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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柴胡冲剂包装侵权案宣判

2006-04-28 09:41:53  点击量:

   广州白云山光华制药股份公司一审赢了上海一公司,获得经济赔偿8万元

      在天河法院知识产权庭揭牌仪式结束后,昨日上午10点,该院随即进行了广东省知名商品“小柴胡冲剂(颗粒)”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件的一审宣判。因使用雷同包装的上海世康特制药有限公司被认定构成侵权,须承担8万元的赔偿责任。据广州白云山光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作为国家最早批准生产小柴胡冲剂的企业之一,1992年3月申请获得小柴胡冲剂包装袋以及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其生产的禾穗牌小柴胡颗粒(冲剂)2004年9月被评定为“广东省名牌产品”。

  2005年6月初,光华公司在某大药房广州海珠江燕路分店里发现有大量的由世康特公司生产的同名且包装、装潢极相近似的小柴胡颗粒在售。光华公司认为,这很容易使消费者将世康特公司的小柴胡颗粒产品误认为是光华公司的名牌产品,并直接导致误购,属于不正当竞争,已构成侵权,据此起诉要求判令世康特公司以及某大药房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天河法院判决认为,在消费者中,尤其是在广东、广西、湖南等地,禾穗牌小柴胡颗粒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故可以认定其为知名商品。禾穗牌小柴胡颗粒的装潢设计独特,凝结了设计人员的智力投入,具备显著性,为该商品所特有,应当给予保护。

  而世康特公司生产的“SCOND”“小柴胡颗粒”的包装盒及包装袋上的装潢均与禾穗牌小柴胡颗粒构成相近似,足以让一般消费者产生误认,应认定为侵权。遂判令世康特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库存的侵权包装盒和包装袋;同时赔偿光华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另一被告某大药房则须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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