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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贵收藏】国家总局刚刚发布《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通用指南》!
2025-03-16 16:34:01 点击量:
目 录 一、案件来源 二、线索分析和立案 三、案前准备 (一)明确人员分工 (二)执法文书 (三)执法装备 (四)公安协助 四、调查取证 (一)确认违法主体 (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 (三)对涉案物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强制措施 (四)开展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 (五)责令改正 (六)对涉案物品抽样检验 (七)涉刑移送 (八)限期提供材料 五、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六、案件审核 七、处罚告知 八、陈述申辩和听证 九、重大复杂案件的处理 十、处罚决定 十一、送达 十二、执行与结案 十三、立卷归档 一、案件来源 1. 监督检查发现; 2. 投诉、举报; 3. 上级交办; 4. 其他部门移送; 5. 其他。 涉及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等案件来源,案件调查除应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外,还应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程序、时限等要求。对属于市场监管部门管辖的案件线索,应制作《案件来源登记表》报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 二、线索分析和立案 接到案件线索后,办案机构应进行案件线索分析、核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判断有无违法行为存在。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结合核查情况分析是否符合下列立案条件: 1. 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2.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 属于本部门管辖; 4. 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办案人员应根据对违法行为线索的核查情况填写《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办案机构负责人建议立案的,指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并报部门负责人批准。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证据易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情况紧急等情形,应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并制作《现场笔录》,再补办批准手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三、案前准备 (一)明确人员分工 办案人员调查或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机构负责人可初步指定案件主办人员和协办人员,拟定现场执法活动实施流程及人员分工,进行现场检查前应确保办案人员取得执法证件且在有效期内。 (二)执法文书 提前准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设施/财务清单》《抽样记录》《封条》《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 (三)执法装备 执法车辆、执法证件、执法服装、录音笔、照相机、执法记录仪、移动硬盘、抽样专用器材、快检设备等相关采集证据专用设备。 (四)公安协助 综合研判案件性质和违法行为涉及的场所、人员、物品等因素,如存在涉嫌犯罪、阻碍抗拒执法等情况,可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四、调查取证 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为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确保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办案人员对违法行为开展调查取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确认违法主体 查看《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资质证明;是法人的填写法人名称;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填写字号(姓名);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填写居民身份证上的姓名。调取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现场陪同人员)身份证明。 对上述资料进行复印,由当事人或授权委托人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一致,签字(或盖章)并注明证据出处与日期。 (二)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 详细填写现场检查地址,客观记录涉案产品存放的具体位 置、数量,核对记录涉案产品标签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企业信息等内容,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记录。 查阅与涉案产品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电子数据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提取上述资料复印件,应由当事人、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或现场陪同检查人员核对无误后注明与原件一致,并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同时签字(或盖章)。并在《现场笔录》中如实记录收集证据的过程、办案人员采取的措施(如抽样)及现场人员的表现。 (三)对涉案物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强制措施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办案人员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 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办案人员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但应当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或《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请当事人在《送达回证》签字确认。现场如实填写并交付《场所/设施/财务清单》,并请当事人签字确认。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或强制措施的情况、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情况及当事人是否陈述申辩及陈述申辩的内容,应记入《现场笔录》。 (四)开展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 1. 围绕取得证据和动机制定计划; 2. 明确询问对象。针对不同询问对象制定不同询问提纲,如采购人员应侧重于原料购进情况、仓库保管员应侧重于物品出入库及领用记录等; 3. 询问被询问人应当个别进行; 4. 初次询问被询问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其有依法申请回避的权利,收集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 询问被询问人,应详细记录询问调查地点、询问人(两名以上)、被询问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职务、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等信息; 6. 询问记录涉案产品(如有)采购过程、采购单位、时间、产品生产日期及批次、数量、价格、存放地点、使用情况、成品(半成品)销售价格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查清涉案金额和违法 所得。 7. 询问结束后,应将《询问笔录》交被询问人核对,被询问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被询问人在核对笔录时,要求修改或者补充原陈述内容的,应在每页修改或补充处签字或按指纹。被询问人核对《询问笔录》无误后,应逐页签字或按指纹确认,并在笔录终了处注明“已核对,以上内容与我所述一致”。 被询问人拒绝签字或按指纹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在笔录上签字并注明情况。 (五)责令改正 除情节轻微、当场作出责令改正决定的情形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一并表述。 (六)对涉案物品抽样检验 1. 案件稽查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 2. 现场取样,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并请被抽样人在《抽样记录》等文书上签字(或盖章)。 3. 依法向被抽样人送达《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期间告知书》《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等文书,书面告知被抽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并请被抽样人在相应《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 (七)涉刑移送 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及时填报《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市场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八)限期提供材料 对与案件关联性强的材料,应当让当事人限期提供,填写《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注意: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危害 人体健康的食品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召回或停止经营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停止经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相 关要求,办案人员应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办案人员应准确填写现场检查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填写或勾选是否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确认。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难以到场的,可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员或陪同人员签字确认,并注明情况。 五、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调查取证结束后,办案机构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连同案件材料交由审核机构审核。《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3. 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主要证据; 4. 违法行为性质; 5. 处理意见及依据; 6. 自由裁量的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六、案件审核 审核分为法制审核和案件审核,办案人员不得作为审核人员。 法制审核由市场监管部门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负责实施。 案件审核由市场监管部门办案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负责实施。市场监管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由派出机构负责案件审核。 案件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1. 是否具有管辖权; 2.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3.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4. 定性是否准确; 5. 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6. 程序是否合法; 7. 处理是否适当。 审核机构在收到案件材料后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内完成审核,制作《案件审核/法制审核表》 连同案卷材料送办案机构。 七、处罚告知 法制机构完成审核后,办案机构收到退回案件材料,对于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制作含行政处罚建议、行政处罚告知的《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部门负责人批准。 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办案人员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请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 八、陈述申辩和听证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办案机构指定案件承办人以外的本机构其他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办案机构应负责受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由案件承办人员报分管领导指定法制机构或其他机构人员负责组织听证。指定听证主持人后办案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将案卷材料移交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应当自接到办案人员移交案件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应当于 举行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告知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按期组织听证。 听证过程原则上进行听证视频录像。听证应当进行全程记 录,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经听证参加人核对无误后,由其当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第三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听证笔录中记明情况。笔录需要更正的,涂改部分由要求更正的人员以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撰写《听证报告》,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签名,连同《听证笔录》送办案机构,由其连同其他案件材料一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 九、重大复杂案件的处理 对涉及下列处罚的案件,应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1. 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数额较大的; 2. 拟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降低资质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 3. 涉及重大公众利益、重大安全问题或有重大社会影响,案情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4. 调查处理意见和审核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 5.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6. 其他依法应当负责人集体讨论的案件。 十、处罚决定 市场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本部门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1. 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2.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 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4.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5.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6.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 日期。 备注: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对当事人的相关责任人员的从业禁止、罚款等行政处罚事项,可以在同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相关事实和证据、处罚内容和依据、救济途径和期限等内容,一并作出处罚。 十一、送达 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办案人员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对当事人的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应当依法送达相关责任人。 十二、执行与结案 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 的,当事人应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指定银行或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1. 当场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2. 当场对自然人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或通过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案件承办人员填写《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暂缓或分期的期限;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对其发送《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十个工作日后仍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办案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1.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2.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 3. 案件终止调查的; 4. 作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至五项决定的; 5. 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 十三、立卷归档 结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案卷归档应当一案一卷、材料齐全、规范有序。 案卷可以分正卷、副卷。正卷按照下列顺序归档: 1. 立案审批表; 2.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来源:食药法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