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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价到底应该怎样制定
2005-12-21 13:52:02 点击量:
“我国医药行业除了生存,还应考虑发展,必须要有合理的利润空间。目前,国际制药行业毛利率通常为25%—36%。如果与这一利润水平相差太远,企业就面临生存压力,并且挤压上游生产企业的利润空间,致使整个行业缺乏足够利润用于新药研制和开发。这一矛盾在我国已经较为突出。”
自1997年以来,原国家计委先后11次降低了中央管理药品价格(见附表),2003年,又对西药199种、2200个规格和中成药267个品种进行了调价,平均降幅达15.20%,至此,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的甲、乙类药品调价方案已全部出台。据中国医药商业协会组织的全国30个主要城市化学药品零售物价指数测算结果显示,2002年药价总指数为95.39%,比上半年下降4.61个百分点,各类指数均呈现一定的降幅。一时间,药品降价引发业内诸多争议。
市场供给影响药价水平
药品属于特殊商品,由于药品消费具有不同层次的需求以及其本身也分层次(如,原研药与仿制药;GMP规范厂商与非GMP规范厂商生产的药品),药品的价格弹性在不同流通层面具有一定的差异,总体比较低。其次,药品存在一定的外部效应,即一个人的需求也取决于其他人的需求。
此外,药品研发费用高,其服务费用也很高。上述特殊性成为提供这种商品的企业可以要求新药高价的基础。
尽管药品需求价格弹性偏低,但并不意味着价格的变动不会对市场的供求状况产生影响。国家的价格政策会导致市场的供需改变,并由此产生社会福利状况的变化。假如,生产商的产品被政府限价,利润减少,企业的支出得不到补偿,那么,企业就会将生产能力转移到其他没有降价的药品上。这样,药品不仅达不到降价的效果,对于疾病治疗和社会福利都是极其不利的。
进一步分析,同一种药品(化学名或通用名相同),从知识产权看,有专利药、仿制药。仿制药品的非活性成分,包括辅料、添加剂等,有别于原研发药厂的药品,不具有生物等效性。由于原研发商的研发费用高,原研发药的成本明显高于仿制药,而生产企业条件不同也导致药品成本的差异。药品的特殊性要求其从生产到流通都必须有严格的质量保证。一条生产线GMP改造需投入人民币约2000万元以上,全厂GMP改造需投入5000万—6000万元。而且,批发、零售企业由于对药品质量保证条件不同(达到GSP企业标准),包括库房面积、通风、温度、湿度等,经营成本也不同。
原国家计委颁布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指出,政府对药品定价最基本的依据是生产成本与市场供求状况,以及社会基本需求。但是,药品的经济性是由成本和收益两大要素决定的,药品的经济性既不是单纯地追求成本最低,也不是单纯地追求收益最大,而是取决于研究、开发、生产、流通和使用各环节对药品经济性的贡献值。因此,单纯的低价格并不等于经济性就好,高价格也不等于经济性就差。根据收益的不同计量方式,药品的经济性可采用效益—成本比、效果—成本比、效用—成本比等评价指标来具体反映,政府也应以此作为国家药品定价的参考标准。
药品分流左右药价水平
在药品流通渠道中,药品零售终端可分为两大部分,即医院和药店。1998年,医疗药品费用中,零售药品费用所占比重16.08%。2003年零售估计已上升到20%。2000年以来,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正式实施,“医药分开管理,分别核算”开始在部分地区试点。同时,在行业政策中鼓励零售药店连锁经营及大型医药零售企业跨省经营。但是,在目前的情况下要真正实行“医药分开管理,分别核算”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生存和利益分配问题。
医院的收入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即政府投入、技术与劳务收人、药品收人。根据卫生部统计,1998年,医疗服务费用在医疗总费用中占41.79%,医疗药品费用占58.21%。但是,参照发达国家药物占医疗费用总支出的5%-20%,发展中国家也在15%-40%。我国医院的收入结构是不合理的。
其次,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机制有待完善。目前,我国正处于医疗卫生费用完全由国家承担向医疗保险过渡的时期,补偿机制的不完善,使得“以药养医”的现象难以改变。
此外,医院产权的不明晰也阻碍了补偿机制的完善,不利于医疗机构吸收更多的资本投资。
创新成本受制于药价水平
根据原国家经贸委经济运行局统计,2001年,医药工业总产值(现价)2165亿元,实现利润179亿元,企业亏损面27.05%。医药商业实现利润11亿元,销售利润率0.75%。我国医药行业除了生存,还应考虑发展,必须要有合理的利润空间。目前国际制药行业毛利率通常在25%—36%。如果与这一利润水平相差太远,企业就面临生存压力,并且挤压上游生产企业利润空间,致使整个行业缺乏足够利润用于新药研制和开发。这一矛盾在我国已经较为突出。
中国入世后,必须遵守国际《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随着时间的推移,给中国医药产业带来越来越大的压力。我国医药企业将面临产品的升级换代和新产品的开发研制的重重压力。国际大型制药企业的研发费用一般都占到销售额的15%以上(见附图)。在这方面,我国制药业长期处于弱势。
由于现行药品价格体系的不合理性及企业创新意识和能力薄弱,约束了制药企业的技术创新,使我国民族制药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问题更为突出。代表新兴知识经济的制药业开发成本与营销成本占的比例都很高。国际上通常认为,新药开发是高投入、高产出、高风险的“三高产业”,对其奖励应是通过产品溢价获得利益来体现。制药企业的营销成本在单位成本中所占比例大小又与产品适应症患者的多少、患者的地理分布有关。这一部分的成本支出比例远不止税务部门一般认可的仅占销售额的10%。我国民族制药工业发展后劲乏力,现行的药品定价办法有可能会逐步形成对洋药的依赖,进而出现用药成本大幅回升的情况。
可见,药品作为治疗性的特殊商品,不能完全由价格体现,产品质量是至关重要的;对于药品的成本核算应该考虑多方面因素,药品限价并不能改变医院的垄断地位;医药分流也不能改变医院收入结构不合理,补偿机制不完善的现状;现时的药品价格管理框架充分考虑了大多数公民有药可用的最基本要求。但是,现行的价格体系没有充分考虑企业的研究与开发资金来源、对创新的鼓励和新药推广初期的市场推广成本等问题,没有给企业创新留下足够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对民族制药企业的长期发展是不利的。
所以,药品定价是一项系统工程,关键还在于医疗体制改革;加快医药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形成合理的药价管理框架;建立合理科学的药品价格评价体系和药品价格听证制度;促进民族医药企业的研究发展,从而使得我国医药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获得应有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