登记,然后向食品监督检查部门报告;二要在食品监督人员的监督下进行退市并销毁,由食品监督人员出具销毁证明;三要查明导致食品过期或者变质的原因,尽量避免过期、变质食品重复出现。只有这样,才能防止不合格食品“乔装改扮”,才能杜绝不合格食品假退市真销售的事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