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国家餐饮业卫生规范10月1日起实施
2005-09-28 12:00:23 点击量:
餐饮加工场所不得圈养禽畜。
全国首个餐饮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卫生技术规范——《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将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河北省卫生厅日前就贯彻落实该规范作出部署。
该规范规定,餐饮加工经营场所应设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场所内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在加工经营场外设立圈养、宰杀场所的,应距离加工经营场25米以上;从事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加工的人员操作前应更衣、洗手并进行手部消毒,操作时佩戴口罩等。另外,凡设在距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25米以内的餐饮加工场所,依照该规范将被强行整改。
该规范还规定,配送的集体用餐及重要接待活动供应的食品成品应留样。从业人员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凡患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