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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注饮料瓶商标 可口可乐状告商评委

2005-11-29 10:06:54  点击量:

      “我们这种瓶子在设计上是有独创性的!相似的设计别的公司都获得商标注册了,我们怎么就不行?”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可口可乐公司的代理人举着该公司生产的“芬达”饮料瓶讲了这样一番话。

因为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不允许可口可乐公司的一种饮料瓶注册为立体商标,可口可乐诉至法庭要求商评委撤销这一决定。28日,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诉商评委驳回立体商标注册申请案。

据介绍,“芬达”饮料瓶的主要特征是瓶身下半部有密集的环绕棱纹,瓶形是一种三维标志。可口可乐公司认为,这种瓶形是盛装其生产的“芬达”饮料产品的特有瓶形,在消费者中已形成特定联想,能够与普通瓶形相区别,而且瓶形立体商标在多个国家都已获得注册,明显具有显著性,商评委应该允许其注册。

商评委则对可口可乐公司的说法进行了反驳。商评委代理人表示,“芬达”的饮料瓶设计比较简单,缺乏特色,不容易与其他饮料的瓶子区分。就拿可口可乐公司强调的棱纹来说,目前在市场上有很多饮料在瓶子上也早采用了棱纹等防滑设计,可口可乐公司的瓶子没有独创性。

为了证明其瓶子有独创性,可口可乐公司的代理人在法庭上摆出来10多种饮料瓶,并举例说,各企业为了互相竞争,在瓶子的设计上下了很大功夫,这些瓶子放在一起,很容易能识别出“芬达”的瓶子,这说明该瓶子的设计是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的。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一中院将择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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