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执法经验】市场监管局处理投诉举报不合法导致败诉的三大情形
2025-03-16 16:33:20 点击量:
市场监管局因履行投诉举报处理职责不合法是其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实践中,履职不合法有程序不合法、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等三大情形,小编结合两个因投诉举报产生争议的行政案例,对市场监管局履行投诉举报处理职责不合法的情形进行分析。 市场监管局履行投诉举报处理职责不合法的三大情形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简称《投诉举报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市场监管局履行投诉举报职责不合法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处理投诉举报的程序不合法 (1)不符合管辖规定,存在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根据《投诉举报办法》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直接决定市场监管局有无处理投诉、举报的执法权限。 第一,投诉行为的管辖。 法律依据:《投诉举报办法》第12条 其一,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其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其三,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举报行为的管辖。 法律依据:《投诉举报办法》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28条 其一,原则上,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其二,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其三,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 其四,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举报,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对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举报有困难的,可以将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举报移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其五,对广告主自行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的举报,由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2)未在规定时间内对投诉举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根据《投诉举报办法》第14条,市场监管局对投诉举报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的时间为: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并将决定告知投诉人。超出规定时间作出处理的,属于程序违法行为,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3)投诉的调解程序不合法 对于投诉进行调解需要符合下列程序: 首先,需要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方式处理投诉; 其次,采取现场调解方式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提前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 再次,调解人员应当符合回避的要求; 次之,终止调解的情形需符合《投诉举报办法》第21条的规定; 最后,终止调解需要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 (4)对举报不予立案不合法 对于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且对于实名举报,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2.处理投诉举报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投诉、举报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履职不合法的重要情形。因涉及到对投诉、举报的实体审查,因此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3.处理投诉举报的法律依据错误 作出投诉、举报处理决定的法律依据错误也是市场监管部门履职不合法的一种体现,表现为执法人员对《投诉举报办法》相关规定的认识存在误差,进而影响法律依据的适用。如将关于投诉的规定适用在对举报的处理过程中,导致处理举报的法律依据错误。 因投诉举报产生争议的两个行政诉讼案例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21日,海淀市场监管局接到范某某投诉举报,称超市发玉泉路店销售的越橘白兰地露酒中含有越橘汁亦非普通食品原料,红腹锦鸡露酒配料中含有越橘叶、荨麻、橡树皮并非普通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存在食品安全隐患,要求查处。 同日,海淀市场监管局对超市发玉泉路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正在销售越橘白兰地露酒及红腹锦鸡露酒。海淀市场监管局一并调取了进货台账、厂家资质、检验报告等材料。2019年11月7日,海淀市场监管局作出立案决定。 2020年2月28日,海淀市场监管局认定违法事实不成立,对该案予以撤案。2020年3月17日,海淀市场监管局向范某某作出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 范某某对该告知书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判决结果】 海淀市场监管局针对当事人的举报,仅以朝阳市场监管局复函内容及进口新食品原料未经评估为由,认定范某某举报的违法行为不成立,并未对范某某的上述举报事项履行了充分的调查义务,据此作出的投诉举报告知书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撤销投诉举报告知书,责令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处理。 【二审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2.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管局、王某某行政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9日,王某某向红桥市场监管局提交《价格违法举报信》,举报治达公司存在违反《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定价原则的行为。 2020年4月24日,红桥市场监管局作出被诉《对〈价格违法举报信〉的回复》,告知王某某“你在本次举报中涉及的本人购房款退还事宜,请说明要求退还款项的构成,以便我局确定是否属于价格投诉,并按照投诉程序处理。” 王某某收到被诉回复后,申请行政复议。被告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红桥区政府)于2020年5月25日受理,并于2020年7月15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实体驳回王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王某某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结果】 红桥市场监管局针对王某某提出的责令退款事项,未履行法定职责。红桥市场监管局认为上述举报构成重复举报,作出被诉《对〈价格违法举报信〉的回复》,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依法予以撤销。红桥区政府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书》,实体驳回王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亦属不当,一并予以撤销。 【二审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消费书