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热点聚焦 >

详细内容

国务院发布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2006-01-23 09:54:13  点击量:

 

      国务院近日发布9件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新华社22日起受权陆续摘要播发这9件专项预案文本。

    9件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是: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国家核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编制这9件专项预案,是为了规范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适用于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者跨省级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等。预案规定,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有关企业、地方应立即开展处置工作,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启动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必要时,由国务院安委会或安委会办公室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预案适用于铁路发生特别重大行车事故。特别重大铁路行车事故发生后,铁道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权限,共同做好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必要时,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铁道部成立非常设的国家处置铁路行车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织事故处置工作。

    国家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预案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特别重大飞行事故及涉外的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预案规定,国家处置飞行事故指挥部设在民航总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有关应急处置工作。飞行事故发生时,有关单位、组织、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各司其职,按照预案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医疗卫生和物资保障等工作。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适用于我国管辖水域和承担的海上搜救责任区内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以及涉及中国籍船舶、船员遇险或可能对我国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害的其他海域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等。预案规定,建立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指导全国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省级海上搜救机构承担本省(区、市)海上搜救责任区的应急组织指挥工作。海上突发事件发生后,海上搜救分支机构、省级海上搜救机构、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根据事件情况依次响应。

    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适用于地铁(包括轻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灾难,以及地铁正常运营受到严重威胁等情况。地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实行属地负责制,事发地人民政府是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必要时,由建设部牵头,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等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有关地铁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特别重大、重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工作。

    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适用于电力生产重特大事故、电力设施大范围破坏、电力供应持续危机等大面积停电事故。事故发生后,电网、电力企业应及时启动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做好相关工作,必要时,成立国家处置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处置工作。

    国家核应急预案主要适用于核电厂可能发生严重核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预案规定,我国核应急实行三级组织体系,即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急组织、核电厂所在省(区、市)核应急组织和国家核应急组织,视情况分别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和支援等工作,必要时,由国务院组织、协调全国的核应急管理工作。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适用于超出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跨省(区、市)的突发环境事件等。预案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国务院。根据需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由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组织实施有关处置工作。

    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预案适用于特大通信事故及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的通信保障、通信恢复工作等。信息产业部设立国家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国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工作。各省级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和协调本地区相关应急通信工作,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负责组织开展本企业通信保障和通信恢复,并做好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