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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山馒头”因商标侵权成被告

2005-09-07 09:59:16  点击量:

   被沈阳市评为放心食品的“辉山”牌牛奶馒头,如今在家门口惹上了商标侵权官司。曾于2002年在国家商标局注册“辉山”商标的注册人———大连人范先生日前将生产“辉山”牌牛奶馒头的沈阳某食品企业负责人告上了法庭,称在与其办理商标转让注册中,该负责人隐瞒了侵犯商标持有人商标专有权的侵权行为,要求其返回商标持有人“辉山”注册商标所有权。昨日记者获悉,9月2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这起商标转让合同纠纷案,将于近日对此案进行审理。

    9万元转让“辉山”商标

    2002年初,大连市的范先生申请注册了“辉山”商标,2003年10月28日,“辉山”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并予公告,核准使用的商品有可可制品、冰淇淋、冰糕、刨冰、饼干、馒头、饺子、非医用营养液及茶饮料。

    今年,沈阳市的刘某向范先生提出要购买“辉山”商标,经反复协商,今年6月2日,两人达成了商标转让协议,以9万元的价格将“辉山”商标转让,并共同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申请,目前正在核准过程中。

    “辉山馒头”商标涉嫌侵权?

    可令范先生没想到的是,6月中旬他才发现,辽宁各地已有多家生产“辉山牛奶馒头”的店铺,而且生产该品牌的馒头已近一年,而据他了解,刘某正是生产“辉山”牌牛奶馒头的企业经理,该商标在辽沈地区使用时间也至少在一年以上,由刘开办并任责任人的沈阳市大东区某面食制作中心制作的“辉山”牌牛奶馒头,2004年还被评为沈阳市放心食品。

    范先生认为,在两人签订商标转让协议时,刘某隐瞒了这一事实,于是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与刘某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范先生的代理律师、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梁守仁律师告诉记者,被告刘某在没有取得商标使用权之前,是无权使用“辉山”商标的,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商标专有权,其转让协议也是无效的。按《商标法》的有关规定,被告应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商标所有人的经济损失。

    范先生也认为,“辉山馒头”隐瞒了转让之前长达一年之久的侵权行为,而刘购买“辉山”商标只是妄图使原来的侵权行为合法化而已,这使合同转让包含有民事欺诈的因素。

    “辉山馒头”否认转让说法

    昨日记者就此事与生产“辉山馒头”的沈阳某食品企业刘经理取得了联系。刘经理告诉记者,“辉山”这个品牌在沈阳已经享誉多年,现在突然冒出个人就说商标是他的,这是让人无法接受的。刘经理称,自己的企业有合法的辉山商标注册证书,刘经理同时否认了“辉山”商标是转让来的说法,称转让属无稽之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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