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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食物中毒 追究校长责任

2005-12-12 11:36:43  点击量:

    省卫生厅日前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明年元旦起施行。

    按照规定,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校主管领导,而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主管领导承担责任。发生较大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校主管领导责任。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校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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